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稻种子生产基地配套设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线”区域发展战略是市委 、市政府“九五”期间提出的,实施几年来,已取得初步成效。 为使这一区域在“十五”期间能加快发展,特制定本计划。 “一点三线”包括赫山区、资阳区、沅江市、桃江县的 28个乡、镇、街道办事处和益阳高新技术开发区。 益阳市鼓励投资的若干规定 : 第一条 为了鼓励投资,促进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投资者是指在本市进行投资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条 投资者在本市投资,除享受国家和省有关优惠政策外,还享受本规定 的有关优惠政策。 投资以下项目,实际特别优惠政策: (一)高新技术项目; (二)工业及农业产品加工项目; (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旧城改造项目及其他公益事业项目; (四)收购、兼并国有工商企业; (五)大型旅游项目; (六)大型商场与物流配送中心项目。 第四条 投资者享受下列政府奖励政策: (一)凡投资本规定第三条所列项目的新建企业,水稻种子生产基地配套设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15 固定资产投资额在 1000 万元以上的,从应纳所得税年度起,前2 年由受益地财政按其入库 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的 100%给予奖励,第 3 年至 5 年按 50%给予奖励。 (二) 投资本规定第三条所列项目以外的新建企业,自企业开业之日起 5 年内,年实际入库税金 300 万元以上的,由受益地财政按其入库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的 50%的给予奖励。 第五条 投资者享受下列收费减免政策: (一) 投资第三条所列项目,办理有关登记手续,一律只收工本费。 (二) 在本市开发区和工业园区投资第三条所列(一)、(二)、(三)类项目,企业建设期内免费(不含登记工本费,下同)市内所得 部分。 (三)投资本规定底三条所列项目的新建企业,市内各项有偿服务性收费按不超过物价部门核准的最低标准的50%收取。 (四)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用地面积在 30 亩以上的成片旧城改造项目,免收新建房屋中与原拆迁房屋同类同面积部分的工程报建费。 第六条 投资者享受下列用地优惠政策: (一) 投资本规定第三条所项目,租赁使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的,土地租金按评估租赁价格减半收取。 水稻种子生产基地配套设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16 (二) 在市内开发区和工业园区投资本规定第三条所列(一)、(二)、(三)类项目的 ,按每亩 7 万元的价格,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其中,固定资产投资在 2020 万元以上,且一次性付清土地价款的,土地价格优惠 30%;固定资产投资在 5000 万元以上,或安置就业 1000 人以上,或项目建成后年入库税金 1000 万元以上的生产型项目,土地价格实行特别优惠,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确定。 土地价格优惠部分实行先收后返,由项目受益地财政从该项目实现税收年度起 5 年内入库税 金的地方所得部分中提取返还。 享受本规定用地优惠政策的企业,自用地之日起 3 年内未达到优惠用地条件的,必须补交已享受的土地优惠价款。 第七条 投资入股、收购、兼并、租赁国有工商企业的,享受本市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国有企业改革的决定》(益发 [2020]10 号)所列优惠政策。 第八条 对投资项目实行全程代理服务。 所有外来投资企业和市域内规模企业的登记注册手续,及其在建设、生产经营过程中涉及由政府职能部门办理的各种行政审批手续,均可委托全程代理服务中心无偿代理。 凡本市职权范围内的审批事项,小型、简单项目办结时间不超过 2 个工作日,大型、复杂项目办结时间不超过 5 个工作日。 第九条 本规定自 2020年 10月 1 日起施行,水稻种子生产基地配套设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17 《益阳市鼓励外商投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此前已享有《益阳市鼓励外商投资暂行规定》优惠政策的已建企业,仍执行原定优惠政策。 二、 项目建设的有利条件 该项目详细规划已全部完成,并通过 赫山区建设局 批准。 项目建设实施条件已基本具备。 该项目区域 基础设施建设 基本 完善,形成了以 银城南路 、梓山东路 、 迎宾东路 为主线的“ 三 纵 三 横”主干道网,道路绿化,亮化及电力、通讯、煤气、自来水、排水等“六通一平”工程也日趋完善。 三、 项目建设 的 意义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 发展的意见》(国发【 2020】 8 号) 及湖南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发 [2020]24 号)文件精神,明确提出要建成一批高标准的种子生产基地。 紧紧围绕益阳市委、市政府提出的 加快 农业发展目标,采取有效措施,加快我市高效制种产业发展,按照“专业化布局、产业化经营、标准化生产、技能化培训”的要求,大力发展现代制种产业,着力推动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确保我市农作物种子生产基地健康有序地发展。 (一) 加强法律宣传,提高思想认识。 市乡村各级干部要自觉地认真学习国家和各级政府有关农作物 种子生产经营方面水稻种子生产基地配套设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18 的法律法规,采取各种形式进一步加大对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力度,不断提高各级干部和广大农户对开展农作物种子生产基地认定工作的认识,使各种子生产企业和广大农民群众知法、懂法、守法,牢固树立法律意识、合同意识、质量意识、诚信意识和风险意识,真正做到依法生产,严格用法律法规来规范和约束自己的行为,为农作物种子生产基地健康发展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 (二) 合理规划布局,联手共建基地。 各制种基地所在乡镇、村一定要因地制宜,结合实际,按照“集中连片、安全隔离”和坚持“上规模、上档次、上水平,提高市场竞争力”的原则科学规划制种基地,积极与具备生产资质和雄厚实力的种子生产企业联手共建,加大投入力度,按照“谁投资、谁建设、谁受益”的原则,集人、财、物为一体,充分利用各种资源,力争在短期内建成一批具有一定规模和代表本地品牌优势的种子生产基地。 (三) 严格企业准入,依法管理基地。 市种子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程序,依法考察认定基地,严把农作物种子生产准入关,坚决杜绝无证生产和超范围生产农作物种子的现象,认真做好生产企业资质审查和相关资料登记备案工作。 制种基地村委会要认真履行《 湖南 省农作物种子生产基地管理办法》赋予的权 利和义务,对在本区域内落实种子生产的企业严格查看生产资质、在安排种子生产前必须要求企业提供有效水稻种子生产基地配套设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19 的《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身份证》规范的《农作物种子生产合同》等相关资料,并督促其到市种子管理部门审查和登记备案,对不具备种子生产资质和生产的作物种类、地点与证照不符的企业,应及时清退出制种基地;对未经村委会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自引进的企业安排种子生产的,村委会应及时协助有关部门进行阻止和处理,防止进行违法生产给农户造成经济损失和扰乱种子生产秩序。 (四) 加强组织协调,规范生产行 为。 种子生产企业在确定种子生产基地时必须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控制安全隔离条件,严禁以降低种子生产标准、缩小隔离范围,哄抬种子价格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种子生产基地。 各村委会要积极协助制种企业做好生产作物品种安全隔离带调整工作,认真组织制种农户进行种子生产,协调解决制种农户与非制种农户之间及制种农户之间的矛盾,对在种子生产基地隔离带内种植同类作物,影响相邻大多数农户种子质量的,由村委会协调解决。 种子管理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一定要按照“一特四化”节水高效农业发展目标,对种子生产基地,实行统一规划,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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