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理理财规划师金融基础考试重点(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证券市场上从事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的组合投资,以实现委托资产收益最大化的行为。 随着机构投 资者的不断增加,法律、监管的市场环境的逐渐完善,受托资产管理业务将逐渐成为基金管理公司的核心业务之一。 我 国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一般有:代理证券发行业务;自营、代理证券买卖业务:代理证券还本付息和红利的支付;证券的代保管和签证;接受委托代收证券本息和红利;接受委托办理证券的登记和过户;证券抵押贷款;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等。 保险公司的资金来源主要是靠吸纳投保人的保费以及发行人寿保单的方式筹集资金。 保险公司一般主要以进行有价证券的投资为主,如购买政府债券、企业债券和股票,或发放不动产抵押贷款。 我国的财务公司是由企业集团内部集资组建的,主要的业务包含:存款、贷款、结算、票据贴现、融资性租赁、投资、委托以及代理发行有 价证券等。 主要业务范围和服务是为本集团提供财务支持。 金融租赁公司的主要业务有:①用于生产科、教、文、卫、旅游、交通运输设备等动产、不动产的租赁、转租赁、回租租赁、业务;②前述租赁业务所涉及的标的物的购买业务;③出租物和抵偿租金产品的处理业务;④向金融机构借款及其他融资业务:⑤吸收特定项目下的租赁存款;⑥租赁项目下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⑦外汇及其他业务。 典当行是主要以财物作为质押而有偿有期借贷融资的,具有浓厚商业色彩的金融经营机构。 汽车金融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批准 设立的,为中国境内的汽车购买者及销售者提供贷款的非银行金融企业法人。 8.理解金融市场的结构 金融市场是指货币资金融通和金融资产交换的场所。 广义的金融市场包括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外汇市场、黄金市场。 狭义的金融市场仅包括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 金融市场的交易对象是货币资金。 与普通商品交易不同,金融市场中的交易大多只是表现为货币资金使用权的转移,而商品交易则表现为商品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同时转移。 金融市场的交易主体包括任何参与交易的个人、企业、各级政府和金融机构。 其中,不专门从事金融活动的主体, 包括个人、企业和政府部门,参与交易是为了满足自身在资金供求方面的需要,在他们之间发生的金融交易是直接金融,即资金从盈余部门向赤字部门的直接转移。 专门从事金融活动的主体包括各类银行、保险公司、财务公司等,通过它们实现的金融交易称为间接金融,即资金从盈余部门向赤字部门的转移是以它们为媒介实现的。 金融市场的交易“价格”是利率。 各种金融市场均有自己的利率,不同的利率之间有密切的联系。 金融市场具有以下功能:便利筹资和投资;促进资本的部门集中,解决社会化大生产对于社会资金集中使用的要求;方便资金的灵活转换合 理引导资金流向、流量,促进资本向高效益单位转移,合理配置社会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使资本流动和社会生产实现均衡;有利于增强中央银行宏观调控的灵活性,为中央银行利用货币政策进行宏观调控提供操作基础。 金融市场按照金融资产的要求权划分,可以划分为债务市场和股权市场;按照金融资产的期限可以划分为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 货币市场是期限在一年以内的短期金融资产交易的市场。 交易工具是政府、银行和工商企业发行的短期信用工具,主要包括:国库券、商业票据、银行票据、可转让的大额定期存单、回购协议等。 货币市场有下面三个 主要特征:①交易期限短,金融资产的 交易期限短的只有一天,长的也不超过一年,其中以 3~ 6 个月的居多;②交易的目的主要是短期资金周转的需要,一般是用来弥补流动资金的临时不足;③交易的金融工具流动性很强且风险小,可以在市场上随时出售兑现,具有“准货币”的特点。 资本市场是融资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长期金融资产交易的市场,其交易对象主要是政府的中长期债券、公司债券、股票,以及直接从银行获得的中长期贷款。 它的主要职能是为企业及政府筹集所需要的中长期资金以及为私人中长期投资活动提供场所及便利。 资本市场具有三个主要特点:① 期限至少在一年以上;②交易的目的主要是解决长期投资性资金供求矛盾;③收益性与短期相比要高,但是流动性差,风险大。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权益工具一般都是永久性的,因此股权市场被认为是资本市场的一部分。 按照金融资产是否首次发行,可以划分为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 首次发行金融资产的市场一般称为一级市场,而发行后的金融资产在投资者之间进行买卖的市场被称为二级市场。 优先股是给予投资者固定收益的权益要求权,因此既有债务市场又有股权市场工具的特点,一般而言,债务 _丁具和优先股被划分为固定收入市场,不包括优先股的股票市场称为普通 股市场。 熟悉各种金融工具 金融工具是在金融交易活动中产生的、能够证明金融交易金额、期限、价格的书面文件,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契约。 金融工具按照金融市场类型可以划分为货币市场工具和资本市场工具。 (1)存折和存单 存折和存单分别是活期存款和定期存款的存款凭证,是流动性很强的间接金融工具。 活期存款可以随时取出,定期存款流动性差一些,存单分为不可转让的和可转让的两种。 可转让定期存单是银行发行的固定金额、期限和利率的可转让流通的存款凭证。 可转让存单不记名,大部分存单期限在一年以内,一般面额越大,期限越长。 可转 让大额定期存单的特点是面额大、利率高、不记名、可转让流通。 它类似于有价债券,是一种新型的金融工具。 (2)商业票据 商业票据是一种短期无担保的在公开市场上发行的期票,它代表了发行公司应付的还债义务,是起源于商业信用的一种传统金融工具。 商业票据的期限一般小于 270 天.贴现发行。 典型的商业票据有本票和汇票两种。 本票是债务人向债权人发出的一种支付承诺书,承诺在约定期限内支付一定的款项给债权人。 汇票是债权人向债务人发出的一种支付命令书,命令他在约定的期限内支付一定的款项给第三人或者持票人。 汇票必须经过债务人承认才 有效。 债务人承认付款的手续叫做承兑。 无论本票还是汇票,期限均不超过一年。 支票是银行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 资产支持商业票据是发行企业在商业票据基础上,将各种应收账款、分期付款等资产作抵押发行的一种中期的商业票据。 (3)回购协议 回购协议是指在货币市场上出售证券的同时,出售证券的一方同意在约定的时间按约定价格或约定利率重新购回该项证券的协议。 回购协议是融资人为了解决一时的流动性不足而采取的措施,回购协议的期限一般都很短,其中期限为一天的称为隔夜回购协议。 10.了解混业与分业两种基本的金融监管模式 根据银行经营 的业务范围和金融机构分工程度的不同,金融业经营模式一般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 1999 年以前以美国、日本、英国为代表的分业经营模式:另一类是德国为代表的混业经营模式,也称“全能制”。 混业经营的监管模式如下:一国的商业银行在业务范围上不受限制约束,业务多样化、经营多元化,可为社会提供全方位、综合性金融业务的经营模式。 在这种模式下.包括投资银行业务与商业银行业务在内的许多金融业务都是被联合提供的。 混业经营模式突出的制度特征表现为,国家对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经营范围在短期信贷业务与长期信贷业务、直接融资业务与间接融 资业务、银行业务与非银行业务、商业性业务与政策性业务之间不做或较少做法律限制。 商业银行只要在现行的法律框架内合规守法经营,就可以在经营银行业务的同时,兼营证券、信托以及保险业务等,商业银行资本与工商产业资本可以相互融合。 混业经营模式的特点:①商业银行的“全能化”或“综合化”,即商业银行没有业务范围的限制而可以全面地经营各种金融业务,如经营存贷款、贴现、证券买卖、担保、投资信托、租赁储蓄等全方位商业银行及投资银行业务。 ②从来就没有独立的投资银行,证券市场相对落后。 ③银行与工商企业的关系十分密切,甚至对其具有 压倒性的影响力。 分业经营的监管模式如下:任何以吸收存款为主要资金来源的商业银行只能经营短期间接性资产业务、负债业务和中间业务,不能从事有价证券的买卖、中介、承销等证券投资业务,也不能从事保险公司经营范围内的各项业务活动:经营证券业务的投资银行不能开展除保险金以外的存款及任何形式的贷款业务 (如透支等 ):保险公司既不能利用沉淀资金自行开展信贷业务,也不能进行股票投资和其他类型的实业投资。 同时各国一般还规定,任何商业银行、投资银行和保险公司不能以设立子公司的名义向对方的业务范围进行渗透。 分业经营模式的主要特征 包括:①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相互分离。 ②短期融资与长期融资分离。 ③政策性融资业务与商业性融资业务分离。 ④银行资本与产业资本关系松散。 11.熟悉金融监管的发展趋势及当前中国的金融监管体制 从风险性指标来看,在金融业发展的初期,分业经营相对于混业经营具有很大优势。 从效率性的指标来看,混业经营相对于分业经营的优势是显而易见的,对于整个金融行业而言,混业经营模式能够鼓励竞争,限制垄断。 由于在混业经营模式下,商业银行的经营范围完全放开,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可以自由地参与整个金融市场的竞争,而竞争有利于优胜劣汰,有利 于提高效率。 在金融业发展的过程中,风险性指标和效率性指标存在着一定程度的矛盾,因此,要发挥混业经营在效率方面的优势,必须加强对金融风险的控制。 一个国家选择怎样的经营模式是由该国金融发展水平和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能力决定的。 我国是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共同负责金融监管的金融监管格局。 银监会负责统一监督管理全国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 履行如下职责:①制定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的规章制度和办法。 ②审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及其业务范围。 ③对银行业金融机 构 实行现场和非现场监管,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④审查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⑤负责统一编制全国银行数据、报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⑥负责国有重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⑦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存款类金融机构紧急风险处置的意见和建议。 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证监会依法对全国证券、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 履行如下职责:①研究和拟定证券、期货市场的方针政策、发展规划;起草证券、期货市场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有关证券、期货市场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并依法行使审批权或核准权。 ⑦依法监管股票、可转换债券、证券投资基金的发行、交易、托管和结算;批准企业债券的上市:监管上市国债和企业债券的交易活动。 ③依法监管境内期货合约的上市、交易和清算:监管境内机构从事境外期货业务。 ④依法对公开发行和上市交易证券的证券发行人。 上市公司,证券、期货交易所,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期货结算机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机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资信评估机构进行监管:依法对从事证券业务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的证券业务活动以及从事证券投资基金资产托管业务的金融机构的托管业务活动 ,进行监管。 ⑤依法制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机构从业人员资格、资质标准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依法制定证券从业人员的资格、资质标准和行为准则并监督实施;按规定管理证券、期货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和期货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 ⑥依法监管境内企业直接或间接到境外发行股票、上市;监管境内机构到境外设立证券机构;监管境外机构到境内设立证券机构、从事证券业务。 ⑦依法监督检查证券发行、交易的信息披露情况,监管证券、期货信息传播活动,负责证券、期货市场的统 计与信息资源管理。 ⑧依法对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⑨依法对违反证券、期货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罚。 ⑩管理证券、期货行业的对外交往和国际合作事务。 ⑩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办理国务院交办的有关事宜。 保监会统一监督管理全国保险市场,维护保险业的合法、稳健运行。 履行如下职责:①拟定保险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制定行业发展战略和规划;起草保险业监管的法律、法规;制定业内规章。 ②审批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保险集团公司、保险控股公司的设立:会同有关部门审批保险资 产管理公司的设立;审批境外保险机构代表处的设立:审批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估公司等保险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审批境内保险机构和非保险机构在境外设立保险机构;审批保险机构的合并、分立、变更、解散,决定接管和指定接受;参与、组织保险公司的破产、清算。 ③审查、认定各类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制定保险从业人员的基本资格标准。 ④审批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实施备案管理。 ⑤依法监管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和市场行为;负责保险保障资 金的运用政策,制定有关规章制度,依法对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进行监管。 ⑥对政策性保险和强制保险进行业务监管;对专属自保、相互保险等组织形式和业务活动进行监管。 归口管理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学会等行业社团组织。 ⑦依法对保险机 构和保险从业人员的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对非保险机构经营或变相经营保险业务进行调查、处罚。 ⑧依法对境内保险及非保险机构在境外设立的保险机构进行监管。 ⑨制定保险行业信息化标准;建立保险风险评价、预警和监控体系,跟踪分析、监测、预测保险市场运行状况,负责统一编制全国保险业的数据、报表。 抄送中国人民银行,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发布。 ⑩按照中央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本系统党的建设、纪检和干部管理工作;负责国有保险公司监事会的日常工作。 ⑩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坚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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