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类企业税收筹划问题研究本科毕业论文(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国内生产总值和第三产业 的增速,文化产业增长势头强劲,为我国加快改变经济增长方式做出了巨大贡献。 党的十七大明确指出,要积极发展公益性文化事业,大力发展文化产业并与 2020 年通过了《文化产业振兴规划》,推动文化产业成为国家战略性产业,并为文化类企业提供了许多税收优惠政策,这为文化类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很好的经济环境。 税收筹划是税务机关提倡并支持的,为了给企业提供一个健全、完善的税收筹划法律环境,税务机关努力推进依法治税进程,加大税收处罚力度,严厉打击各类税务违章违法行为。 同时对税收筹划中可能给税收征管造成的负面影响,制定出相应的防 范措施和管理办法。 文化类企业在这种法律环境下开展税收筹划才能取得预期的效果。 (二)内部环境 文化类企业税收筹划的内部环境主要包括纳税人的税收筹划观念和税收筹划能力。 税收筹划的目标往往定位在减轻税收负担,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 因而一部分纳税人认为只要能少纳税款,怎么做都行,甚至错误地认为只要能少交税,偷税也在所不惜。 这是一种不正确的税收筹划观念,会给企业进行税收筹划带来适得其反的效果。 正确的税收筹划观念应该是应用合法的税收筹划方式,合理安 5 排生产经营活动,准确把握合法与非法的界线,熟知税收立法的宗旨,不能将人为 调账、虚亏实盈等偷税行为纳入税收筹划范畴。 纳税人在税收筹划过程中没有正确理解我国现行税法的规定,进行越位筹划;税收筹划与经营活动脱节,与纳税人所处的经营环境脱节;为筹划而筹划,税收筹划方法使用单一,缺少综合筹划;筹划完成后,没有及时跟踪和进行更新筹划,以适应变化了的形势需要。 这些都会导致税收筹划的不成功。 所以纳税人要提高自身的税收筹划能力,加强税收法规的学习,关注、研究、预测和分析经济发展形势的变化和税收政策的变化,立足于长期规划,制定出最有效的税收筹划策略。 四、文化类企业税收筹划优惠政策、筹划技巧及案例 (一)税收优惠政策 文化类企业享有 5 年的税收优惠期限 2020 年 3 月份,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20]31 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20]34 号),两个政策文件。 这两个政策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修改,文化产业享有的税收优惠期限延长为 5 年,特别是对转制后的文化企业继续给予税收支持。 经营 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财税 [2020]34 号第五条的规定,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是指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事业单位。 转制包括文化事业单位整体转为企业和文化事业单位中经营部分剥离转为企业。 该文件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如下规定: ( 1)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 ( 2) 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 3) 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所得的 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 该条规 6 定取消了财税〔 2020〕 153 号文件党报党刊等有关出版物、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华书店和乌鲁木齐新华书店销售的出版物、少数民族文字印刷制作业务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 4) 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涉及的企业所得税,以及资产划转或转让涉及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建税等给予适当的优惠政策。 具体优惠政策由财政部、国家税务局根据转制方案确定。 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新优惠政策 根据财税 [2020]31 号的规定,支持文化企业发展的新税收优惠政策总结如下: ( 1) 电影拷贝、发行 收入等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 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方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 ( 2) 数字电视收视维护费的税收优惠政策。 2020 年底前,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按规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免征营业税,期限不超过三年。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省市有线 数字电视收入营业税的通知》(财税 [2020]38号)的规定,对本通知附件所列有关单位根据省级物价部门有关文件规定标准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 3 年内免征营业税。 即凡是附件中没有列示的地方的数字电视收视维护费不能够享受 3 年免营业税的优惠政策。 这些列示的地方主要是指天津、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湖南、广东、贵州、云南省等 9 省(直辖市)。 ( 3) 呆滞出版物所得税处理的优惠政策。 出版、发行企业库存呆滞出版物,根据不同介质不同年限,可以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据实扣除 ,即出版、发行企业库存呆滞出 版物,纸质图书超过五年(包括出版当年,下同)、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投影片(含稍微制品)超过两年、纸质期刊和挂历年画等超过一年的,可以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据实扣除。 已作为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呆滞出版物,以后年度处置的,其处置收入应纳入处置当年的应税收入。 7 ( 4) 高新技术文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在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内,根据《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 〔 2020〕172 号)和《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 2020〕 362 号)的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文化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允许国家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 50%的扣除。 ( 5) 文化产品出口的税收优惠政策。 出口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电影和电视完成片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出口退税政策;为生产重点文化产品而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设备及配套件、备件等,按现行税收政策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 ( 6) 境外演出的税收优 惠政策。 根据财税 [2020]31 号第四条的规定,文化企业在境外演出从境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 7) 部分原有优惠政策继续执行到期,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适用 13%的增值税税率。 取消新华书店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全国县(含县级市、区、旗,下同)及县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在本地销售的出版物不再免征增值税,新华书店组建的发行集团或由新华书店改制而成的连锁经营企业,其县及县以下网点在本地销售的出版物,不再免征增值税。 应注意的问题 ( 1) 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 因此,纳税人应将享受优惠政策的出版物在财务上 实行单独核算,不进行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优惠政策。 违规出版物和多次出现违规的出版社、报社和期刊社不得享受优惠政策。 同时,纳税人还应根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540 号)第九条规定,纳税人兼营免收、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收、减税相关政策规定和当地税务机关的具体要求,收集整理有关资料,并及时向税务机关报送,避免造成该享受的优惠不能享受。 ( 2) 财税 [2020]34 号的使用范围。 财税 [2020]34 号不仅适用于文化体制改革地区的所有制文化单位,还适用不在文化 体制改革地区的转制企业。 有关名单将由中央文化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 8 (二)文化类企业税收筹划技巧及案例 新闻出版业设立发行公司进行纳税筹划 某期刊杂志社 2020 年度实现杂志销售收入 800 万元,“管理费用”中列支业务招待费 5 万元,“营业费用”中列支广告和业务宣传费 125 万元,税前会计利润总额为 50 万元。 假设没有其他调整事项。 筹划方案:对该期刊出版社设立一家发行公司,负责发行杂志出版社的杂志。 筹划前,该期刊杂志社的应纳税额计算如下: 按照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其可扣除的业 务招待费取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的 60%与年销售收入的 %的最小值,即 5 万元 60%=3 万元< 800%=4 万元,因此,税前可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为 3 万元,业务招待费超支额为2 万元,需要进行纳税调增。 广告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限额为年销售(营业)收入的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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