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单计价模式下的评标办法毕业论文(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1902 年张之洞创办的湖北制革厂。 1918 年汉阳铁厂的两项扩建工程曾在汉口《新闻报》刊登广告,公开招标。 1929 年,当时的武汉市采办委员会曾公布招标规则,规定公有建筑或一次采购物料在 3000 元以上者,均须通过招标方式决定承办厂商。 我国具有现代意义的招投标活动,始于 1980 年 10 月 17 日,由吉林市和深圳特区率 先试行,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1982 年鲁布革水电站引水系统工程,是我国第一个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并按世界银行规定采用国际竞争性招标方式选择总承包单位。 1983 年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出台《建筑安装工程招标投标试行办法》,这是我国第一个规范招投标活动的部门规章。 1999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的通过,标志着我国正式确立了招标投标的法律制度。 3 2 我国招投标及评标的原则 招投标的基本原则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不仅在工程建设的各个领域实行了招投标制度,而且在政府采购的各个方面也广泛引入了招标投标制 度。 为了规范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竞争秩序,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构建防腐倡廉体系,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除了明确招投标法律法规适用的主要原则外,还确立了以下基本原则: 公开原则 即“信息透明”。 要求招标投标活动具有高度的透明,实行招标信息、招标程序公开,即发布招标公告,公开开标、公开投标人的资格文件、资格审查标准、评标标准和方法、公开中标结果,使每一个投标人获得同等的信息,知悉招标的一切条件和要求。 公平原则 即“机会均等”。 要求给予所有投标人平等的机会 ,使其享有同等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不歧视或者排斥任何一个投标人。 公正原则 即“程序规范,标准统一”。 要求所有招投标活动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程序、标准进行。 评标委员会评标时应按事先公布的标准对待所有的投标人。 诚实信用原则 即“诚信原则”。 要求招投标当事人以诚实、守信的态度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不得通过自己的活动损害第三人和社会的利益,必须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以符合其社会经济目的的方式行使自己的权利。 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给他方造成损失的,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如《招标投标法》规定的不得规避招标、串通投标、泄露标底、 骗取中标等,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开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来的评审意见要承担个人责任;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等,都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体现。 评标的原则 公平、公开 、科 学、择优原则 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应当合理,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不得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严格保密原则 4 包括:评标地点保密;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之前保密;评标委员会成员在封闭状态下开展评标工作,评标期间不得与外界有任何接触,对评标情况承担保密义务;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相关主管部门等参与评标现场工作的人员,均应承担保密义务。 独立评审原则 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期间不受任何外界因素的干扰,独立完成评标工作,对评审结果承担个人责任。 严格遵守评标方法原则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 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 据。 比如今年 2 月发生的“武汉地铁广告招标”事件,武汉地铁运营公司资源部经理邓宏武在此次招标 文件编制中利用职务便利,设置有利于个别投标企业的条款,向相关投标单位泄露了应当保密的招投标信息,并涉嫌受贿,使深圳报业地铁广告公司出价 10亿多元落标,而广东省广告股份有限公司出价 7 亿多元中标,经媒体报道后,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引发广泛质疑。 此后,武汉市纪委、市监察局通过调查了解,确认该项目招投标过程存在违规现象,已宣布相关招标结果无效 [3]。 《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4]第 29 条中规定,评标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 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我国现阶段清单计价模式下普遍 采用的评标方法是 “ 综合评 估 法 ” 与 “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 5 3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 内涵 和适用范围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 内涵 可以理解 为 :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这是投标中标的前提条件;经过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这是评标定标的核心;投标价格应当处于不低于自身成本的合理范围之内,这是为了制止不正当竞争、垄断和倾销的国际通行做法,故不保证最低的投标价中标 [5]。 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 这种评标方法是一般项目的首选评标方法。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评标内容 无论定额计价模式还是清单计价模式的招投标,其评标的原则和宗旨是一致的,所设置的评审要素和评价标准必须全面、科学、客观、公正的反映投标人的技术优势和履约能力。 技术标的评审 技术标评审,应依据项目的技术复杂程度,可采用合格性评审或详细评审或打分法评审。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对技术标的评审,一般只须评标委员会对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施工组织机构、质量控制措施、工期保证、劳动力计划、施工机械配备、安全文明措施和综合管理水平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和工程特点等进行 “可行 ”或 “不可行 ”的评审。 技术标 “ 可行 ” 的进入商务标评审。 技术标 “ 不可行 ” 是指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不能满足国家及省有关建筑施工规范、规程的强制性条文要求;项目班子配备不能满足最低岗位设置的规定;评标委员会认为 “ 不可行 ” 的其他情形。 经评审对 “ 不可行 ” 的技术标,评标委员会应当写出书面报告。 商务标的评审 商务标评审就是判定投标报价的合理性,亦即投标人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其企业成本。 清单计价模式下招标采用单价合同,因此,对商务标不能像过去只注重对投标总价的评审,而应对影响结算价款、反映投标人技术经济优势的各组成因素包括措施项目费等均应重视。 一般应评审以下内容: ( 1)投标总价:定额计价招标,投标总价是评审的主要内容,对能否中标起决定性作用;清单招标,投标总价仍是重要的评价要素,它是投标人自主报价水平的综合反映,也是招标人控制工程造价的依据。 ( 2)综合单价:清单招标一般遵守 “ 中标后,综合单价不变,工程量按实调整 ”的原则,投标总价并不能真实反映工程价格水平,因此 ,必须增加对投标人的综合单价 6 进行分析和评审的环节,以便及时发现不合理的报价因素,避免实施中和结算时埋下隐患、损害某方的利益。 由于综合单价的项目较多,为节省时间,可事先由评标委员会根据量大价高的原则随机抽取部分项目进行评审。 ( 3)措施项目费:在清单计价模式下,措施项目费是投标人依据自己的施工方案自主确定的,属竞争性费用,是技术与报价相结合的产物。 因此,评审时应检查投标人的施工方案及措施是否合理,措施费报价与方案是否结合,以防不合理报价。 评标委员会可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进行如下分析: 投标报价是否低于预算控 制价或显著低于评标基准价;( 2)是否压低法定规费和税金;( 3)是否压低招标文件中明确的预留金和建设单位自行采购的材料费;( 4)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报价是否低于预算控制价或显著低于评标基准价;( 5)有无漏报项目;( 6)主要清单项目综合单价水平和构成是否合理;( 7)人工、机械、材料单价和管理费是否低于最低控制线标准;( 8)人工、材料、机械消耗量是否低于最低控制线标准;( 9)投标人是否压低不可竞争的措施费项目;( 10)可竞争的措施费项目是否低于预算控制价或显著低于评标基准价;( 11)有无减少措施项目。 澄清 评标 委员会在审查了技术标和商务标后,做出各投标人需要澄清、说明和补正的明细表,要求各投标人对此做出澄清、说明和补正,给投标 人 一个解释澄清的机会,对于给予机会但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或废止其投标。 ( 1)澄清是投标人应评标委员会要求做出的。 只有评标委员会能够启动澄清程序。 ( 2)评标委员会只有在投标文件出现法定状况时才能要求澄清。 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或者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 ( 3)评标委员会的澄清要求不得违法。 评标委员会不得提出带有暗示性或者诱导性的问题,或者向投标人明确其投标文件中的遗漏和错误,更不能以澄清之名,对实质性偏差进行澄清或者后补。 ( 4)澄清应以书面形式进行,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实质性内容。 投标文件中的大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定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经过商务标和技术标详细评审未被否决且总报价最低者,则其应为第一中标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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