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制度的分析毕业论文(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学家马斯洛把人的需求分为五种:生理需求、安全需求、社会需求、尊重的需求和自我实现的需求,前三种需求是人的基本需求,后两种属 于高级需求,是人的发展需求。 救助作为一项社会保障制度,就是满足人的基本 需求理论。 如果一个人陷入贫困或缺乏实现自己能力的重要资源时,不仅会影响 到法律赋予他的 自由和权利的发挥,而且直接影响到他对社会和自我的认同,穷 困会导致人感情受挫和屈辱感。 给每个人提供体面而有尊严的生活,是国家的基 本责任。 人的尊严存在于每个人那里,是通过每一个具体的社会群体、每一个具 体的个人体现出来的。 社会共同体中的每一个成员都应具有同样的尊严、同样的 基本权利。 几乎所有制定宪法的国家都在其权利体系中增加了生存权的内容,而 且还规定生存权的取得乃是“天赋人权”,不以生存者履行义务为前提,帮助公 民生存是同家必须承担的社会职能,失去生存能力的人享有向国家提出获得必需 的物质帮助的权利。 在救 助制度中,生存权原则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生存 的保障义务由国家履行,二是国家制定与其经济状况相一致的生存标准,三是国 家有使低于生存标准的人达到这一标准的具体措施。 7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是国家宪法关于尊重生存权原则的具象化,通过对救助对象、范围、标准及救助机构设置、职能、法律责任的具体规定,保障处于生活危机边缘的流浪乞讨人员实现生存权利。 积极救助原则 国家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目的就是要维护他们的人格尊严,要他们能“体面地生存”,因此对他们的救助以积极救助为原则。 处境不利者陷入生存 危机状态,对于这部分社会成员,社会有责任对其进行必要的社会救助,保障其基本生 存底线,否则有悖于普遍受益的基本宗旨。 国家在制定此项救助制度时,只以社 会成员的生活条件及状况为出发点面向全体公民,而不以其职业、阶层为依据, 也不论其原因;更不以任何民族、性别、信仰、社会身份、来自何处为标准;只要符合救助条件,国家都施以积极救助。 同时,救助也不是建立在恩赐、施舍、 怜悯的基础上,而是出于国家应当履行的责任,施以平等救助,主动积极为公民 提供物质援助。 临时急救原则 对包括流浪乞讨人员在内的生活困难人员 予以救助,提供基本生活物品,满足基本生活需要,保障基本生活权益,只能是一项临时性的社会救助措施,只能适用于对这些人员一时出现的生活危急进行暂时帮助,并对救助期间和频率作出 7陈信勇等:《社会保障法原理》,浙江大 学出版社, 2020年版,第 249页 科学限制。 救急不救穷,帮困不解困,救助具有临时性、突发性和迫切性,在未出现一时生活困难和生活困难已解除的条件下,不能适用社会救助政策。 要想彻底保障公民的生存权益,解除生活后顾之忧,摆脱贫穷困扰,提高全休公民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归根到底要靠发展经济,扩大就业,健全社会保障体系,靠实行有利于缩小贫富差距的税收、金融、财政、收入分配和社会福利政 策来解决,这是救助制度所不能承受之重。 (三)救助制度引发的社会价值观的转变 救助制度的建立和不断完善,引发了社会公众对传统价值观的重新审枧与转 变。 首先是对人的尊严的再认识。 公众习惯以居高临下的鄙视的眼光和厌恶的神情看待处在社会边缘的弱势人群,往往用“肮脏、无能、破坏”等字眼形容他们, 甚至直接把他们与“坏人”划上等号,丝毫没有意识到他们也是“人”,也有人 的尊严和该有的一切平等权利。 而这些边缘人群的沉默和失语,似乎更强化了公众的偏见,使人们的歧视显得更理直气壮。 在人尚未脱离动物界的时候 ,是谈不 上尊严问题的,而一旦人脱离了动物界,有了人的自我意识后,便具有了人的种 属尊严。 人的尊严程度、尊严感是随着社会的逐步进化而强化的;在现代社会,这种尊严感更是应当为每个人所具有,应当为整个社会所重视。 当一个社会的制 度存在缺陷的时候,如果某个社会群体、某类人的尊严受到践踏,这也是对人类 尊严的践踏,意味着把人降到了“非人”的地步。 维护每个社会成员的尊严,是 公正社会的基本功能。 需要救助的弱势群体,他们的人格并不困接受救助而受损,他们作为人的价值并不因得到教助而降低,他们的人性问样应当得到尊重和发展, 这是救助制度的基本价值所在。 其次是对贫困的看法的改变。 中华民族历来崇尚勤劳自立、勤俭持家,过去 我们过多地强调贫困主要是个人原因造成,把贫困等同于“懒惰、好吃懒做 ,认为“勤能补拙”,只要勤劳就能致富。 这种观点也许在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中 体现得较为恰当。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尤其面对剧烈的经济转型期,各种社会矛盾纷涌而出,人们逐渐意识纠贫困不能只归咎于个人,贫困更多的是社会制 度和社会结构的产物,政府应当对贫困问题进行干预,为维护社会公平,国家对公民的福利应当承担某种责任。 第三是施思理念 的转变。 扶危济困是优良的传统美德,历史上不乏无偿救助 的慈善之举,但所谓“慈者,爱出于心,恩被于物也”,行善施舍是附有恩情的, 行善者在施舍物的同时也在施恩。 而现代意义上的社会救助制度乃是出于履行国 家责无旁贷的义务,保障一国公民平等权利,明确救助的基本宗旨是保证被救助 人员的最低生活水平,维护社会公平,实践社会公正,促进社会发展,因此,不 须感恩,无谓戴德,乃是人权所在。 二、我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制度的历史变迁 流浪乞讨现象自古就有,各国皆然,其历史可以追溯到文明社会的发端。 我国历朝历代都有针对流 浪乞讨人员的救济、安顿和管理措施。 在唐代以前,主要是官府赐给衣食等。 唐宋时期,除仍保留上述救济方式外,还专门设立收容救济乞丐的慈善机构,如唐代悲田院、养病坊,宋代福田院、安济坊、漏泽园、举子仓和慈幼局等。 元代设立养济院 (又称孤老院 ),由官方拨付经费收养乞丐。 明代继承了养济院制度,但收养的并非社会上所有的鳏寡孤独以及残疾之人,而是“贫穷无亲属依倚不能自存”的“鳏寡孤独及笃疾之人”,设会头管理乞丐,且收养人数有限制。 清代的养济恤老慈善事业较之前代更为扩大,养济院已扩展到了我国西部的边陲地区,后来又出现了官督民办 、官民合办的慈善组织 —— 普济堂。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对城市流浪乞讨人员在不同时期施行了不同的救助措施和管理方法,先后经历了建国初期的教养救助、建国中期的收容遣送直至当代的救助管理几个阶段,在这一发展过程中我国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政策渐趋成熟。 (一)建国初期的教养救助措施 建国初期,针对国民党的散兵游勇、妓女、吸毒者及流浪乞讨人员的生活保障问题,教养救助登上了历史舞台。 l949 年 11 月,中央人民政府开展生产教养工作,统一对流浪乞讨人员实施救济,对国民党的散兵游勇、妓女、吸毒者进行教育改造。 这项工作由政务院内务部主管,由中田人民救济总会具体负责。 及至20 世纪 50 年代,全国各地共有 900 多所生产教养院,统一收治了 40 多万上述人员。 生产教养院实行教育、挽救、改造相结合的方针,教育感化第一,生产劳动第二。 在严格管理下,通过深入细致的政治思想工作,文化技术教育和劳动锻炼,促使上述人员改过自新,培养劳动观念,学会生产技能。 到 1961 年,这项工作基本完成。 这项工作的完成不仅有利于安定社会秩序、转变社会风气,而且创造了大量社会财富。 随后几年中,生产教养院逐渐更名为生产农场或收容遣送站 (所 )。 (二)建国中 期的收容遣送制度 60 年代初三年自然灾害时期,大量灾民涌入城市,收容救济灾民成为当时政府的一项重要任务。 随后的“十年文革”社会动荡期,各类违法犯罪行为横生,为打击盲流人员中的各类刑事犯罪分子,收容遣送站全部移交给了公安部门,使得行政强制开始介入到收容遣送中来。 及至 20 世纪踟年代我国实行改革开放后,流动人口剧增,因贫穷而流浪、乞讨的人数有所减少,而因逃避计划生育,逃婚、逃学、逃债而流浪、乞讨的人数大为增加。 更有甚者,以乞讨作为其生财之道。 针对新情况, 1982 年 5 月,国务院颁布了《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 送办法》,同年 10 月,民政部、公安部制定了《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 收客遣送制度的设计目的 《收容遣送办法》第一条开宗明义:为了救济、教育和安置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以维护城市社会秩序和安定团结,特制定本法。 8可见,《收容遣送办法》设计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城市社会秩序和安定团结”,而实现这一目的的手段则是对城市流浪乞讨人员进行“救济、教育和安置”。 收容遣送制度的实施对象 《收容遣送办法》第二条规定,收容遣送人员的范围是“家居农村流入城市乞 讨的,城市居民流浪街头乞讨的,以及其他露宿街头生活无着的”。 91991 年 5月国务院出台了《关于收容遣送工作改革问题的意见》,将无合法证件、无固定住所、无稳定收入的“三无”人员纳入收容遣送之列。 随后不久收容遣送人员的范围又扩大到身份证、暂住证、务工证“三证”不全的流浪人员。 其后的几年里,民政部、公安部等部委经常联合发文,进一步强化收容遣送工作,使收容遣送制度逐渐从当初维护城市形象、保障城市正常生产生活秩序演变为限制外来人口流动甚至是配合打击刑事犯罪的一项措施。 收窖遗送制度的实施手段 8《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 ,国发 [1982]79 号, l9820512。 9《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教助管理办法》,国发 [2020]381 号, 20200618 收容遣送制度的核心手 段是强行收容、强制遣送,这就不可避免地产生执行过程中的暴力而体现其“主管人”地位,为这一制度的最终异化提供了温床。 收容遣送制度要求被收容人员必须“服从收容”、“认真回答工作人员的询问”、“服从工作人员的管理”和“服从遣送”。 其实质是以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权为内容的行政强制措施。 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收容遣送机构对被收容人员乱收费、超期羁押以及组织被收容人员进行强制性劳动的现象非常突出。 更甚者,被收容人员遭到收容遣送机构工作人员打骂侮辱乃至死亡的事件时有发生。 2020 年震惊全国的“孙志刚事件”就是一个典型例证。 收 容遣送制度的终结 收容遣送制度在立法上缺乏合法性和正当性,影响了国家法制的统一性和严肃性。 2020 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条明确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 ”同时该法第八条明确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 ” 据此,收窖遣送制度已经失去法律依据,因为它属于剥夺和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强 制措施,而依据的仅仅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却没有任何法律对此作出规定。 2020 年 3 月 17 日至 20 日, 27 岁的大学毕业生孙志刚,被广州黄村街道派出所转到收容遣送站收容后,被非法拘禁并殴打致死,此事件经媒体报道后引发了广泛的社会关注。 2020 年 5 月 16 日,许志永、俞江、滕彪三位青年法学博士以普通的中国公民名义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要求对《收容遣送办法》进行违宪审查。 5 月 23 日,贺卫方、沈岿、萧瀚、何海波、盛洪五位著名法学家同样以普通的中国公民名义,再次联名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孙志刚案及收容遣送制度实施 状况提请启动特别调查程序。 5 月 29 日, 444 位中国公民就孙志刚案上书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事件及制度本身提出质疑。 6 月 20 日,国务院即出台了相关的救助管理办法并规定自 2020 年 8 月 1 日起新法正式实施,同时废止《收容遣送办法》。 (三)当代的救助管理制度 《救助管理办法》的出台 由于收容遣送制度已演变成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弱势群体的社会救助权益得不到保障。 因此,其公正性、有效性受到了社会各界的普遍质疑。 其中要求废除收容遣送制度的呼声日益高涨,在这样一种背景及孙志刚事件发生后舆论批露及法学界学者们的 大力推动下,国务院对《收容遣送办法》进行了审查,并于 2020 年 6 月 20 日颁布施行《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该《救助管理办法》自 2020 年 8 月 1 日起实行。 随后民政部又出台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救助管理办法》取代《收容遣送办法》,标志着我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变革和进步。 《救助管理办法》的内容 《救助管理办法》取代《收容遣送办法》,对救助的宗旨、范围、措施、管理等作了大幅调整,是我国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标志之一,是中国民主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是中 国社会救助制度的重大改革。 具体而言,《救助管理办法》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 1)救助宗旨:《救助管理办法》第一条明确规定:“为了对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以下简称流浪乞讨人员)实行救助,保障其基本生活权益,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制定本办法。 ” ( 2)救助范围: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流浪乞讨人员。 ( 3)救助部门职责: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救助站,并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及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将救助工作所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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