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度存在问题及其完善方法毕业论文(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3]。 从 1980 年 9月起,中国公民与在中国境内的外籍人员都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而在 1980 年这一时期,正式我国改革开放的初期,那时我国对外经济合作的领域越来越广泛,不少外籍人员前来中国工作并获得了收入。 国家为了调节我国人民与外籍人员的收入 差距。 当时,我国规定的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为 800 元,由于我国实行低工资制度,当时平均工资仅为 64 元,因 5 此大多数居民都不在纳税范围之内,对居民的生活影响基本不大。 这是我国个税发展的第一个改革点,也是开始点。 个人所得税的第二个改革阶段 在 1986 年 1 月,国务院颁布了《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暂行条例》 [3]。 随着社会经济体制不断发展,个体工商户逐渐完成了个人的富裕,国务院所颁布的条例则是讲我国居民、个体工商户、取得收入的外籍人员等都成为了征税主体,这一改革阶段主 要是调节了个体工商户与居民之间的收入差距。 个人所得税发展至今 我国在 1994年颁布并实施了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初步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所得税法制[3]。 在 2020 年由 800 元的起征点改为 1600元, 2020 年增加到了 2020 元并将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由 20%调为 5%,在2020 年费用扣除标准进行了第三次改革,改为 3500 元 [3]。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日趋成熟,而不够完善的个人所得税法制无法与社会与时俱进,我国的个税制度依旧停留在经济落后、居民收入水平较低的阶段。 资料来源: 中华会计网校 . 图 3我国历年个人所得税收入 6 资料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由图 3 看出, 1994 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初步建立后,个税的财政收入每年在不断递增, 从 1994 年的 亿元增加到 2020 年的 7377 亿元。 但是,个税税收 的收入仍然及不上 流转税等税种的收入。 表 4 2020年税收总收入 税目 收入 ( 亿元) 比去 年同期增收 ( 亿元) 增长率( %) 税收收入 119158 110497 其中:国内增值税 30850 28803 国内消费税 8907 8230 进口货物增值税、 消费 税 14424 14003 3 出口货物退增值税、 消费税 11356 10515 8 营业税 17782 17217 企业所得税 24632 22416 个人所得税 7377 6531 城镇土地使用税 1993 1719 资料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7 图 5 2020我国个人所得税在 税收 收入中的比重 资料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从上表 5为国家财政部统计的数据。 今年以来,个人所得税出现了快速增长的势头。 2020 年前三季度全国税收总收入完成 亿元,同比增长 %,比上年同期增速回落 个百分点。 而 个人所得税收入出现快速增长的主要原因是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提高,从而使工资薪金和劳动报酬所得税增长。 (二)现阶段个人所得税存在的缺陷 为了促使个人所得税制度不断地适应经济的持续发展,充分地实现社会收入 再分配的经济政策目的,从而使社会资源配置得更加合理,我国已经对个税制度进行了多次的改革。 但是不可否认的是,我国个税还是存在着一定的缺陷,有待进一步地完善。 我国在 2020 年 9月正式实施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1]。 然而,改革后的制度表明,个税的税基依然没有太大的变动。 个人所得税制度中,具体地列出了需要纳税的项目,没有列举出来的就不需要纳税,这样便会造成不少纳税人钻法律空子,从而造成了税源的损失。 8 ( 1)个人所得税的税基过窄,造成纳税人能将税目互相转换 我国 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所得税制,将全部个人所得分为工资、薪金所得;生产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 [2] ,将各类收入分类。 简单来说,相同的一项收入所得,当此项收入被归类为不相同的收入类别时,纳税人所需要纳税的金额以及税率是完全不一样的。 在纳税人纳税时,就可以根据自身的具体实际情况,将收入通过不同的方法手段,转变成其他分类或者税率较少的收入,便能成功避税甚至逃税。 例如,一个股东通过几个子公司将红利所得转变为企业的往来款 —— “其他应收款”转入自己的 账户,这样便能逃避 交纳个人所得税。 而有些纳税人无法得到税率少的收入,这样的法律漏洞对纳税人来说显然是一种不公平的现象。 ( 2)个人所得税的税基存在灰色地带,影响财政收入 通常情况下,纳税人在向企业提供劳务时,住宿、食宿等费用是必不可少的,但是如果使用其收入来支付这些费用的话,这样就难以降低应纳税所得额。 然而,若是把这些费用的一部分转嫁到企业费用,这样便会使费用相应地缩减了一部分,同时降低了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当然,企业通过增加人们的个人收入来满足他们的消费需求,但由于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是适用累进税 率,当收入越往最高税率 45%档次的累进,增加人们的工资就会使人们纳税负担越重,而个人可支配收入就会慢慢减少。 但是,工资、薪金所得税是按个人月实际收入来计税的,这样的法律漏洞便给某些纳税人创造了条件。 不少企业为了帮助纳税人避税,把员工部分的工资薪酬转变为福利奖金,这样对于员工来说是一样的,却能成功地降低了个人所得税的纳税额。 例如:企业包员工吃住;提供继续进修的机会;出资为员工筹办旅游等。 上述的两种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联合避税的方法严重地违背了我国法制的公平原则,而在当今社会,不少企业运用这些办法,将相应的工资 转为所谓的“福利费”,这影响不仅仅是违背了公平原则,还严重地影响了国家的财政收入。 这些法律盲区不利于减少贫富差距,不利于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更违背了当初设立个人所得税法的初衷。 9 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中的工资薪金设计的是 7级累进税率,最低税率为 3%,最高税率为 45% [1]。 虽然与之前 9级相比更便捷,但是在促进个税制度公平的道路上还是存在着较大的缺陷。 ( 1)税率设置不公平 很典型的一个例子,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都是劳动所得,但我国个税制度将这两种所得分为 两种类别,适用不同的税率,工资薪金适用税率为 45%,劳务报酬达40%,这样的设置是有失公允的,这样有失公平的税收制度会让纳税人更想尽可能地偷税逃税,不利于公民纳税意识的加强。 ( 2)税率设置过高 我国现阶段边际税率最高为 45%,高于加拿大 等国家将近 10%(下章会有详细分析),如此高的税率,不利于经济的有效发展,特别是在国家经济逐渐国际化的发展趋势下,我国急需要吸引国外人才加入我们的经济建设,这样的个税政策不利于吸引国外人才,更有可能使国内人才不断流失。 ( 3)税率设置过于复杂 我国个税税率设置的级数太多,尽 管在 2020 年,国家将 9 级制税率改为 7 级制税率,在累进税率级别过多带来的问题有了一定的缓解,但是 7级累进制税率仍然有繁多的累进机制,与国外别的国家相比,仍然是相对复杂,不符合效率的原则,我国应继续精简税率的设置。 税法中有一些允许纳税人税前扣除的条款,纳税人便充分利用税法中费用扣除的规定,减少纳税义务,这些便是个人所得税制度费用扣除不合理之处。 具体如下几点: (1) 以个人为纳税主体,未考虑家庭的整体负担 目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是按个人为课税单位,来实行费用扣除进行 课税,而每个个体各自纳税,不互相影响,费用扣除按个体单位进行。 这样的课税制度没有顾及赡养系数以及消费水平的具体实际情况,统一地认为纳税个体有同样的纳税能力。 当家庭情况、家庭结构不一样时,家庭成员的平均收入与所要承担的税费会有不成正比的情况。 10 例如,甲乙、丙丁两对夫妻,甲每个月收入 2020,乙每个月收入 2020,根据我国现行的个税,他们都不需要纳税,而他们的家庭总收入为 4000;另一种情况,丙每个月收入4000,丁在家没有收入,这种情况下甲便需要纳税,但是他们却有与甲乙一样的家庭收入 4000。 显然,这是非常不公 平的。 有着相同收入的纳税人,有一部分纳税者是家庭中唯一获得收入的人,需要赡养整个家庭的成员,而有一部分纳税者所取得的收入只需要支撑自身的经济需求,但是所有人都需要承担一样的费用扣除,仅使用收入的多少来衡量一个人的纳税能力是显然不公平的。 目前,我国社会成员正在逐渐步入老龄化阶段,往后老人所占比重会越来越大,而家庭赡养负担 便 会越来越重。 以个人为纳税单位已经无法适应社会的整体发展,忽视了家庭的整体因素,不符合公平的原则,更难以实现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 (2) 以个人为纳税主体,未考虑各区域的整体差异 我国各地区并不是均衡的发展,北京、上海、广州等一线大城市,以及这些城市所在的长三角、珠三角等地区,这些区域的经济与消费水平已经接近于甚至等同于发达国家的水平,而与我国中西部相比,工资指数、消费物价指数、国民幸福指数、恩格尔系数等部分都有着较大的差异。 我国实行的个税费用扣除额是全国统一的,也就是全国各个地区都按照 3500 元的费用扣除标准进行纳税。 在中西地区 3500 元在当地的消费程度整体来看算是比较高的,但是在发达的城市来看, 3500 元则只能解决温饱问题。 因此,全国统一的个税扣费标准是不够公平的,特别是对于发 达的城市中就业压力比较大的人群。 (3) 费用扣除额没有与时俱进 尽管我国个税制度已经进行了多次的修改,费用扣除制度的改革一直是个税制度的改革重点。 可惜,改革一直没有跟上社会的经济发展。 费用扣除额并没有科学的根据通货膨胀或者工资指数、物价指数来进行调整。 根据通货膨胀进行调整,就是指随着物价指数的变化,对费用扣除额也进行相应地指数化调整,从而让费用扣除额能与通货膨胀的变动率相适应。 2020 年至今通货膨胀率一直在不断变动,可是费用扣除额仅仅在 2020年进行了修改。 可见,我国个税费用扣除额并没有考虑到房产价格、医 疗费用和子女教育经费等给人们带来的压力,更没有与通货膨胀变动率相适应,这样是非常不利于我国经济发展的。 11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一共有 5种税率,实行分类所得税制进行征税 [1]。 纳税人的需求是公平,而征税人的需求是效率,我国现行的分类所得税制是无法权衡两方的需求的。 (1)不符合公平原则 个人所得税是调节收入的主要税种,因此,分类税制的初衷是通过分类收入,使高收入人群的收入通过多纳税的方式流入低收入人群。 但是,我国现行的分类税制导致了相反的情形:高收入纳税 人少缴税,低收入纳税人多缴税。 尽管税率随着收入递增,但是这种制度忽略了一种情况,就是高收入者的收入是多元化的,而多元化的收入让高收入纳税人扣除多种费用后再扣税。 相反,低收入 人群由于收入比较少,因此收入的 类型会 比较单一, 这样就 只能享受一项的费用扣除。 而且,我国的国民家庭状况 相对复杂 ,每个人的家庭负担、赡养人口以及婚姻状况会很大不同,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分类税制没有考虑这些实际的问题,无法对实际的状况进行区分,这样是无法体现公平原则的。 (2)不符合效率原则 首先,原本只是一次的收入,纳税 人 为了避税,将此项收入分多 次收取,这样就可以进行分次申报纳税 ,每次扣除一定的费用扣除额。 在纳税人收入额一定时,假若将本项收入分开几个月或者几次来纳税,就可以增加了费用扣除额,从而减少应税所得额。 例如,纳税人将财产 租赁所得原本每个月为 3000元,原本应纳个人所得税为:( 3000800)*20%=440 元;为了减少应纳所得税,将 3000 元分两个月收取,则应纳个人所得税为:( 1500800) *20%*2=280 元,很明显,在收入额一定的情况下,分了几次收取收入,应纳所得税便会减少将近 1 倍的金额。 其次,由于分类所得税制的模式,分类的收 入过多,所使用的税率都不一样,相关部门征管税收时,会存在不少的缺漏。 以上种种所得税制的问题,不仅失去了分类所得税制讲求效率的原则,更给了纳税人一种合理逃避缴纳所得税的机会。 ,纳税者缺乏纳税意识 我国税务机关扣缴个税的模式一般是代扣代缴的模式,但是代扣代缴的制度模式的实行并不够严谨,而同时这种代扣代缴的制度会促使纳税人缺乏纳税意识。 12 如上文所述,个税收入所占比重不够大,税务部门主要监督监控的税种是流转税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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