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医院教师资格认定及管理办法(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获得省教育厅颁发的教师资格证书。 第十条 助教任职条件是符合第八条、第九条要求,工作一年后通过“学校医院医院助教资格考核”。 第十一条 讲师任职条件是符合第八条、第九条要求,并具备下列条件: a) 获得主治医师(或其它中级职称)资格,承担教学工作三年以上,并系统承担过本专科 2 届以上的本科见习和(或)实习带教工作,各类教学考核(实习带教和脱产教学)中获得良好以上成绩。 b) 公开发表 1 篇以上教学论文,并参与一项院内教学课题。 c) 二年内没有教学差错事故。 第十二条 副教授任职条件是符合第 八条、第九条要求,并具备下列条件: a) 获得副主任医师(或其它副高级职称)资格,担任讲师应承担的教学工作四年以上,系统地担任过本专科全部内容的讲授工作,在教学管理方面具有一定的领导和组织能力,各类教学考核(实习带教和脱产教学)中均获得良好以上成绩并至少有一次优秀。 b) 公开发表 2 篇以上教学论文,或参与编写一部教学参考书,并承担 1项院内教学课题或参与 1 项校级以上教学课题。 c) 至少担任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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