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融资租赁业务发展面临的问_题及对策_本科毕业论文(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恢复发展阶段。 在此阶段,我国融资租赁业存在多头监管问题。 银监会根据 《金融租赁 公司管理办法》对具有银行背景的融资租赁公司以及 兼营融资租赁业务的金融机构进行监管;商务部根据《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审批管理办法》对外商投资租赁公司进行监管 ,此外, 商务部 还对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内资融资租赁进行监管。 但是由于 1995 年 实行 的 《 商业银行法 》规定,商业银行须从融资租赁公司中撤出股金,实质上由银监会监管的那些 具有银行背景的融资租赁公司 与其他类型的融资租赁公司并无太大差别,只是监管部门不同而已。 而且, 1999 年,亚洲金融危机正式结束, 外资企业越来越看好中国市场,通用、西门子等著名跨国公司都在中国成立了独 资租赁公司。 2020 年,租赁业被列入“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 我国融资租赁业得到了恢复和发展。 第四阶段( 2020 年至今):快速发展阶段。 2020 年《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颁布,首批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也开始运营,融资租赁业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中国银行业协会金融租赁专业委员会近日发布统计显示,截至 2020 年末,国内 12 家金融租赁公司租赁资产余额总计达 亿元,全年实现营业收入 亿元,利润总额 亿元,分别比 2020 年增长 120%、 80%和 61%。 与此同时, 国内关于融资租赁业务的研究也更加深入,融资租赁知识得到一定程度的普及,我国融资租赁业进入了又一个快速发展时期。 但是由于我国融资租赁业起步较晚,知识普及程度远远不够,法律、税收等制度还不够完善,所以其发展程度仍然远远不及西方发达国家。 评价融资租赁业发达程度的最重要的指标便是 租赁市场渗透率, 在西方发达国家, 租赁市场 渗透率 (租赁设备投资占全部设备投资的比率 )高达 20%至 30%,而我国却不到 5%。 要想达到发达国家的水平,我们还需不断努力。 二、 我国融资租赁业务与发达国家相比存在的差距 我国融资租赁业自 上世纪 80 年代 诞生开始,经历了 迅猛发展 、问题凸显、恢复发展等几个阶段。 最新统计数据显示,至 2020 年年底,全国在册运营的各类融资租赁公司约 286 家,比年初的 182 家增加约 104 家,融资租赁合同余额约为 9300 亿元,但是 从融资租赁的市场 渗透率即融资租赁交易总额占 GDP 的百分比看,中国仍然 徘徊在 2%3%的水平,相对于发达国家 20%30%的渗透率,中国融资租赁业的市场渗透率还是很低的。 我国与西方发达国家比较差距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 宏观方面 法律制度方面: 目前 , 各国对融资租赁的立法在理 论上和实践上 还存在很大的争议和差别。 对融资租赁的法律性质认定的角度不同,所制定的有关融资租赁的法律也各不相同。 西方发达 国家,无论是 属于 英美法系,还是 属于 大陆法系, 它们大多都 没有专门的租赁法,但是它们 有较完善的民法 、商法、税法体系,对融资租赁所涉及的法律纠纷,或以现存的 合同法规,或以 过去的判例作为依据加以解决。 而 我国 由于融资租赁业起步较晚等原因, 关于融资租赁业 的立法滞后,长期处于“无法可依、无章可循”的状态。 1999年 3月 新通过的《合同法》开始,才 把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合同分别作为列名的分则合同进行了规定。 近 年来我国也制定了一些与融资租赁相关的法律法规,如:《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若干问题的规定》 、《海关总署关税处关于租赁进口设备申请纳税法的通知》 等 , 以上法律法规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我国融资租赁业无法可依的局面,但在适用范围和法律效力上都有一定的局限性,甚至有些法律法规相互之间矛盾较多。 如财政部 85 年 29号文规定折旧期 10年以上的设备,其租期应不低于法定折旧年限的 50%60%,折旧年限在 10年以下的,其租期应不低于法定折旧年限的 60%70%。 但《中国工商银行金融租赁暂行办法》和《中国农业银行金融租赁 业务试行办法》中规定的租期则分别是 25年和 35年。 还有的法规对融资租赁的规定尚过于原则、笼统,缺乏可操作性。 值得高兴的是,我国 “《融资租赁法》草案”已在进行中,相信不久之后,《融资租赁法》便会正式出炉 ,届时,我国的融资租赁法律体系将会得到很大的完善。 政策方面:在 国外 ,政府对融资租赁业大都给予特殊优惠的 政策 扶持。 首先是税收政策方面, 西方国家在融资租赁业发展 初期,在 税收上制定了一系列优惠政策,鼓励融资租赁业的快速发展。 主要表现在 两个方面: 一是直接的投资减税。 即允许出租人 享受 其 所出租设备购置成本 的 一定比 例的税收优惠 ;二是加速折旧。 即 允许企业对租赁设备采用加速折旧法。 通过加速折旧可使出租人实际上获得比直线折旧法更多的税收优惠,这样就 鼓励了投资及设备更新。 其次是保险政策方面,融资租赁在发展初期由于环境 、信用、 政策等原因而面临着较大的风险。 为了最大程度地降低 融资租赁 的风险 , 发达国家 在保险政策上 对融资租赁业给予了莫大的支持。 如 美国政府为了支持 本国租赁公司的跨国业务发展, 为租赁公司建立了完 善的风险控制制度。 政府通过官方的出口信贷机构对在国外开展跨国租赁业务的租赁公司,提供全方位的 政治风险保险。 再次是信贷政策方面,发达国家通常会给予融资租赁业更大的资金支持。 如 韩国允许租赁公司发行 10倍于自有资产的债券,而一般企业仅为 2 倍。 再有就是财政补贴方面, 在 国外 ,有些国家为了鼓励融资租赁业的发展,会对承租人 给予 一定的 财政补贴。 日本 就是 一个 租金补贴政策的典型国家。 最后是行业监管方面,在发达国家,对融资租赁业有着比较强的行业监管, 政 府一般都有直接专门负责管理融资租赁的部门,而且它们对融资租赁业的管理并不是直接干预行业 内部经营 ,而是利用融资租赁企业内在利益驱动机制,通过 制 定的宏观指导性经济政策引导租赁公司 发展。 2.我国关于融资租 赁的政府政策没有体现出对融资租赁业的特殊优惠和支持。 ( 1)税收政策 目前我国尚没有颁布针对融资租赁的专门税法。 全国人大、国务院及财政部、国家税务局、海关总署等在近二十年间先后颁布的一系列税收法规、条例只有个别的对融资租赁有间接的规定和影响。 在这些税收规定中,并没有特别的针对融资租赁业的税收优惠,只是对中外合资的租赁公司允许其和其他中外合资企业一样可以享受“免二减三”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在我国所出台的针对承租人的税收法规中有的甚至是抑制租赁业发挥作用的。 如财政部在 1982 年我国融资租赁业刚诞生不久颁布的《 关于租赁费用的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对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进行的设备更新改造,必须动用专用基金,而如通过借款来进行技术改造的,则可能获得税前还贷的优惠,负担的利率也可能较低。 相比之下,融资租赁方式所需的成本更高一些,显然不利于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发展。 虽然后来经过补充修订的针对承租企业的规定有所改观,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国家对融资租赁业的支持,但力度较小且实际执行起来困难重重。 又如我国税法规定:承租人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资产必须视同企业自有资产,其所计提的折旧要求在法定的使用年限内完成。 但如果在租赁期满后承租人并没 有得到租赁设备,在法定年限内计提折旧,则其投资于租赁设备价值的全部资金将得不到完全补偿。 但如果其在租赁期内提取折旧,则有违规定。 所以我国税法有关租赁设备的折旧期限的规定则不合理,应区分所有权是否转移两种情况。 ( 2)保险政策 由于我国的市场体系尚不健全,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尚不规范,承租人的负债意识不强等原因,我国的融资租赁行业面临着过大的信用风险。 建立租赁信用保险机制无疑是最好的补救风险损失的的方法。 目前我国的保险业已有了很大的发展,保险的种类增多,企业的选择余地较大,与融资租赁有关的保险种类有:租赁标 的保险、运输(海运、陆运、航空)保险及与项目特点相适应的各类保险。 我国至今尚未针对融资租赁制定完善的保险制度,在出租人和承租人所办理的保险中也没有体现政府的政策支持,至于如何办理融资租赁的信用保险仍存在较大分歧。 我国政府对融资租赁业的保险政策滞后于融资租赁行业发展,在我国融资租赁业运行不规范、运行风险过大的情况下,缺少适合我国国情的租赁信用保险政策进一步限制了我国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 ( 3)信贷政策 与国外相比,我国尚没有明显促进融资租赁业的发展的信贷政策。 目前,我国租赁公司的融资来源主要有 5 个,但均不 乐观:一是资本金,由于租赁公司的实收资本金相对于融资租赁的巨额资金相比所占比例太小,根本不可能成为租赁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二是吸收信托存款,由于租赁公司成立时间短,在社会上尚未树立起能与其他金融机构相比的形象和信誉,在吸收存款上明显处于劣势;三是同业拆借,但拆借资金是短期的权宜之计,而租赁公司所需要的基本上是长期资金;四是进入资本市场,由于国家严格的政策限制,租赁公司欲通过发行股票、债券来筹集资金的愿望尚不现实;五是票据的承兑、贴现和再贴现,受我国票据流通发达程度所限,也不能成为租赁公司的重要资金来源。 总之,受国家信贷政策的限制,租赁公司的融资渠道不够畅通。 目前,我国大部分租赁公司面临着资金短缺的困境,业务规模不大。 受承租企业运行效益的影响,租赁公司的流动资金规模进一步萎缩。 不少租赁公司为了摆脱困境而通过拼命高息揽存等方式筹资,挠乱了金融秩序。 ( 4)外汇政策 西方融资租赁业发达的国家一般实行的是浮动汇率制度,在外汇政策方面对租赁业务基本没有限制。 相比之下,外汇政策成为影响我国租赁业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 目前我国对租赁公司从事外汇交易尚没有完全放开,对要求进行外汇业务的租赁公司有着严格的限制。 除了其金融 机构资格等外,还对租赁公司的最低资本金进行了规定,要求全国性租赁公司为 1000 万美元,并须经国家外汇局批准;省级租赁公司为 500 万美元,须由地方外汇管理机构预审,报国家外汇局批准后才能从事外汇业务。 由于我国在进出口贸易方面的限制和规定较多,同样国家制定的与融资租赁有关的外汇管理办法,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融资租赁业务的发展。 如我国规定不允许企业用国拨外汇偿付租金,实际上就限制了这些企业不能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获取所需的先进设备。 另外,我国现行的汇率制度与国外通行的浮动汇率制度相比使我国的租赁公司承担着较大的汇率风险 ,使其与国外的租赁公司在国际竞争中明显处于劣势。 对于我国租赁公司的用汇额度、用汇计划等国家均规定了严格的逐级审批制度,租赁公司的外汇来源有限,不能适应租赁业务的发展需要。 3.我国在融资租赁业的行业管理上比较混乱,缺乏统一的归口管理。 我国主要有三类融资租赁公司,分别是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租赁公司、中外合资的租赁公司和内贸局所属的租赁公司,它们的行业管理权分别为属于人民银行、外经贸部和内贸局。 与我国融资租赁业务缺乏统一的归口主管部门对应的是我国也没有类似国外的统一的行业协会,即行业自律组织。 目前我国主营业务 为融资租赁的租赁公司所成立的行业协会,分别为中国金融学会金融租赁研究会和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租赁委员会,其行业主管部门也相应分别为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对外经贸部。 内贸局所属的租赁公司组成的是地方性租赁协会,如浙江租赁协会、上海租赁协会等,但其主营业务为经营性租赁。 融资租赁业的全国性行业自律组织 ––––– “ 中国融资租赁协会 ” 则一直没有成立,统一行业规则、加强行业交流、防范行业风险、规范行业运作的要求由于种种原因至今没有得到实现。 由于我国融资租赁业政出多门、多头管理,缺乏统一的全国性权威管理机构,对整个行业的 发展重点、发展方向、发展规模、发展速度等缺乏统一的部署和安排,盲目发展,缺乏指导。 以审批权为例,中外合资租赁公司则与其他中外合资公司一样,其审批权仍在对外经贸部,国内的包括兼营和专营租赁业务的公司其审批权则在当地政府部门。 不能归口统一进行行业管理,则必然造成行业监管不力的后果。 在行业条块分割管理的情况下,各条块之间缺乏沟通,所制订的行业政策撞车也是不可避免的,政策的不协调也带来了融资租赁业的无序竞争,为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发展奠定了隐患。 目前国家对融资租赁公司的行业监管只有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租赁公司在接受中国人民 银行监督,其他租赁公司则基本上没有监管。 缺乏强有力的统一行业管理不利于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国家本应将凡涉及融资租赁并具有一定规模的租赁公司均纳入金融监管的范围之内。 我国的融资租赁业是在没有统一行业管理的混乱环境下诞生的,被称为“早产的畸形儿”也就不奇怪了。 目前我国的融资租赁公司普遍存在的问题是:主营租赁业务规模萎缩,经营偏离主业,主要精力放在了违规甚至违法的经营方式,超范围经营高利润、高风险项目。 有的个别租赁公司以融资租赁为名,变相发展其他金融业务,如证券买卖、外汇买卖、房地产开发等,完全改变了其融资租 赁公司的业务性质。 由于资本少、资金缺乏,有的公司在筹资时不计成本,如高息揽存等。 国家对租赁公司的监管不力为租赁公司的违规、违法操作创造了条件,在一定程度上搅乱了我国金融业正常的运行秩序。 分析我国对融资租赁业的宏观管理存在的差距和问题,其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 1.融资租赁业是一个跨行业、跨部门的新兴边缘行业,客观上为宏观管理带来了新的难题。 融资租赁是一个综合性较强的业务,涉及金融、贸易、投资、财会、税收、法律等专业知识。 由于在我国的发展时间不长,较国外起步晚了二三十年,许多有关融资租赁的问题尚处于探索、 实践过程之中,对于如何正确高效地管理融资租赁业还缺乏适合我国国情的经验。 而我国长期实行的是分片条块。
阅读剩余 0%
本站所有文章资讯、展示的图片素材等内容均为注册用户上传(部分报媒/平媒内容转载自网络合作媒体),仅供学习参考。 用户通过本站上传、发布的任何内容的知识产权归属用户或原始著作权人所有。如有侵犯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反馈本站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