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20xx物权法司法考试真题(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指示交付。 据此,选项 C 项是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 但是,我国《物权法》在质押合同生效问题上对《担保法》进行了重要的修改。 《担保法》以及《 担保法解释》混淆了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的生效要件,质物的转移占有本来应当作为质权的生效要件,而不是质押合同的生效要件。 而合同的生效要件则根据《物权法》 15 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可见,质权的生效要件和质押合同的生效要件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 所以在此题中,质押合同自成立时就生效。 C 选项的条件“刘某收到关于质押的书面通知”应该是质押权的成立要件,而非合同的生效要件。 由于质押合同约定了 租金不作为质押,所以如果合同生效,孙某也无权抽取电脑租金。 因此 D 项是错误的。 可见,《物权法》颁布后,本题就没有了合适的答案。 月 10 日,甲以自有房屋 1 套为债权人乙设定抵押并办理抵押登记。 6月 10 日,甲又以该房屋为债权人 10 丙设定抵押,但一直拒绝办理抵押登记。 9 月 10 日,甲擅自将该房屋转让给丁并办理了过户登记。 下列哪种说法是错误的。 答案: C(根据《物权法》本题的正确答案应为 C) 解析:本题中我们首先要强调《物权法》对《担保法》的一个重大的修改。 《担保法》第 41 条规定:“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这个规定混淆了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的生效要件,特定财产办理抵押物登记本来应当作为抵押权的生效要件,而不是抵押合同的生效要件。 而合同的生效要件则根据《物权法》 15 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和他能够,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和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 可见,抵押权的生效要件和抵押合同的生效要件是完全不同的概念。 《物权法》第 187 条规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 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物权法》第 188 条规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物权法》第 189 条规定:“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 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 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对于特殊财产,即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及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设立抵押的,办理抵押物登记是抵押权成立的要件,而非抵押合同成立的要件。 对于一般财产,即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交通运输工具设立抵押权,以及企业、个人工商户、农业 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的,办理抵押物登记既不是抵押合同的生效要件,也不是抵押权的生效要件,仅仅是产生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此时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是设立。 当时根据《担保法》第 41 条的规定,办理抵押物登记是抵押合同生效的要件,因为甲和丙并没有办理抵押登记,所以两人之间的抵押合同没有生效,因此 B 选项是错误的,成为当时官方发布的标准答案。 现在我们根据《物权法》的相关理论再来审视这道题目。 在本题中,房屋显然属于我们上面分析的特殊财产,办理抵押物登记是其抵押权生效的要件, 而不是合同生效的要件。 所以乙对该房屋享有抵押权,而丙对该房屋不享有抵押权,但是甲与丙之间的抵押合同却已经成立生效。 所以 A 项正确, B 项也是正确的。 甲与丙的合同已经生效,但是由于甲拒不进行抵押登记而使丙没有取得抵押权,所以丙可以依照合同向甲要求损害赔偿,所以 D 项是正确的。 《物权法》第 191 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权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 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可见,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并不当然导致转让行为无效,故选项 C 是错误的 ( 20xx 年) 、乙、丙依次比邻而居。 甲为修房向乙提出在其院内堆放建材,乙不允。 甲遂向丙提出在其院内堆放,丙要求甲付费 200 元,并提出不得超过 20 天,甲同意。 修房过程中,甲搬运建材须从乙家门前经过,乙予以阻拦。 对此,下列哪一种说法不正确。 20 天,丙 有权要求甲清理现场 11 答案: A 考点:地役权和相邻权的区别 解析:本题目在我国《物权法》出台前设置,但是题目和答案均与《物权法》的立法精神保持一致,所以现结合《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对本题进行分析。 我国《物权法》对地役权做了明确的规定,《物权法》第 156条规定:“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利益。 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诶需役地。 ”《物权法》第 157 条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 三人。 ”《物权法》第 159条规定:“供役地权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允许地役权人利用其土地,不得妨碍地役权人行使权力。 ”而《民 法通则》第 83 条对相邻关系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可见,地役权和相邻权关系有着本质的区别:首先,地役权是用益物权的一种,而相邻权不是一种独立的物权,它只是所有人或使用人的财产权的延伸;其次,地役权一般是 基于合同设定或通过让与而取得,而相邻权是法定的;第三,地役权的设定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而相邻权是无偿的;第四,地役权可以设定期限。 而相邻权的存在是以相邻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只要相邻关系存在,相邻权就存在。 甲在乙的院内堆放建材,已经超出相邻关系的必要性。 只有通过合同设定地役权才能取得这一权利。 故乙有权拒绝甲在其院内堆放建材, A 项错误。 《民通意见》第 100条规定:“一方必须在相邻一方适用的土地上通行的,应当予以准许;因此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可见,甲从乙门前经过是法律规定的相邻权,乙无权阻止甲 ,故 B 项正确。 由题目可知,甲和丙签订的是地役权和听,《物权法》第 160 条规定:“地役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用目的和利用供役地,尽量减少对供役地权利人物权的限制。 ”《民通意见》第 97 条规定:“相邻一方因修建施工临时占用他方使用的土地,占用的一方如未按照双方约定的范围、用途和期限适用的应当责令其及时清理现场,排除妨碍,恢复与原状,赔偿损失。 ”可见, C、 D 选型正确。 、乙按 20%和 80%的份额共有 1 间房屋。 二人将房屋出租给丙,丙取得甲和乙的同意后将该房屋转租给丁。 现甲欲转让自己的份额。 下列哪一项表述是正确的。 、丙有优先购买权,丁无优先购买权 、丁有优先购买权,丙无优先购买权 、丙、丁都有优先购买权 、了有优先购买权,乙无优先购买权 答案: C 考点: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以及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详解:根据《物权法》第 101 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 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住房的共有人与 承租人都享有优先购买权。 本题中的丁虽为转租,但已获同意,该租赁合同拘束承租人和出租人,故基于租赁合同享有优先购买权。 评论:优先购买权的冲突是司法考试百出不厌的题型,只不过加了一项合法转租的迷惑项而已。 ( 20xx 年) ,不慎丢失。 乙误以为无主物捡回家,配以基座,陈列于客厅。 乙的朋友丙十分喜欢,乙遂以之相赠。 后甲发现,向丙追索。 下列选项哪一个是正确的。 ,乙应返还给甲 ,乙取得其所有权 答案及解 析: 《物权法》颁布之前,其答案的法律依据是《民法通则》第 79 条第 2 款规定:“拾得以实物、漂流物或则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偿还。 ”《民通意见》第 86 条规定:“非产权人 12 在使用他人的财产上增添附属物,财产所有人同意增添,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归属又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人;造成财产所有人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题目中,奇石为甲的遗失物,乙将奇石配以基座行为属于添附行为,新物应归原物所有人甲所有,但甲应付给乙相应的补 偿。 丙是通过接受赠与这种无偿方式取得奇石,因此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不可取得奇石所有权。 故综上, A 选项正确。 B、 C、 D 均为错误的。 下面我们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来分析本题。 《物权法》第 106 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则动产转让给受让人时,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 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物权法》第 109 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 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 ”此外加上《民通意见》第 86 条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最终的结论仍然是奇石归甲所有,即 A 为正确答案。 15 万元货物,双方约定:“乙收到甲的 5 万元定金后,即应交付全部货物。 ”合同订立后,乙在约定时间内只收到甲的 2 万元定金。 下列说法哪一个是正确的。 ,视为定 金合同不成立 ,视为定金合同不生效 ,视为定金合同的变更 20%,定金合同无效 答案及解析: C 根据担保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担保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定金合同是实践合同,定金合同从实际脚骨定金之日起生效。 约定定金金额与实际交付金额不一致的,以实际交付金额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担保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19 条规定,实际交付的顶级数额多于或少于约定数额,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 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用不生效。 定金具有限额性,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 20%,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 20%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即定金数额超过合同标的额的 20%的,并非全部无效,仅仅是超过的部分不以定金计。 故实际交付的定金是少于约定数额的,定金合同成立,视为定金合同的变更。 据此, C 项正确。 A 公司债券交付乙,作为向乙借款的质押物。 双方签订了书面质押合同,但未在债券上背书“质押”字样。 借款到期后甲未还款。 甲的另一债权人丙向法院申请 执行上述债券。 下列说法哪一个是正确的。 ,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答案及解析: D 在本题中我们首先要强调一下《物权法》对《担保法》的一个重大的修改。 《担保法》第 64条第 2 款的规定:“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担保法》第 76 条规定:“以汇票、支票、本票、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用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 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担保法解释》第 87 条第 1 款规定:“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合同不生效。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在《物权法》没有颁布之前,我国相关的法律和解释都混淆了物权行为和债券行为的生效要件。 质物或权利凭证的转移占有本来应当作为质权的生效要件,而不是质押合同的生效要件,而合同的生效要件则根据《物权法》 15 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的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为办理物权登记合同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可见,质权的生效要件和质押合同的生效要件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 《物权法》第 212 条规定:“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时设立; 13 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彻底纠正了以前在这个问题上的错误观点。 明确指出交付质押物或者权利凭证是职权成立的条件,而不是合同生效的条件。 根据上述的论述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本题选项 B 根据猿类的而法律规定是错误的选项。 而如今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则可以作为正确的选项由于甲已经将其出质的公司债券交付给了质权人乙,因此无论是当时根据《担保法》的规定还是现金根据《物权法》的规定, A 项都是 错误的。 同理,无论当时根据《担保法》 76 条规定或者是现在根据《物权法》 224 条的规定, C 选项都是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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