自考法理学考试复习资料(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个别指引和其他补救办法。 32.[法的评价作用 ]: 是指判断、衡量他人行为是否合法或有无法律效力的作用。 评价的对象是他 人的行为。 优点和局限:法是一个重要的普遍的评价准则,它是客观的,而不会感情用事;它是由较多的人认真研究所制定的;它比政策、道德等其他评价准则更为明确和具体。 但它的局限性主要是一般只能作为判断是否合法和有无法律效力的准则,很多行为并不由法律调整,或仅靠法律来评价是不够的。 33.[法的教育作用 ]: 是指通过法的实施而对一般人今后的行为所发生的积极影响。 这种作用的对象是一般人的行为。 34.[法的预测作用 ]: 又称法的可预测性,即依靠法律人们可以预先估计到他们相互间将如何行为。 这种作用的对象是人们相互的行为, 包括国家机关的行为。 35.[法的强制作用 ]: 是指制裁、惩罚违法犯罪行为。 这种作用的对象是违法犯罪者的行为。 法的强制作用还在于预防违法犯罪行为,增进社会成员的安全感。 : ⑴ 维护统治阶级的阶级统治,这是法的社会作用的核心。 体现在: ①阶级统治的含义极为广泛,包括经济、政治、思想等各个领域。 ②法在维护阶级统治方面,最重要的作用是确认和维护以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基础的社会经济制度以及统治阶级对被统治阶级的专政。 ③法在调整统治阶级内部和统治阶级及其同盟者 之间的关系方面也具有重要作用。 ⑵ 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作用。 体现在: ①法执行社会公共事务方面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为维护人类社会基本生活条件的法律;有关生产力和科学技术方面的法律;有关技术规范的法律;有关一般文化事务的法律等等。 ②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制度的变革,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法律必然会日益复杂和增多。 ⑶ 两者的联系和区别: ①这两方面的作用是密切联系的。 首先,它们是相互依存的,缺少任何一方,另一方也就不存在了。 其次,就具体法律而论,有的明显地体现这一或那一方面的作用,有的则两种作用交错存在,或者 以某一方面为主,另一方面为次。 ②这两方面作用的差别主要是: 首先,前一方面作用的对象是阶级统治,后一种是阶级统治以外的事务。 两者保护的直接对象是不同的。 其次,维护阶级统治的法律当然仅有利于统治阶级,对被统治阶级则是剥夺和压迫;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法律,则有利于全社会而不是仅有利于统治阶级。 再次,执行社会公共事务作用的法律,即使在不同社会制度下,往往是相似的,可以相互借鉴。 : ⑴ 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经济体制改革; ⑵ 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⑶ 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民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 ⑷ 保障和促进对外开放。 : ⑴ 维护秩序,促进建设与改革开放,实现富强、民主与文明; ⑵ 根据一定的价值准则分配利益,确认和维护社会成员(公民和法人)的权利、义务; ⑶ 为国家机关和国家公职人员执行公务(行使权力)的行为提供法律根据,并对他们滥用权力或不尽职责的行为实行制约; ⑷ 预防和解决社会成员之间以及他们与国家机关之间或国家机关之间的争端; ⑸ 预防和制裁违法行为;(法律良好的一个重要标准是预防违法行为,尽可能 减少违法行为,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加以相应的制裁。 ) ⑹ 为法律本身的运行与发展提供制度和程序。 (法律不同于其他社会规范的一个特点是法律本身应规定它本身健全运行和发展的制度和程序,这是其他社会规范不可能具有或不完全具有的一个特点。 ) : 法律在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这一根本任务中具有重大作用,这种认识是从建国以来正反两方面经验,特别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有益经验中总结出来的。 党的十五大报告明确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号召。 而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越发展 ,社会主义法律的作用也必将随之增长。 经济、政治等体制的改革,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社会主义民主的发展以及良好的社会秩序,是和社会主义法制并行发展的。 : ⑴ 法并不是调整社会关系的唯一手段,除法律外,还有经济、政治、行政、道德等各种手段;法也不是唯一的社会规范。 以国家名义规定社会生活的基本规则主要体现为宪法和法律。 对社会生活的调整,法律具有主导地位,而对有些社会关系的调整,只能起辅助作用。 有的问题不能应用法律。 ⑵“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 即使是制定得很好的法律,也需要合适的人正确地去执行和适用;还需要绝大多数社会成员的支持;法律的实现必须要有相应的社会、经济、政治、文化条件的配合。 ⑶ 法律的抽象性、稳定性与现实生活的矛盾。 想制定一个包罗万象、永久适用的法律只是一个幻想。 法律本身存在缺陷也是难以避免的。 ⑷ 法律所要适用的事实无法确定。 “法只是一些法律条文”是一种片面的认识。 ⑴ 这只是指法的一种现象而不是本质,法律规范是以国家名义发布的,具有很大的权威性。 ⑵ 这是从法的静态概念来说的,法的动态概念是指从法律的制定到实行的整个过程。 ⑶ 从一定意 义上说,这种认识是正确的,但却又是一种片面的认识。 “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是一种片面的看法。 ⑴ 就实在法而论,法的确是国家意志的体现,但这并不是指法是以意志为基础的,法是以社会为基础的,是由各种社会因素在经济因素起最终决定作用的条件下相互作用而形成的。 ⑵ 在分析经济因素和其他社会因素对法本身的影响时还应特别注意正义和利益的影响。 “法是专管老百姓的”是一种错误的观点。 ⑴ 这里讲的“管”是指约束,是封建社会讲法是“防民之具”的腐朽思想的体现,它与权大于法、以言代法之类思想是相 通的。 ⑵ 现代社会的法对所有的人不论老百姓和国家公职人员都是适用的。 “法就是刑”是一种错误的观点。 ⑴ 这种看法是古代中国法刑不分的一种定势,有着悠久的历史渊源。 在 古代汉语 中,法就是刑,各封建王朝的律主要指刑律。 这种看法对中国现代社会仍有较大 影响,具有较大的危害性。 ⑵ 刑法是每个国家法律体系中一个极为重要的部分,是国家的基本法律之一,但刑法并不代表整个法律体系。 法的历史发展 : ⑴ 原始社会的社会组织是氏族。 氏族是原始社会组织的基本单位,是以血缘关系结合的人群,而不是地域性组织。 氏族以及由它发展而成的胞族、部落以及部落联盟,构成原始社会的组织系统。 氏族的公共事务由氏族议事会共同讨论决定,并由议事会选举产生酋长执行经常性职务,另选军事首领在战时执行职务。 部落议事会由各氏族酋长组成,是部落的最高机关。 氏族组织的 特点是共同占有生产资料,共同劳动,平均分配,没有私有制、剥削和阶级,也没有国家和法,以血缘关系为基础。 ⑵ 原始社会的行为规则是人们在长期生产和生活中自发形成的习惯,例如禁止氏族内通婚,进行血族复仇等。 特点是依靠氏族成员自觉遵守和氏族首领的威望来维持,但也有一定强制性,违反这种规则也会受到很严厉的制裁,如违犯者被逐出氏族之外。 : ⑴ 总的来说,法是各种社会因素,在经济因素起最终决定作用的条件下相互作用而产生和发展的。 ⑵ 首先法是商品生产和交换的产物,即把每天重复着的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 的行为,用一种共同规则概括起来,这种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便成为法律。 ⑶ 其次是政治原因,随着私有制和阶级的出现作为统治阶级的奴隶主利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统治。 ⑷ 其他原因是社会公共事务愈益增加及人的独立意识的成长,因而需要一种新的行为规则 法律。 : ⑴ 对人们行为的个别调整逐步发展成为规范性调整; ⑵ 法的产生经历了由习惯演变为习惯法,再发展成为成文法的过程; ⑶ 法律、道德和宗教规范混为一体,逐渐分化为各个相对独立的、不同的社会规范。 : ⑴ 阶级对立社会的法代表统治阶级意志,原始社会的习惯代表该社会全体成员的利益。 ⑵ 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执行。 原始社会习惯一般是自发形成的。 ⑶ 一般来说,法的内容是原始社会习惯中不可能有的。 ⑷ 法适用于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所有居民,原始社会习惯仅适用于同一氏族或部落,即相同血缘关系成员,不以地域为划分标准。 (划分标准): 这是指根据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论,按照法的阶级本质和经济基础而将法划分为不同社会形态的法。 以奴隶制社会的法、封建制社会的法、资本主义社会的法以及 社会主义社会的法,这四种社会形态为标准的划分,通称为法的历史类型。 它不同于法的渊源的分类和一般法的分类(国内法和 国际法 )、部门法的分类或法系的分类。 : 法的发展有质变和量变之分,法的质变可以理解为法的历史类型的变更,也即法所代表的社会基本 制度的变化,质的变化一般要通过社会革命。 法的量变可以有多种形式。 将法的社会性质的变化理解为法的质变是科学的,但也应承认,同一社会形态的法律之间,也存在某种性质上的差别。 : 这是指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在创制本国法律过程中一个共同的规律:在立法时主要根据本国国情,以本国经验为基础,同时也要借鉴与吸收历史上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中对本国现在有用的因素。 : ⑴ 人类物质生产的历史延续性; ⑵ 法的相对独立性; ⑶ 法作为人类文明成果的共同性; ⑷ 法的历史发展事实的 证明。 资本主义法 : ⑴ 商法的兴起。 这是封建社会中后期出现的,带有资本主义因素法律的第一个例证。 较早出现的商法是港口城市的海商法,其中著名的是: 10世纪的《阿马尔非法》、 1 13世纪的《奥莱龙法》和《维斯比法》以及 15 世纪西班牙巴塞罗那城的《海事法汇编》等。 后来商法的范围日益扩大,包括 票据法 、保险法、 公司法 和破产法等。 ⑵ 罗马法的复兴。 这是西欧大陆中世纪中后期带有资本主义因素法律的一例证。 复兴的主要原因是以《查士丁尼民法大全》为代表的罗马私法对私有制和简单商品 经济有较详尽的规定;它们正好适合西欧中世纪中后期资本主义经济成长的需要。 同时,罗马法代表一个统一帝国的法律,这一特点也正适合中世纪中后期市场统一和民族统一以及君主扩大权力的需要。 ⑶ 资本原始积累的法律。 在西欧,这一过程自 15世纪开始,以英国(圈地运动)最为典型。 资本原始积累是指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确立以前通过暴力迫使小生产者同生产资料分离并积累货币资本的历史过程。 这种法律是直接为资本原始积累服务的,马克思将这些法律称为对于被剥削者的血腥的立法。 资本主义法产生的前提是资产阶级国家政权的建立。 这样才可能产生完全意 义上的资本主义法。 : ⑴ 英国 17 世纪资产阶级革命的一个重要特征是资产阶级和新贵族的妥协,是不彻底的革命。 这一特征在法律上体现为许多封建社会的法律形式和诉讼程序被资产阶级保存下来并在以后不断加以改造。 ⑵ 法国 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是相当彻底的。 这一特征在法律上体现为扫除封建制度的遗迹,并在罗马法和法国习惯法的基础上制定了适合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新法律。 1804年制定的《法国民法典》,即《拿破仑法典》,是法国资产阶级夺取政权后制定的最为重要的一部基本法典,它的制定标志着法国 资产阶级开始系统地制定巩固和发展资本主义的基本法律。 ⑶ 美国资产阶级政权是通过反对英国殖民统治的独立战争这一形式建立的。 ⑷ 德国在 19世纪通过君主和贵族自上而下的改革,使封建经济逐步向资本主义经济转变,又通过普鲁士王朝的三次对外战争,最终于1871 年实现统一,为资本主义迅速发展进一步提供条件。 在统一前,代表资产阶级利益的法律已不断出现,统一后在法律领域中进行了重大改革,制定了宪法和《德国民法典》等一系列法典。 ⑸ 日本通过 1868 开始的“明治维新”,自上而下地进行改革,为资本主义发展创造条件。 19 世纪末 ,以西方国家法律为蓝本,制定了一系列基本法典。 : ⑴ 这种继承关系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以英国资本主义法律为代表,即资产阶级在建立自己政权后仍承认旧政权法律的效力,但赋予它以新的阶级内容并根据自己的利益对旧法律不断地改造和补充。 另一种是以法国资本主义法律为代表,即资产阶级在建立自己政权后在法律上不承认旧政权法律的效力,但却在以前社会的法律(主要是罗马私法和法国的习惯法)的基础上重新制定新的法律。 ⑵ 美国资本主义法律的产生现有以上两种形式。 ⑶ 德、日两国资本主 义法律的产生,并不存在是否承认旧政权法律效力的问题,而是在现存政权的领导下使原先的封建制法律逐步改造为资本主义法律。 : ⑴ 资本主义社会的法律是建立在资本主义经济基础之上的法律(上层建筑),它的本质首先是资产阶级意志和利益的体现,在垄断资本主义时期,则是垄断集团意志和利益的体现。 ⑵ 资本主义社会的法律决不是“超阶级”的。 资本主义社会中存在资产阶级与无产阶级的划分与对立,存在贫富悬殊的事实。 从立法、执法到司法机关的构成,从立法程序到诉讼程序,从法律的制定到实施,从法律的精神到具体 的条文,都可以说明资本主义法律所代表的是作为一个整体的资产阶级的意志和利益。 : ⑴ 维护以剥削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资本主义私有制; ①维护资本主义私有制即资产阶级的财产权是资产阶级法律的核心。 资本主义的私法即民法和商法等,更是直接体现资产阶级财产权的法律。 ②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自由竞争占统治地位,法律在经济领域中的作用主要是保证私有财产权的安全,为资本主义经济运行的各种法律关系(如合同、债务关系)提供公认的。自考法理学考试复习资料(编辑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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