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员工手册(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作能力进行奖励性薪点 晋级,其对象为经营活动中为公司创利成绩显著者;促进公司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方面成绩突出者; 公司 认为应奖励的其他人员。 ( 3) 员工职务发生变动,其岗位薪 点相应进行调整,其薪点必须在该职务级别薪点 范围之内。 ( 4) 员工在 年终考核中,被所在单位认为工作绩效低于平均水平,将可能被降低岗位薪点。 岗位薪点调整,新的薪点工资从公司下发有关通知的次月 一日起执行。 公司可根据员工 即期表现上浮或下调其岗位薪点 ,以及时激励优秀、督促后进。 十八、加班薪酬 实行薪点工资制的两级机关员工,每月请病事假 2个工作日内不扣发薪酬,但在正常工作日和休息日加班加点一般也不计发加班薪酬,而主要由部门负责人安排串休,或以病事假抵扣。 员工当月请事假超过 2 个工作日的,按超过的天数扣发各项薪酬。 因特殊原因,不能安排串休的,可支付加班薪酬。 加班薪酬按如下标准计算:正常工作日延长工时薪酬为本人小时薪点工资的 150%;法定休息日加班薪酬为本人日薪点工资的 200%;法定节假日加班薪酬为本人日薪点工资的 300%。 日薪点工资标准 =本人月薪点工资标准247。 天 小时薪酬薪点标准 =本人月薪点工资标准247。 174 小时 因工作需要安排员工在法定节假日非生产性值班的,可按每日 20元标准计发值班补贴。 实行年薪制人员及公司机关职能部门负责人、项目经理部经营领导层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不得计发加班薪酬。 项目经理部其他人员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由项目经理部合理安排作息时间,加班工日原则上应通过集中安排休假解决,确实不能安排休息的可按以上规定支付加班薪酬,但个人月加班薪酬总额不得超过本人月薪点工资(不含奖金、津贴)的 50%。 十九、各种假期薪酬及津(补)贴 病、伤假 ( 1)在医疗期的计算 期内累计病休在 6 个月以内的,根据工龄长短按比例计发薪点工资:工龄不满 10 年为本岗位月薪点工资发放标准的 60%, 10 年至 19 年为 70%, 20 年以上(含 20 年)为 80%。 实行计件工资制的按其岗位对应的薪点工资标准计算病、伤假工资。 ( 2)在医疗期的计算期内累计病休达 6 个月及以上的,按武汉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病、伤救济费。 晚婚晚育假、产假、计划生育假、年休假 员工请晚婚晚育假、产假、计划生育假、年休假,薪点工资待遇不变。 实行计件工资的员工,假期日工资标准按本单位日计件定额工单价确定 婚丧假、探亲假、休(疗 )养假 员工请婚丧假、探亲假、休(疗)养假,薪点工资按本岗月薪点工资发放标准 90%计发。 实行计件工资的员工,假期日工资标准按本单位日计件定额工单价 90%确定。 哺休假 在计划内生育孩子的女员工,且办理了女工留休手续的,在哺休期间按武汉市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哺休生活费(不含个人应缴的各种社会保险费)。 工伤假 员工因工负伤,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受工伤假待遇。 以上各种假期待遇,除计划生育假、产假、休(疗)养假外,均不含绩效奖金; 员工休计划生育假、产假、休(疗)养假期间绩效奖金按本岗奖金标准的 70%支付。 外地流动施工津贴 在公司本部所在地 25 公里以外施工地施工的员工按以下标准发放外地流动施工津贴: 省内区外 4 元 /天;省内市外 6 元 /天;省外 8 元 /天。 二十 、违纪人员的工资处理 员工当月旷工的,每旷工一天扣发 20%的月薪点工资,并扣发当月全部绩效奖金。 员工受记过或党、团内警告处分的,下降一级薪点工资级;受行 记大过以上或受党、团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下降二级薪点工资级。 员工在停职检查、“双规”、“双指”期间,停止执行薪点工资,改按武汉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发生活费。 员工被刑事( 行政)拘留期间,停止执行薪点工资。 若员工经证明确系被错误限制人身自由,其被错误限制人身自由期间的损失,可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要求有关部门赔偿 二十一、歇岗(歇工)人员生活费 歇岗(歇工)人员在未上岗期间每月发给生活费,其标准为:歇岗(歇工)三个月以内按不低于武汉市最低工资标准的 80%计发;超过三个月的按不低于武汉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发,具体标准由各单位自行制订。 第五章 福利 二十二、 假期 员工转正后可享受婚假、丧假 、 产假、 计划生育假 及护理假;在公司工作满一年后,员工可以按规 定享受探亲假、年休假。 探亲假 ( 1)与配偶分居两地 满一年的 ,每年 员工 可享受一次为期 30天的探亲假; ( 2)未婚、父母均在外地居住 且已转正定级的员工 ,每年可享受为期 20 天的探亲假; ( 3)已婚而父母均在外地居住,每四年 员工 可享受为期20 天的探亲假,此假应在第四年享受; ( 4)探亲假包含公休假和法定假; ( 5)享受探亲假者, 探亲往返路费在本人薪点工资 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单位报销。 ( 6) 探亲假 只在当年使用,当年未休的不再补假,也不给予经济补偿。 年休假 ( 1)累计工作已满 1 年不满 10 年的,年休假 5 天; ( 2)累计工作已满 10年不满 20年的,年休假 10 天; ( 3)累计工作已满 20年的,年休假 15 天。 ( 4)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 5)累计工作年限的计算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含主辅分离改制分流时已实行身份置换的工作年限)。 工作年限满 1 年、满 10 年、满 20 年后,从下 一年度 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 6)员工当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享受年休假: 累计工作满 1 年不满 10 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 2 个月以上的; 累计工作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 3 个月以上的; 累计工作 满 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 4个月以上的。 请事假累计 20 天 以上 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 因违纪违法受到国家司法机关限制人身自由处罚的 ; 当年连续歇岗超过一个月的。 当年休假后,本年度内又出现上述情况之一者,应在下年度扣除假期。 ( 7) 年休假在 1 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确因工作需要当年未休或未休完假期的,可 以跨 1 个年度安排 补休。 ( 8)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员工休年休假的,经 批准 , 可以 对员 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 按照该员工应休 年休假当年日 薪点 工资收入的 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其中包含 员 工 正常工作期间的 薪点 工资收入。 单位已 安排年休假, 因员工个人原因不休假者,不给予 经济补偿。 婚假 ( 1)公司对依国家婚姻法履行正式登记手续的转正员工,给婚假 3天,如符合男 25 周岁、女 23 周岁及以上初婚的晚婚条件,另加 15 天假期。 ( 2)在探亲假(探父母)其间结婚的,不另给婚假。 ( 3)婚假包含公休假和法定假。 ( 4)员工 必须在结婚注册日后 5 个月内取假 ,且一次休完,未一次休完的不再补假。 丧假 直系亲属(指配偶、子女、父母或配偶之父母)死亡 ,公司给假 3 天。 产假 ( 1) 已婚妇女年满 23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已婚妇女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顺产 90天,难产 105 天 注:其中含产前休假 15天 ),增加产假30 天,并给其配偶 10 天护理假 (不含已抱养一个孩子和计划内二胎 )。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 15天。 ( 2) 生育 1 个孩子的妇女放置宫内节育器,增加休假 4天;带环怀孕施行人工流产术的女员工,增加休假 15 天;带环宫外孕施行手术的女员工,增加休假 1 个月(有病历记录及医生证明)。 ( 3) 生 育 1 个孩子产后夫妻一方施行绝 育手术,增加休假 3 个月;非产后夫妻一方施行绝育手术,增加休假 1 个月,给其配偶护理假 1 个月。 有 2 个以上孩子的夫妻一方施行绝育手术,增加休假 1 个月(有病历记录及医生证明)。 ( 2)产假以产前后休假累计。 哺休 假 哺乳期妇女 ( 含计划内二胎 ) ,经单位同意可办理留职休假带孩子 1 年 (时间从分娩之日算起)。 计划生育假 上环休假 3 天;取环休假 1 天;诊刮加上环或取环休假7 天;皮下埋植术休假 7 天; 女员工妊娠不满 12 周流产的,产假为 30 天 ;妊娠满 12 周不满 28 周流(引)产的,产假为 45 天 ;妊娠满 28 周以上引产的,产假为 90 天 ; 女性结 扎休假 1 个月,男性结扎休假 15 天。 9、休假审批权限 (1)三级单位(部门)副职及以下管理人员、作业人员由所在三级单位(部门)正职批准; (2)三级单位(部门)正职、公司机关部门科级及以下管理人员、作业人员由所在二级单位、机关部门领导批准; (3)二级单位副职、机关部门副职由正职批准; (4)二级单位正职、机关部门负责人由公司分管领导批准; (5)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师、总法律顾问由公司总经理批准; (6)公司党委副书记、工会主席、纪委书记由公司党委书记批准; (7)公司总经理、董事 会。xxx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员工手册(编辑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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