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经济考试难点(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1)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承揽工程; (2)禁止 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 (3)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 《房屋 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 15 条规定:“ 分包工程发包人没有将其承包的工程进行分包,在施工现场所设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不是工程承包人本单位人员的, 视同 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 ” 二、联合承包 《建筑法》第 27 条规定:“ 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 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 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 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 三、禁止转包 转包与分包的主要区别 在于 分包是将一部分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而转包则是将所有工程全部交由其他单位完成。 lZ301046 掌握工程分包制度 一、分包商不可以超越其资质许可范围去承揽分包工程 《建筑法》第 29 条规定,“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 ”。 1.施工总承包企业 获得 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 ,可以对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或者对主体工程实行施工承包。 承担施工总承包的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 工程全部自行施工 ,也可以将 非主体工程 或者 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 专业承包资质或者劳务分包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 2.专业承包企业 获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或者建设单位按照规定发包的专业工程。 专业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 二、对分包单位的认可 《建筑法》第 29 条进一步规定:“ 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 认可。 ” 这条规定实际上赋予了 建设单位对分包商的否决权。 但是, 认可分包单位与指定分包单位是不同的。 认可是在总承包单位已经做出选择的基础上进行确认,而指定则是首先由建设单位作出选择。 在 国际工程市场中,可以存在指定分包商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 7 条明确规定:“ 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 66条也规定:“ 招标人不得直接指定分包人。 ” 三、禁止 违法分包 《建筑法》禁止违法实施分包。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将违法分包的情形界定为: (1)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2)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 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3)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 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4)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四、 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连带责任 《建筑法》笫 29 条第 2款规定:“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 12301047 掌握工程监理制度 一、实行强制监理的建设工程范围 (一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 (二 )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是指项目 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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