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公司董事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工作制度(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六)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经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考核与薪酬工作程序: (一) 工作组负责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公司有关部门及相关机构应根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要求,及时、完整、真实地提供有关书面资料,包括: 1. 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2. 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履行情况; 3. 高层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4. 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5. 监事会的考评意见。 (二) 委员会每年定期进行一次考核与评价工作,一般在报告年度结束后一个半月内完成,如涉及公司董事会换届和高层管理人员聘任可进行专项考核评价,应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召开前四十五天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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