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二级建造师法规知识复习资料收集汇总(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理的成本。 禁止违法采购 不符合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小规模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采购有三种形式:由建设单位负责采购。 由承包商负责采购。 由双方约定的供应商供应。 资质管理 (1)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 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2)资质纠纷处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无效: l 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l 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l 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处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考试用书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l 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l 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 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 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 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转包 (禁止 )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 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人民法院可以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扣除成本后的获利部分 )。 法律责任 (1)超越资质: 承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 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以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转让、出借资质:中 华 考 试 网 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发承包中索贿、受贿 在工程发包与承包中索贿、受贿、行贿,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构成犯罪的,分别处以罚款,没收贿赂的财物,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对在工程承包中行贿的承包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两种情况: (一 )施工总承包企业的分包 承担施工总承包的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非主体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或者劳务分包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 (二 )专业承包企业的分包 专业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劳务作业分包给 具有相应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 对分包单位的认可 “ 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 这条规定实际上赋予了建设单位对分包商的否决权。 即没有经过建设单位认可的分包商是违法的分包商。 但是,认可分包单位与指定分包单位是不同的。 认可是在总承包单位已经做出选择的基础上进行确认,而指定则是首先由建设单位作出选择。 指定分包商在国内是违法的。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 66 条也规定: “ 招标人不得直接指定分包人。 ” 禁止违法分包 《建筑法》禁止违法实施分包。 《建设工程 质量管理条例》将违法分包的情形界定为: (一 )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二 )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三 )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四 )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连带责任 “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 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 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 连带责任既可以依合同约定产生,也可以依法律规定产生。 建设单位虽然和分包单位之间没有合同关系,但是当分包工程发生质量、安全、进度等方面问题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时,建设单位既可以根据总承包合同向总承包单位追究违约责任,也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直接要求分包单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分包单位不得拒绝。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之间的责任划分,应当根据双方的合同约定或者各自过错大小确定。 一方向建设单位承担的 责任超过其应承担份额的,有权向另一方追偿。 一、概念: 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是委托代理关系。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业务。 二、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一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 (二 )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是指项目总投资额在 3000 万元以上的下列工程项目: 、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教育、文化等项目。 考试用书 、旅游、商业等项目。 、社会福利等项目。 (三 )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建筑面积在 5 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5 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建设工程,可以实行监理,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四 )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五 )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是指: 3000 万元以上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 、影剧院、体育场 馆项目。 . 例: .下列选项中,属于必须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包括 ( BCDE )。 、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项目 、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20xx 万元的体育场馆项目 3000 万元以上的学校项目 5 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建设工程 (一 )工程监理的依据 工程监理的依据包括: 、法规。 技术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强制性标准是各参建单位都必须执行的标准,推荐性标准,应当与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在合同中予以明确约定。 (二 )工程监理的内容 “ 三控制、三管理、一协调 ” (三 )工程监理人员的权限 (1)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2)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 改正。 四、监理任务的承接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五、履行监理合同 . 独立监理。 公正监理 六、法律责任 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2Z20xx71 掌握招标投标活动的原则及适用范围 一、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注意如何理解。 二、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 (一 )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 、公众安全的项目。 、援助资金的项目。 (二 )必须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规定的上述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设计、监理等服务 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5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项规定的标准。 但项目总投资额在 3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一、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 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二、投标文件 (一 )投标文件的编制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做出响应。 招标项目属于建设施工的,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 员的简历、业绩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等。 . (二 )投标保证金 所谓投标保证金,是为防止投标人不审慎投标而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设定的一种担保形式。 招标人通常不希望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随意撤回标书或中标后不能提交履约保证金和签署合同。 因此,为了约束投标人的投标行为,保护招标人的利益,维护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秩序,招标人通常会要求投标人提供投标保证金。 在发生下列情形时,招标人 有权没收投标保证金: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 (2)中标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保证金或签署合同协议。 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 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二,但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 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三十天。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将投标保证金随投标文件提交给招标人。 投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该投标文件将被拒绝,作废标处理。 (二 )投标文件的提交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 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 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三 )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替代或撤回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 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 替代或者撤回其投标文件。 投标人补充、修改、替代投标文件的,招标人不予接受。 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2Z20xx73 掌握联合体投标 一、联合体招标的含义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投标具有以下特点:。 ,而不是与各成员单位签订合同。 二、联合体各方资质条件 (一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 (二 )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 (三 )由同一专业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三、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及其连带责任 (一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二 )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投标。 (三 )联合体参加资格预审并获通过的,其 组成的任何变化都必须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征得招标人的同意。 (四 )联合体各方必须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 (五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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