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论文-村民自治现状的调查与思考—以大兴区罗庄一村为例(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党对农村工作领导的必然要求。 加强和改善党对农业和农村工作的领导,是实现农业现代化、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根本保证。 把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好,是加强党对农村工作领导的基础性工作。 实行村民自治,坚持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能够把优秀的、能为群众服务的人选进村级领导班子,有利于解决 “ 有人办事 ” 的问题;能够集思广益、找出符合实际的发展路子,促进经济发展,加快农民致富奔小康的步伐,有利于解决 “ 有钱办事 ”的问题;能够促进农村各项规章制度的建立健全,促进农村工作体制和机制的转换,有利于解决 “ 有章理事 ” 的问题。 罗庄一村的概况 罗庄一村位于北京市城南,是隶属于大兴区长子营镇的一个自然村。 位于 104 国道青福路边。 截止到 20xx 年 4 月,罗庄一村现共有 174 户,常住人口 598 人,流动人口 184 人,村委会由七人组成,一个村主任,六个村委员,党支部由四人组成,一个党支部书记,三个委员。 当地的村民主要从事种植业,靠种植小麦和玉米为主要收入,然而,由于城南建设,该村现在有 95%的村民占地建房,把房屋和一些果树地也出租出去,收租金为次要收入。 该村有约为 9%的农户也靠养殖业为主要收入,主要圈养羊和猪。 由于 该村从新整修马路,设立垃圾箱和雇佣村中无收入老人定期清扫垃圾,该村环境干净卫生,并设有健身器材,为村民提供健身娱乐。 村民生活方式简单,社会治安状况良好,无恶性事件发生。 20xx 年该村举行过村委会选举,目前的村委会成员由它产生。 目前村里主要矛盾是村民占地发生的矛盾。 第三章 罗庄一村村民自治存在的问题 参考文献 3 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 不合理 通过调查发现,在罗庄一村 村民自治的实际运行过程中,长子营 镇政府仍把村委会看成是推行 政府命 令的下属机构 ,村委会完全执行镇政府的命令。 比如在街道边上放置垃圾箱,也 是听从镇政府的命令,村委会基本上无作为。 子营 镇政府与 罗庄一 村村民委员会的关系依然保持着一种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而且村干部林震也认为“指导”就是“领导”,没有太大区别,听上边的话,上边也不会太难为下边。 镇干预过多导致村民自治功能弱化,村民自治不是在真空下运行的 ,村民自治的运行取决于政府的行政压力的大小 , 而政府是否下放权力 , 下放哪些权力 , 又与政府的多重目标及其选择相关。 1998 年新修订的《村委会组织法》明确规定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与指导、支持和帮助 , 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 治范围内的事项。 这就在法律上确定了二者之间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 而是指导关系。 然而 , 在罗庄一村,长期以来乡镇与村的关系实际上一直是一种上下级关系 , 村具体承担政策的落实和任务的完成 , 实际成了乡镇之下的一个支点 , 这就使得乡镇必然要在很多方面插手和干预村务;乡镇领导对村干部发号施令 , 村委会的工作仍受乡镇政府的干预。 在目前的罗庄一村 , 主要受制于乡镇领导人的态度 , 这些都削弱了村委会行使自治职能的能力。 村党支部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 不协调 在罗庄一村, 村民委员会实际上是是村党支部的一个下属机构 ,党支部书记是村里的一把手,村委会主任基本任服从于党支部书记,偶尔也会有关系紧张、争执的时候。 如现在北京市的城南建设,拆迁盛行,村内多户申请审批房基地,罗庄一村的村民张伟力曾说:“我去村委会申请审批房基地,书记和主任还发生了争执。 书记王东认为,珍惜土地是国策,该由党支部管;主任林震则认为,建房属村镇规划,是村委会的职责范围,党支部不应干涉。 ”这类事件揭示出 罗庄一 村村委会与村党支部职责不清,关系紧张。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党支部与村委会是领导和被领导关系,但在村民自治过程中,这个问题却一次又一次成为 “ 焦点 ”。 在 罗庄一村 中,村党支部与村委会的关系不协调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有的村党支部书记把党的领导简单理解为村支部的领导,甚至是支部书记的个人领导,把村委会作为村党支部的一个部门,对村委会的工作大加干预和包揽,从而使村民自治成了党员自治、党支部自治甚至支部书记个人自治,支部书记成了为所欲为、不受监督的 “ 土皇帝 ” ;二是有的村委会主任则以《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为依据,反对党支部 “ 干涉 ” 村务工作,认为村委会是广大村民选举出来,村委会应该对村民负责而不是对党支部负责。 这些问题都造成了村委会与村党支部关系紧张,职责 不清。 对村委会的监督 力度不大 在罗庄一村,村务呈半公开状态,村委会只把一些无关紧要的通知告诉村民,而对村内的财务情况则完全保密,村民想知道也无处可寻。 对村委会的监督也同样存在问题,有意见不知道到哪里反映才能解决问题,长期积攒下来,村民可能会对村委会极度不满,最终导致村委会工作不顺利,关系不和谐。 关于对村委会成员的监督问题,《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把它主要诉诸于村民,主要通过村务公开以及赋予村民会议对村委会成员行使罢免权。 这确实参考文献 4 是村民自治的内涵以及民主的当然要求,但是在我国农民目前政治上还不很成熟的情 况下,把对村委会的监督主要交给村民是不切实际的。 同时,《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村民对村民委员会的监督,从程序上讲也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因为不论是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报告工作,还是罢免村委会成员,村民会议都是由村民委员会来召集的,这就增加了村民监督村民委员会的难度。 正是这种现状致使部分动机不纯、以权谋私或素质不高、滥用职权的村干部的行为得不到有效制约和监督,一定程度地造成了村集体和村民群众整体利益的损害,破坏了农村正常的治理秩序和有效的村务管理。 村民自治权利 得不到 保障 在调查中 ,罗庄一村的村民王 爱萍曾说:“就因为罗庄一村姓林的多,不管他是什么样的人,他林震(村委会主任)就当选”。 可以看出,家族势力在该村还是很大。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一是对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毕业论文-村民自治现状的调查与思考—以大兴区罗庄一村为例(编辑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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