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服务项目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银行: XXX 支付行号: XXX 资金结算处电话: XXXX 收据开具: XX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4 楼资金结算处。 未按规定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响应文件将被拒绝接受。 第 10 页 共 24 页 未成交供应商 的磋商保证金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应当在磋商合同签订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 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 ( 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 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 3)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 4)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 5)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付款方式 采购人所需 人员到位并签订劳动合同后付 60%,余款待试用期结束后一次性无息付清。 八、无效报价与废标 (一)供应商有下列情况之一,其报价视为无效报价: 供应商未提交磋商保证金的。 供应商提供的响应文件不完整。 响应文件未按磋商文件的规定签署、和密封的。 未按规定报价的。 未提供磋商文件要求的资格资质证明文件验证的或提供虚假资格资质证明文件的。 报价超出磋商预算的。 供应商对磋商文件的要求未做出实质性响应。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供应商有下列情况之一,其报价不仅被视为废标,而且 采购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行使权利并没收磋商保证金。 供应商给采购人和代理采购人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供应商在报价有效期内撤回报价; 第 11 页 共 24 页 在整个报价过程中,供应商有企图影响成交结果的任何活动; 供应商以任何方式诋毁其他供应商; 成交供应商不按要求提交成交服务费;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九、解释权 本次磋商的最终解释权为代理采购人,当对一个问题有多种解释时以代理采购人的书面解释为准。 磋商文件未做须知明示,而又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以涉及到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为处理依据。 第 12 页 共 24 页 第三部分 项目说明及采购需求 一、提供劳务派遣服务期限: 三年; 二、采购需求: 岗位需求:采血体检医师;采血护士;采血车驾驶员等共计 30 人。 人员资格条件: ( 1)采血体检医师;采血护士:专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的执业医师、执业护士证。 尚未取得学历证书和相关执业证书的应届毕业生,可凭就读高校核发的应届毕业生就业推荐表报名应聘,对其学历、执业证书的审查延后至试用期结束。 (特殊优秀的可放宽至中专学历) ( 2)驾驶人员:具有 B2 以上 驾驶证。 ( 3)以上人员年龄须在 40 周岁以下( 1976 年以后出生)。 岗位要求: (1) 采血体检医师、采血护士、驾驶员需在一年内取得采供血上岗证。 (2) 身体健康、无经血液传播疾病、无不良嗜好、责任心强 管理方面的需求: ( 1) 由劳务派遣单位与派遣的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 ( 2) 由劳务派遣单位负责派遣员工的薪酬管理、社会保险办理和费用交纳,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个税代扣代缴,劳动关系维护,代办员工有关证件,有关法律法规咨询等; ( 3) 由 劳务派遣单位 负责处理派遣员工提出的劳动仲裁、诉讼等事宜; ( 4) 由 劳务派遣单位 负责派遣员工的档案管理、党团组织关系管理以及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申报、评定 等; ( 5) 派遣的员工人数达一定数量时, 劳务派遣单位 应派人力资源管理专员到采购人驻点办公。 服务质量方面的需求: 第 13 页 共 24 页 ( 1) 采购人确定员工的数量、名单后,应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书面劳务派遣协议。 劳务派遣单位 应确保 30 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劳动合同签订手续、派遣手续、并将派遣员工派遣至采购人处; ( 2) 劳务派遣单位 应确保及时、准确、妥善的处理派遣员工的薪酬管理、 社保办理、及个税代扣代缴工作,避免发生劳动仲裁、诉讼事件; ( 3) 劳务派遣单位 应确保及时、准确、妥善的处理派遣员工的档案管理、 党团组织关系管理以及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申报、评定等 工作,避免发生人事仲裁事件; ( 4) 劳务派遣单位 应确保和谐、稳妥的处理派遣员工的劳动仲裁、劳动诉讼及人事仲裁事件,避免妨碍采购人的正常工作或给采购人带来不利社会影响; ( 5) 劳务派遣单位 应及时派遣人力资源管理专员到采购人驻点办公,人力资源管理专员应勤勉尽责,妥善处理派遣员工的各项事务,协助采购人的相关工作。 ( 6) 派遣员工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血站相关规定,出现违法、违规情况甲方有权退回派遣公司。 ( 7) 派遣员工 应遵循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如有违反,甲方有权将派遣员工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并有权减少相应费用。 ( 8)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借用甲方单位 名义开展其他工作。 第 14 页 共 24 页 第四部分 公开唱价、评审、成交 一、 磋商小组 3 人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竞争性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 2/3。 采购人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磋商项目的评审。 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磋商项目的评审。 : 确认或者制定磋商文件;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 家的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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