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的若干财务问题毕业论文(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文件、经济合同、债权债 务证明、各种账册、报表以及企业的各种印章。 清算组在此阶段,主要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会计报告为依据,审查企业以下事项:有无借机隐匿、私分、无偿转让财产;非正常压价出售企业财产;对原无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偿付;以各种名义放弃自己的债权。 此阶段应着重借助于注册会计师和律师的职业判断,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及合法的原始凭为依据,如实反映破产企业的财产现状。 在财产性质的判断上运用会计谨慎性原则。 债权债务的确认 破产债权是指在破产宣告前成立的,对于破产人享有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 在 我北京科技大学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 5 国,破产债权包括以下六项内容: 第一,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第二,破产宣告时债务人未到期的债权。 第三,数额超过担保物价款的有财产担保债权的未受清偿部分。 第四,清算组决定解除破产企业未履行合同而应支付给对方的损害赔偿额。 处理破产企业债务是清算组的重要职责,根据《破产法》(试行)规定,清算组可以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 确认的原则是,若有利于破产债权人,则选择继续履行合同,否则就选择解除合同,以公证、审批 形式签订的合同还应到相关部门办理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手续,另一方当事人因解除合同受到的经济损失应作为破产债权。 第五,企业被宣告破产前,保证人代替作为被保证人的企业清偿债务的数额。 第六,票据发票人或背书人被宣告破产,付款人或承兑人因不知事实而付款或承兑产生的债权。 破产财产的变卖 除禁止流通货物和限制流通货物应由政府指定部门收购外,破产企业财产应委托专门的拍卖公司进行拍卖,也可由清算组自行组织,但都应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及整体出售的原则进行,确实无法整体出售时方可分散出售。 破产 财产的估价方法有账面价值法、重置成本法、可变现净值法等。 实践当中一般选择最后一种方法,即将企业的全部财产变卖,以取得现金作为清算财产的基础,各项财产可能发生的贬值或升值,计入企业的清算收入或损失。 要续办并能整体出让的设施,可以计入破产财产。 破产中清算费用管理 清算费用主要包括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破产过程中支付中介机构的费用、破产财产的管理、变卖和处置所需的费用、原企业留用人员的工资、债权人会议费用以及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过程中支付的其他费用。 由于我国法律并未规定清算费用占破产财产的比例, 因此有些清算组在清算费用的管理上存在一定问题。 清算组应提出清算费用预算,交债权人会议审查,破产程序终结后,将清算费用的开支情况交政北京科技大学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 6 府审计部门审计。 清算费用在破产财产中是优先拨付的,因此在清算费用的支出范围、支出标准上应谨慎对待。 破产财产的分配 破产财产的分 配应坚持以现金分配为主,实物分配为辅的原则。 在优效扣除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进行清偿: 破产企业拖欠的职工 工资、劳动保险费用; 破产企业所欠税金; 尚未偿付的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债权的,按比例在各债权人之间进行分配,未得 到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 如果在清偿所有破产债权后,破产财产还有剩余,则将剩余部分在企业所有者之间按投资比例分配。 3企业破产清算中存在的财务问题 清算小组的人员够成不合理 按照破产法的规定,清算小组的组成人员应由人民法院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政府和财政等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中指定。 这种成员结构有极不合理的一面: 首先,不利于法院对破产清算工作的监督与指导。 同级法院与同级政府有关部 门之间不存在上下级关系,再加上某些政府官员头脑中的“官本位”思想作祟,总是表现出不太愿意接受法院的“领导”,使法院的监督和指 导职能被严重弱化。 其次,不利于维持其公正性、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客观上政府官员作为国家工作人员,有自己分内之行政工作,又不在清算组领取报酬,因此难以做到全力投入;特别是当清算过程涉及到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和政府相关部门的利益时,这些政府官员往往难以做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有所偏向。 清算工作效率不高 有些清算组人员庞杂,素质不高,他们不具备基本的清算和财务管理的知识、相应的技能和丰富的经验,从而导致在工作中没有明确的思路,工作责任心不强,工作效率低下,甚至个别企业清算时间会长达一年半之久,这样就 大大增加了清算成本和费用。 北京科技大学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 7 清算费用的预提、支付没有量化规定 破产费用,是指在企业宣告破产之后,清算组为了管理、处理破产财产而在破产案件的办理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 但是关于破产财产费用的开支标准应占破产财产的比例,法律并没有具体规定,费用开支没有统一的标准,同时清算没有相应的监督机制,致使有的清算小组在破产清算中乱收费、乱花钱,有的甚至在清算过程中销耗了全部的破产财产,严重背离了破产清算的最终目标。 破产财产的清查、评估、变现过程缺乏必要的财务监督 第一,对“无效行为”转出、藏匿的资产清查。 部分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前, 为了逃避债务,往往采取各种方法转移、藏匿资产,造成企业资产净值率的低估,有的企业甚至无产可破。 第二,破产财产的评估、变现缺乏公正性和权威性。 众所周知,破产财产是指企业被依法宣告的破产时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有可用于进行财产年清算和债务清偿的全部财产的总和。 对破产财产的价值管理,直接影响破产债务的清偿。 企业破产时,其有效资产主要以固定资产和土地为主。 但在评估变现时,由于部门分割、评估管理出现很多问题,没有真正维护评估管理办法的统一性、权威性、公正性和严肃性。 致使评估形成 造成“过场”转让由政府撮合,价格随意,造成国有资产大量流向非全民所有制企业,有的甚至流向个人。 缺少对破产财产的相关管理制度 破产法的首要目标即在于实现债务人财产在全体债权人之间的公平清偿,因此,如何界定债务人的财产范围,如何在破产分配前保护、管理好债务人的财产就成为破产法首先应当予以明确规定的问题。 但是目前这些企业在清算留守期间的财务收支管理和支出口径及标准时,因缺乏统一的制度规定,有些混乱;缺少对破产裁定终结以后属于政府或垫资人的各类财产处置监管工作的程序性规定。 部分清算留守机构的财务开支缺少 必要的范围和标准,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不健全,财务收支行为带有一定随意性。 北京科技大学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 8 清算工作阻力大 有些破产企业缺乏对企业破产相关政策的认识,因此在移交中不积极配合清算组的工作,甚至为了小集团利益,阻碍破产清算组的工作,给清算组工作带来不利影响。 此外,有些清算小组人员没有按照相关规定聘请破产企业法人代表、财务人员、劳资干事等相关专业人员进行破产清算,而是随意外聘财务人员,人员混杂,没有详细而清晰的清算工作计划 ,职责划分和工作分工不清晰,致使清算组财务账目出现账账不符、账目混乱的现象。 会计核算工作欠规范 主要表现为:会计核算和账务调整工作未及时到位。 破产企业中会计资料严重失真、潜亏大。 经审计发现,破产企业不仅反映在资产负债表上严重资不抵债,而且少提少摊、少结转产成品成本及产品销售成本、费用支出挂往来帐等不良现象严重。 一些企业的资产已经处置,但因相关手续凭证未及时完整地传递到会计部门,未按照清算会计制度组织正确的会计核算;一些债权已经具备坏账损失的核销条件,企业没有及时办理核销手续而导致长期挂账,部分债务已经豁免或已经偿还,会计上也未作相应的处理,导致清算会计账实不符;部分收支业务本应列入当期清算损益,但会计 部门将其挂在往来账上,使会计报表中的清算损益信息不准确;企业破产关联单位(如主管局、上级公司、财政机关等)之间的往来账务长期不核对,又形成了账账不符,使企业清算会计信息严重失真,会计监督作用大打折扣。 此外,企业在破产清算过程中,破产企业清算组在会计处理工作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主要问题如下: 第一,记账方法不合乎有关规定。 有些清算组负责人不重视财务管理工作,在思想意识上存在一个“破”字,简单从事、得过且过,告诉财会人员登记“流水账”,不存在财会人员职责之分,即以现金为记账裁体,不采取复式记 账方法,条据零乱、账目不全。 第二,货币资金管理不善。 有些清算组将单位的现金收入以个人储蓄方式存入储蓄所,以出纳员为名开立存折,大额存入或支取现金,违反了现金管理有关规定。 第三,违规列支工资。 清算组成员中,可能聘用了一些有专业知识的人员,这部分北京科技大学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 9 人员工资可以在清算费用中核销。 可是有些人员是从企业主管部门或其他单位在职人员抽调,使其工资多开了一份,造成重复支付工资问题,违反了国家财政、财务开支的规定。 第四,会计科目设置不规范。 按文件规定清算组应于清算开始日另立新帐。 新帐设置的科目与破产企业移 交的科目余额必须对应衔接。 破产财产清偿顺序失衡。 在破产清算过程中,清算组应当提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这一方案需要提请债权人会议审查再通过之后,交由法院裁定执行。 破产财产的分配坚持以现金分配为主、实物分配为辅的原则。 按照破产法的规定,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之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补助及社会保险费用; ;。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但在破产清算过程中,有的清算组混淆清偿顺序,在没有清偿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企业税款情况下 ,就优先偿还一部分个人债务,如:支付企业欠个人产品货款,严重违反《破产法》的规定。 4完善企业破产清算问题的对策及建议 企业破产清算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大多数都是普遍存在的问题,也是伴随我国社会主义经济体制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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