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的表现及其控制对策毕业论文(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泄漏该信息或者利用该信息进行证券买卖,或者建议他人利用该信息进行证券买卖的行为。 内幕交易是证券市场中极易发生、危害极大、后果极其严重的一种违法行为。 内幕交易主体基于掌握了重大非公开信息,以获取利益或规避损失为目的地证券买 卖行为。 这种行为不但损害了广大中小股民的利益,而且严重地干扰了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更使证券市场的基本功能难以正常发挥。 从市场功能来看,内幕交易扭曲了市场价格对实际价值的反应,破坏了证券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从国际竞争能力来看,内幕交易影响了证券市场环境的建设,削弱一国证券市场的国际吸引能力;从市场效率来看,内幕交易削弱了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信心,加大了证券市场的波动,在极端情况下甚至可能导致证券市场的崩溃。 因此,各国政府一直致力于对内幕交易的防范。 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的重大性与禁止性 我国证券 市场从 20 世纪 80 年代开始,经历了 30 多年的发展,我们取得了举世瞩目地巨大成就。 但是,我国证券市场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证券市场相比,其发展历史是非常短暂的,是一个不成熟的新兴市场,也是一个不完善的证券市场;并且,我国证券市场初建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之上,而且我国是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家,没有相似的证券制度可以借鉴,这使得我国证券市场不可避免 3 地带有很多计划经济痕迹;再加上我国证券市场基本上是在一个相对封闭的环境下发展起来的,比较缺乏国际沟通和交流,局限于狭小市场范围内的发展导致竞争不充分、资金规模小、地方保护 和所有制歧视严重。 这些因素导致了目前我国证券市场存在诸多问题,内幕交易就是其中一种比较普遍的违规违法行为。 内幕交易是我国证券市场中客观存在的一种社会现象,其产生的原因相当复杂,是多层面的,既有社会经济基础、社会心理基础方面的原因,也有法制环境包括立法、执法、司法等方面不够完善的原因。 (一) 重大性 由于各国证券市场发展程度和社会经济状况不同,所以在内幕交易重大性方面的认定不存在统一性,但是重大的内幕信息集中反映出的特点是将影响上市公司的经营,并间接影响股价。 我国对重大性的定义着重关注以下三个方面:首先,该信息的内容是改变公司的本质,事件的发生并不一定具有重大性,但是当达到一定的比例就需要高度重视;再次,在法规中对于内幕信息是否具有重大性的阐述具有一定的弹性,并且需要相关的配套解释或出台认定的标准。 (二)禁止性 内幕交易会损害公司的声誉。 在公司内部人员利用重大非公开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时,公司的大众投资者感受到自己受到不公平公正待遇,将丧失对整个公司的投资信心。 而且公司的声誉对公司股票价格又有着重要的影响。 大众投资者往往不能投入过多的时间进行细致、深入的投资研究,为了降低风险,一般都愿意购买声誉较好 公司的股票。 当公司存在内幕交易时,大众投资者便会放弃购买该公司股票的意愿。 这种局面的发生将使该公司筹集资金的能力和效率大大降低,最终影响公司的整体运营效率。 2 中国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的发展情况 对证券市场而言,内幕交易是证券市场上最大的毒瘤,它的存在损害的不仅仅是追涨杀跌的散户们的利益,还危害了我国证券交易制度的发展,更损害了我国证券监管机构的执法信誉和效率。 在当前证券市场还不是十分成熟的环境下, 4 各项监管制度和法律够不完善,这使得内幕交易有机可乘,内幕交易的人员掌握内幕信息,而有关部门发现、取证并查处都存 在很大困难。 因此,为了更好的把握内幕交易的动机,我们有必要首先对我国内幕交易的发展现状、制度背景以及监管制度做一个全面的分析了解,这对于我们后面探索内幕交易的影响动机和经济后果是一个重要的铺垫。 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现状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和金融产品更新换代速度的加快,各国的经济开始向着非实体经济的方向发展,资本的流动出现了非常快速的膨胀情况。 目前,全球正处于流动性过剩的背景之下,而我国的证券市场在这种背景的影响之中同样出现了货币追求过度而金融产品不足的情况。 我国的证券市场中出现了较 多的机构投资者,当前的证券投资者格局为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社保基金等投资协调共同发展。 随着投资需求的不断增大,当前的这种有限投资远远不足。 证券市场的发展加快了投资主体需求的增加,证券市场中的风险转移机制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 因此,在面对市场流动性、安全性和经济利益全面衡量发展的基础上实现市场交易工具的创新,开拓融资的渠道,制定相关秩序,不断完善资本市场的结构。 我国证券市场监管制度与分析状况 我国证券市场从无到有,发展到现在的规模,成绩斐然。 然而,由于市场发展迅猛,政府 监管部门疲于应付大量繁杂的日常事务性工作,经常忽略对市场发展的解决根本问题的监管制度建设。 为了尽快解决一些短期凸显的问题,往往采取急救办法 ,甚至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强行调控市场,虽然暂时缓和了事态,但是很可能为日后的市场发展和监管工作带来了意想不到的隐患。 监管存在滞后性 5 和弱效性。 尽管我国证券监管机构近年来加大了对欺诈与操纵的打击力度 ,但行政监管往往是事后监管,监管存在显著的滞后性和弱效性。 完善监管制度,进一步加强证券市场的法制建设。 证券市场是高度信用化的市场,只有建立起严密的法律体系,各交易环节严格 按法规操作,才能保证交易活动的安全有序,降低证券交易风险,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为此,要强化证券监管机构的各项职能,对证券市场实行专门化的管理,并实现对证券市场的公正管理,克服部门利益、地方利益,逐步扭转证券监管行政化程度偏高 (监管市场化偏低 )的状况,使我国证券市场尽快走向法制化和规范化的轨道。 同时,对《证券法》、《公司法》中某些已不适应证券市场发展变化要求的内容作出修改、补充,如经纪人制度、信用交易问题等;补充出台与《证券法》相配套的规章和条例,制定具体的操作性强的实施细则,使证券交易活动的各环节有法可 依;并严格执行有关法规,加大证券市场违规者的成本。 我国证券市场存在的缺陷原因分析 我国证券市场起步晚,而且在发展过程也出现各种问题。 建设证券市场健康文化和健康制度显得更加重要。 目前,我国证券市场现阶段只是初级发展阶段,受旧体制遗留之影响,证券市场具备有诸多中国特色。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证券市场有以下问题。 (一)证券市场政策法规体系不健全 证券市场监管框架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往往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革新或修改。 对于具体的证券市场调控措施,国外证券监管部门大都设有许多专门的评估机构,负责 对政策法规可能产生的潜在影响进行定性和定量的评价,然后安排出台相应的政策及法规或者作出进一步调整。 我国的很多政策在实施后对市场产生了意想不到的影响,有些影响和政策制定者的初衷发生了较大的偏差,主要原因在于缺少一套对有关证券市场发展的政策法规可能发生的效应进行事前预测和事后评估的机制。 (二)证券监管部门能力、效率低 6 主要表现在处理违规事件不及时,没有体现出法律规范和执法部门应有的尊严,对违法活动起不到应有的惩罚和惩戒作用。 由于没有其他强制性手段,某些上市公司及相关人员往往整而不改、暗 度陈仓;对违规事件的处理经常存在多重标准,难以体现其应有的公平、公开和公正;监管理念依旧存有偏差。 虽然 2020年以来我国证监会明确提出了证券市场市场化的改革方向,重塑证券监管理念,但在实际工作中仍然存在重审批、轻监管的现象,监管工作还缺乏系统性和规划性,并未摆脱“市场推着监管走”的被动局面。 (三) 市场诚信缺失 有些上市公司虚假包装,经常配合庄家炒作发布虚假信息;基金管理人辜负持有人信托为自己或第三方输送利益;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中介组织为公司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虚假报告等等。 市场诚 信缺失的最大受害者,是在信息不对称的市场中处于弱势地位的中小投资者,他们作为委托者把资金交给上市公司或基金管理人打理,却无法享受由此带来的受托者及时真实信息披露和勤勉回报的权利;诚信缺失后果,使屡遭背信的投资者心灰意冷情绪的滋长蔓延,最终只能选择彻底逃离。 (四)上市公司内部管理不规范 上市公司作为证券市场的重要主体,其发行股票的根本目的在于筹集资金、扩大规模,加快企业发展,而投资者购买股票是在支持企业发展的同时,从企业获利,以分享企业的发展成果。 因此,上市公司应当以对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切实规范资金运作。 但是中国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水平还不高,法人治理结构尚不健全;市场中介机构诚信观念、法制意识还较薄弱;弄虚作假、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时有发生;投资者结构不尽合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机制还不完善;资本市场建立较晚、规模较小;企业通过发行股票、债券等直接融资比重过低,特别是近两年来受资本市场持续低迷的影响,这个问题更加突出;市场的结构、功能、品种以及服务等方面还存在缺陷和不足等。 7 3 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的构成要素 内幕交易的主体 对于内幕交易,我国《证券法》第 73 条规定:“禁止证券交易 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由此可知,内幕交易的主体包括两类: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 根据《证券法》第 74 条,内幕交易“知情人”包括七类: (一)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 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六)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而关于“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为具有下列行为的人员: (一)利用窃取、骗取、套取、窃听、利诱、刺探或者私下交易等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 (二)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员,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的表现及其控制对策毕业论文(编辑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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