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行政许可项目公示(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保书,适用乙方在全国各海关办理进出口货物的通关手续,但本担保书规定只在甲方本关区有效、实施的,从其规定。 乙方承诺,保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规章的规定,履行本担保书规定的各项义务,承担相应法律责 7 任;甲方承诺,在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规章许 可的范围内,按照本担保书的规定协调各海关对乙方合法进出口的货物提供通关的便利。 第一条(预归类等) 乙方可按海关有关规定,在进出口货物报关前,向甲方申请预先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完税价格或者原产地。 甲方预先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完税价格或者原产地的决定,在甲方本关区内有效。 乙方保证适用甲方预先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完税价格或者原产地决定的进出口货物的实际状况,与向甲方申请时对货物状况的描述保持一致。 乙方经常在其他海关通关的进出口的货物,需预先确定进出 口货物的商品归类或者原产地的,乙方可以按照《海关法》第四十三条关于 “ 行政裁定 ” 制度的规定,申请海关总署作出《行政裁定》,在全国海关适用。 甲方将予以协助。 第二条(提前报关)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进出口货物,乙方可适用提前报关的简便通关程序: (一)进口货物启运后抵港前、出口货物运入海关监管场所前 3 日内; 8 (二)能够确定该进出口货物的品名、规格、数量等申报项目。 乙方提前办理报关手续并递交有关单证,并经海关审核通过的,在货物运抵后由乙方向海关通关现场直接办理验放手续。 乙方向海关提前报关后,货物因故不能进口或者出口的,乙方应当自知道之日起 3日内向海关通关现场申请撤销该项申报。 货物实际进口或者出口时与原提前申报内容不符的,乙方应当在向海关通关现场办理交单审核及货物验放手续前,向海关申请修改该项申报。 第三条(联网报关) 乙方可应用中国电子口岸平台,在乙方办公地点向海关办理正式报关手续。 海关审核报关单电子数据无误后发送电子回执,通知乙方向海关监管现场办理交单审核及货物验放手续。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实行与指定银行联网电子划款缴纳税费,海 关向乙方发出电子缴款通知后,验凭银行转账电子回执验放货物。 第四条(加急通关) 海关设立便捷通关窗口,对乙方进出口货物实行优先审核、优先办理验放手续。 9 乙方可以在甲方规定的工作时间内,提前预约联系甲方海关监管现场在非工作时间和节假日办理通关手续。 第五条(快速转关) 除国家指定进出口口岸的货物外,应乙方的请求,对乙方在境内不同口岸进出口的货物,海关优先办理快速转关运输手续。 乙方应保证进出口转关运输货物及时、完整运至海关指定的监管场所,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开拆、 提取、调运、改装、抵押、质押、转让、更换标记、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乙方应采取有效措施监督约束其委托的报关、运输、仓储等企业遵守和执行上述规定,并对其委托的报关、运输、仓储等企业违反规定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上门验放) 对甲方确定需要查验,但又不便在甲方海关通关现场查验的进出口货物,甲方可应乙方的请求,派员到乙方所在地结合装卸或者生产环节实施查验。 第七条(担保验放) 除国家对进出境货物有限制性规定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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