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办公楼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文件(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 10)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 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 第十八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 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 在紧急 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委托人。 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 包 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 第十九条 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 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 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构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委托人权利 第二十条 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 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第二十二条 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 第二十三条 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 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 合 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 任。 监理人责任 第二十 五条 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 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14 第二十六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 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 累计赔偿总额(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外)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 第二十七条 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 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 承担责任。 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 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委托人责任 第二十九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监理人处理委托业务时,因非监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补偿损失。 第三十条 委托人如果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一条 由于委托人或 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 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 第三十二条 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 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 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 42 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报酬。 第三十三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 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 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期间的责任,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 42 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三十五条 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起 30 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根据第三十一条及第三十二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六个月的,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的 通知,发出通知后 14 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 42 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 15 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 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六条 监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报酬。 第三十七条 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 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 21 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 一个通知发出后 35 日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 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八条 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理报酬 第三十九条 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四十条 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报酬,自规定之日起,还应向监理人支付滞纳金。 滞纳金从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起计算。 第四十一条 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第四十二条 如 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 24 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报酬项目的支付。 其 他 第四十三条 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 第四十四条 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四十五条 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 益,委托人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 第四十六条 监理人驻地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 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第四十七条 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人、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 第四十八条 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比类文件。 争议的解决 16 第四十九条 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 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商,如仍未能达成一致时,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 专用条件 第二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 《合同法》及现行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和有关工程建设承包合同。 (一) 第四条 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GB503192020)规定的隶属于本招标工程 施工图设计要求全过程监理。 (二) 第九条 外部条件包括: 发生地震、台风、洪水暴雨等自然灾害,不可抗力应以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发布为准。 第十条 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 及提供时间: 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在 5 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 第十二条 委托人的常驻代表为 第十五条 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 无 监理人自备的、委托人给予补偿的设施如下: 无 补偿金额 =0 第十六条 在监理期间,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 0 名工作人员,由总监理工程师安排其工作,凡涉及服务时,此类职员只应从总监理工程师处接受指示。 并免费提供 0 名服务人员。 监理机构应与此类服务的提供者合作,但不对此类人员及其行为负责。 第二十六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 [累计赔偿不超过监理报酬总数(扣税) ]: 赔偿金 =直接经济损失报酬比率(扣除税金) 第三十九条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人的报酬:( 1)本工程施工监理不预付工程监理酬金; ( 2)月工程监理酬金按工程进度支付,即: 本工程施工监理不预付工程监理酬金; 月工程监理酬金 =工程监理酬金总额 80%施工单位当月完成工程量(月造价) /总工程量(施工单位中标价)。 在工程结算经 监理初 审 完成后 10 日内再支付至工程监理酬金的 95%。 17 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工程竣工资料存档备案完成 后 付清余 下的 5%工程监理酬金。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附加工作报酬:无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额外工作报酬:无 第四十一条 双方同意用 转帐或支票形式 支付报酬, 按 人民币 汇率计付。 第四十五条 奖励办法: 无 第四十六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 人双方不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局面仲裁协议的,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附加协议条款: 二、合同条款 签订合同 ( 1)中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双方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 2)中标人如不按本文件上述条。学院办公楼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文件(编辑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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