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教学工作奖惩条例(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失学生原始成绩或故意出具与事实严重不符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 指导教师由于指导失误或擅离岗位,在实践教学活动中造成学生受到严重人身伤害或医院财产遭到重大损失。 因人为原因造成停电、停水,而有关部门当事人未能及时修理,导致上课、实验、实习等 教学活动中断,影响学生人数达 60 人以上。 1接到对课堂设施进行修理的通知而未能执行,致使课程中断而无法执行教学计划。 1严重影响教学秩序、教学质量的其它行为。 (二) 一般教学事故 教师未经教学办批准,擅自变更教学进度表中的内容,影响教学质量和教学效果。 任课教师由于非不可避免的原因,迟到或提前下课超过 5 分种;任课教师上课期间使用手机、BP机等通讯工具,影响教学效果。 监考人员迟到或缺席,影响考试开 考;监考人擅自将自己的监考任务委托别人代理;监考人员责任心弱,导致考场纪律松懈,发现学生作弊未及时纠正、处理;监考人员漏收学生考卷。 无特殊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成绩或考分报教学办,后需对学生成绩进行修改的超过学生总人数的 10%。 任课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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