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干渠节水改造项目管理维护道路工程招标及合同文件(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人员对工程使用的材料和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过程进行全面质量检查和随机抽样检验的权力。 当发现工程质量不合 格时,承包人质检人员应有责任及时纠正。 2.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 款的规定,详细作好质量检查记录,编写质量检查报告,承包人应定期向监理人提交质量自检报告。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1.监理人有权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 款的规定,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任何一项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 2.监理人检验工程材料的性能指标和检查工程质量时,有权要求承包人按合同规定的数量,提供试验用的材料样品和在现场钻取试件,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为质量检查进 行需补充的试验检验工作。 检查和检验的时间、地点和费用,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 款规定办理。 3.监理人为检查工程设备质量需要检测设备性能,当监理人提出要求时,承包人应予提供测试设备,并协助监理人进行测试工作。 4.监理人为检查检验工程和工程设备质量的需要,可要求承包人提供材料质量证明书和设备出厂合格证、材料试验和设备检测成果、施工和安装记录、质量自检报表等作为工程和工程设备验收的依据。 质量检查与验收 每个项目质量检查与验收应按照技术条款和相应施工规范的要求进行,按照各项施工规范 的规定或监理人的要求提交验收文件。 路基、路面、桥涵基础、桥涵等应进行阶段性验收和隐蔽工程验收。 承包人应按照《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规定和其附件一的内容和要求编制竣工图表和施工文件(文本及相应的电子文 12 件)。 各分部(项)工程的竣工图须在有关工程完工后提交监理人审查。 全部工程完工后,在全部工程的交工证书签发之前,承包人须向业主提交 3 整套监理人认为完整、合格的竣工文件。 在缺陷责任期内应补充竣工资料,应在签发缺陷责任证书之前提交。 第 108 节 临时设施 施工交通 1.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负责 修建从现有道路至各施工点的全部临时道路、桥涵和停车场,并在合同实施期间负责管理、维修和养护道路,以及为满足超大件和超重件运输而必须采取的临时加固和加扩措施。 2.承包人修建道路应做好路基和路面的排水设施,进行洒水除尘,将施工作业产生的扬尘公害减少至最低程度。 3.承包人修建道路不应危害邻近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应维护好道路两侧的开挖和填筑边坡。 4.本合同承包人负责修建的施工道路、桥涵和停车场,应免费提供发包人和监理人使用,其它承包人需要使用时,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 款的规 定办理。 施工供电 1.施工用电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承包人负责所有场外、施工区和生活区输电线路、变压器或柴油发电机及其全部配电装置和功率补偿装置的设计、施工、采购、安装、调试、管理和维修。 2.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 款规定和监理人的指示,为进入现场的其它承包人提供用电方便。 3.承包人按其自身需要,为本合同工程的施工和生活用电,配备一定容量的备用电源,承包人应自行负责其电力设备或备用电源出现故障所引起的损失。 13 4.承包人应负责发包人和监理人 现场办公和生活用电的输电线路、变压器及配电装置的维护和管理。 施工供水 1.承包人应负责提供本工程施工和生活用水,水质应符合混凝土拌和用水和生活用水标准的规定,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负责设计、施工、采购、安装、管理和维修施工区和生活区的供水,包括修建为保证正常供水的引水、储水和水处理设施等。 2.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 款的规定和监理人的指示,为进入现场的其它承包人提供施工和生活用水方便。 3.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供现场办公和生活 用水,包括引向办公地点和生活区的引水管路架设及其设备的提供、安装和维修等。 施工照明 1.承包人应负责设计、施工、采购、安装、管理和维修其工程所有施工作业区、办公区和生活区以及道路、桥涵在内的施工区照明线路和照明设施。 各区的最低照明度应符合本章第 条的规定。 2.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 款规定和监理人的指示,为进入现场工作的其它承包人架设施工和生活区的室外照明线路提供方便。 施工通信 1.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前与当地邮电部门协 商解决通向施工现场的通信线路和现场的邮电服务设施,并由承包人与邮电部门签订协议。 2.承包人应负责设计、施工、采购、安装、管理和维修施工现场的内部通信服务设施。 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使用承包人的内部通信设施。 其它承包人需要使用内部通信设施时,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 款规定办理。 砂石料加工系统 1.承包人应负责提供本合同工程施工所需的全部砂石料,并负责砂石料加工 14 系统的设计和施工以及加工设备的采购、安装、调试、运行、管理和维修。 2.砂石料加工系统的生产能力和规 模应根据施工总进度计划对各种砂石料的需要进行平衡后选定,配置的开采加工设备应满足砂石料的高峰用量要求。 3.承包人提供的各种砂石料应满足本合同施工图纸的要求和符合各专项技术条款规定的质量标准。 4.应按批准的施工总布置规划进行砂石料加工系统的布置和设计,并应做好场地排水、防洪保护和弃渣处理及防止污染环境等措施。 混凝土生产系统 1.承包人应负责混凝土生产系统的设计和施工,包括混凝土骨料储存、拌和、运输以及材料、设备和设施的采购、安装、调试、运行管理和维修等。 2.混凝土生产必须满足混凝土的质 量、品种、出机口温度和浇筑强度等级要求。 3.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和有关规范规定的温控要求,负责混凝土制冷系统的设计和施工,并负责制冷设备的采购、安装、调试、运行管理和维修。 施工机械修配和加工厂 1.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和本工程永久工程建筑物的施工要求修建施工机械修配和加工厂,包括: 1)机械修配厂(站); 2)钢筋加工厂; 3)木料加工厂; 2.承包人应负责上述加工厂的设计、施工及其各项设备和设施的采购、安装、调试、运行管理和维修。 仓库和堆料场 1.承包人应负责本工程施工所 需的各项材料、设备仓库的设计、修建、管理和维护。 15 2.储存炸药、雷管和油料等特殊材料仓库应严格按国家有关安全规程的规定和监理人批准的地点进行布置和修建。 3.各种露天堆放的砂石骨料、弃渣料及其它材料应按施工总布置规划的场地进行布置设计,场地周围及场地内应做防洪、排水等保护措施以防止冲刷和水土流失。 临时房屋建筑和公用设施 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负责设计和修建其施工所需的全部临时房屋建筑和公用设施,其内容包括: 1)职工宿舍、食堂、急救站和公共卫生等房屋建筑及设施; 2)文化娱 乐和体育场地及设施; 3)消防建筑及设施。 2.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和监理人的指示,负责上述临时房屋和公用设施的设备和设施的采购、安装、管理和维护。 第 109 节 施工安全保护 承包人的安全保护责任 1.承包人必须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 款规定履行其安全保护职责。 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 7 天内编制一份工程施工安全措施文件报送监理人审批,其内容应包括安全机构的设置、专职人员的配备以及防火、防毒、防噪声、防洪、救护、警报、治安、爆破和炸药管理等的安全措施。 2.承包人应加强对职工进行施工安全 教育,应按本节第 条的规定编印安全防护手册发给全体职工。 工人上岗前应进行安全操作的考试和考核。 合格者才准上岗。 3.承包人必须遵守国家颁布的有关安全规程。 若承包人责任区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时,承包人应立即通报发包人,并在事故发生后 24h 内向发包人提交事故 16 情况的书面报告。 4.承包人应加强对危险作业的安全检查,建立专门检查机构,配备专职的安检人员。 5.承包人应参加由发包人任主任委员的安全委员会,并承担安全委员会规定的职责。 劳动保护 承包人应按照国家劳动保护法的规定,定期发给在现场施 工的工作人员必需的劳动保护用品,如安全帽、水鞋、雨衣、手套、手灯、防护面具和安全带等。 承包人还应按照劳动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发给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劳动保护津贴和营养补助。 照明安全 ( 1)承包人应在施工作业区、施工道路、临时设施、办公区和生活区设置足够的照明,其照明度应不低于表 1011 的规定。 最低照明度的规定数值 表 1011 序号 作 业 内 容 和 地 区 照 明 度 LX 1 一般施工区、开挖和弃渣区、场内交通道路、堆料场、运输装载 平台、临时生活区道路 30 2 混凝土浇筑区、加油站、现场保养场 50 3 室内、仓库、走廊、门厅、出口过道 50 4 地弄作业区 50 5 安装间 110 6 一般施工辅助工厂 110 7 特殊的维修车间 200 17 ( 2)在不便于使用电器照明的工作面应采用特殊照明设施。 在潮湿和易触及带电体场所的照明供电电压不应大于 36V。 接地及避雷装置 凡可能漏电伤人或易受雷击的电器及建筑物均应设置接地或避雷装置。 承包人应负责避雷装置的采购、安装、管理和维修,并建立定期检查制度。 有害气体的控制 承包人应配备对有害气体的监测和报警装置以及工人使用的防护面具。 一旦发现有毒气体,承包人应立即停止施工和疏散人员,并及时报告监理人。 承包人应在经过慎重处理,确认不存在危险,并取得监理人同意后,方可复工。 炸药、雷管和油料的存放和运输 承包人应将炸药、雷管和油料存放在按本章第 条规定设置的特殊仓库内,并应与施工现场和生活区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不得在施工现场设库存放炸药。 炸药库的设计和运输方式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爆破 1.承包人应按本章第 条 1 项批准的爆破作业安全措施文件的规定进行爆破作业,并应严格遵照国家有关爆破的管理规定,承包人还应对其辖区内由承包人原因引起的爆破安全事故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负责。 2.对实施电引爆的作业区,承包人应采用必要的特殊安全装置,以防止暴雨时的大气或邻近电气设备放电的影响。 特殊安全装置应经过试验证明其确保安全可靠时方可使用,试验报告应经监理人审批。 消防 承包人应在合同规定的管辖范围内履行其防火安全职责,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器材 和人员 ,并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训练。 确保消防水源充足和供 水系统工作正常,消防设备的型号和功率应满足消防任务的需要,消防设备器材应经常检查和保养,使其处于良好的待命状态。 承包人还应对其辖区内发生的火灾及其造成 18 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负责。 洪水和气象灾害的防护 承包人应根据水情和气象预报,做好洪水和气象灾害的防护工作。 一旦发现有可能危及工程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洪水和气象灾害的预兆时,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的防洪和防灾措施,以确保工程和人员、财产的安全。 信号 ( 1)承包人应在施工区内设置一切必须的信号装置,包括: 1)标准道路信号; 2)报警 信号; 3)危险信号; 4)控制信号; 5)安全信号; 6)指示信号。 ( 2)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和保护施工区内自设或发包人设置的所有信号装置,并按监理人的指示,经常补充或更换失效的信号装置。 安全防护手册 承包人应编制适合本工程需要的安全防护手册,其内容应遵守国家颁布的各种安全规程。 承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 28 天内将手册的复制清样提交监理人。 安全防护手册除发给承包人全体职工外,还应发给发包人、监理人,安全防护手册的基本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 1)防护衣、安全帽、防护鞋袜及防护用品的使用; ( 2)各种施工机械的使用; ( 3)炸药的储存、运输和使用; ( 4)汽车驾驶安全; ( 5)用电安全; 19 ( 6)开挖作业的安全; ( 7)灌浆作业的安全; ( 8)模板、脚手架作业的安全; ( 9)混凝土浇筑作业的安全; ( 10)机修作业的安全; ( 11)压缩空气作业的安全; ( 12)高空作业的安全; ( 13)焊接作业的安全的防护; ( 14)意外事故和火灾的救护程序; ( 15)防洪和防气象灾害措施; ( 16)信号和告警知识; ( 17)其它有关规定。 第 110 节 环境保护 遵守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 章 承包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 30 条的有关规定,做好施工区的环境保护工作,防止由于工程施工造成施工区附近地区的环境污染和破坏。 环境保护措施计划 承包人应在编报施工总布置设计文件的同时,编制一份施工区和生活区的环境保护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其内容应包括: ( 1)施工弃渣的利用和堆放; ( 2)施工场地开挖的边坡保护和水土流失防治措施; ( 3)防止饮用水污染措施; ( 4)施工活动中的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等的治理措施; 20 ( 5) 施工区和生活区的卫生设施以及粪便、垃圾的治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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