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诉讼证据的认定毕业论文(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自独立的特点,收集证据与保存的程序和方式也都各不相同,审查和判断的重点与具体程序也有所区别,因此科 学的划分证据种类,不仅有利于根据不同的证据种类规定相应的证据规则,判断某一证据的证明能力的大小,还可以促进审判工作的正常进行。 从法律的角度来对收集到的证据进行科学的划分,规范证据在诉讼中的合法地位,合理而充分的进行审查和判断,依法定程序鉴别真伪,找出它们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客观联系,确定其有无证明力,科学判断、合理采纳、公正适用,促使收集到的各种证据合理地进入诉讼程序,使案件的审理和判断能够顺利进行,进而实现证据自身的价值意义,从而达到在公正的程序中准确无误地认定案件事实、合法正当地处理诉讼争议的目的。 维护法律 的权威和要保护的对象,惩罚犯罪行为,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和法制社会的繁荣发展。 [2] 天津工业大学 2020届本科生毕业论文 2 第一章 刑事诉讼证据的基本属性 概念: 证据是用来证明过去发生的事实,之所以能够证明已经发生的事实,是因为证据在过去发生的事实载体上留下了相关信息,这些信息附着于任何一种物质载体的时候,证据就产生了。 物质世界的任何一个载体,只要是用来推理、证明、判断一个未知的事项,证明一个实物的存在与否,它都是证据。 而对于证据的真假、合法与否,均需要通过法庭的举证、质证、认证程序来判别。 [3] 证据既是证明之根据,也是与案件有关的 一切事实载体,具有能够作为定案根据的资格和条件。 诉讼证据是指能够证明争议案情的已知事实与表现其内容的法定形式的统一,它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并且与案件事实有关联,能够对争议案情起到证明的作用,而且还必须具有法定的表现形式。 而对于刑事诉讼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在收集和提出过程中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依法进行不违反法律法规,还应当做到使待证的事实内容与表现形式达到合理的统一与衔接。 [4] 刑事诉讼证据的基本属性: 刑事诉讼证据的客观性: 客观性是刑事诉讼证据的首要属性和最本质的特征。 一切刑事诉讼证 据,都是伴随着案情进展而出现的实物、痕迹和反映现象。 这些实物、痕迹和反映现象都是客观存在的。 刑事诉讼证据的客观性是相对于办案人员的主观认识来说的,不依当事人的主观意识为转移,也不依办案人员的主观意识为转移。 办案人员绝不能用主观臆断来代替这些客观事实,更不允许任意改变或者替换收集到的证据材料。 刑事诉讼证据的客观性要求刑事诉讼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 反之,任何想象、猜测、分析、估计、推断以及来源不清的道听途说等并非客观存在的事实,都不能成为刑事诉讼中的证据。 刑事诉讼证据的关联性: 关联性是指刑事诉 讼证据必须是与争议的案情有关联,能够发挥其证明作用的事实。 一切用以证明诉讼争议的证据,都必须同诉讼案件有着客观的联系,而且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还必须同刑事案件中的犯罪事实存在着内在、必然的联系。 反之,与本案无关的其他事实与材料,都不能成为诉讼中的证据。 刑事诉讼证据的合法性: 合法性要求刑事诉讼证据必须是由司法机关或者当事人、辩护人等依据法定程序收集的事实。 反之,采取非法手段收集的材料,即使是客观存在的事实,由于其取证的手段不合法,也难以成为刑事诉讼中的有效证据。 刑事证据的合法性天津工业大学 2020届本科生毕业论文 3 是刑事诉讼证据的 必要属性,也是刑事诉讼证据区别于一般证据的最显著的标志。 刑事证据的合法性,也被称为刑事证据的许可性,是指刑事证据的来源、刑事、收集和认定都由法律调整和规范,都应符合法律的规定,它是刑事证据在社会形成过程中产生的。 天津工业大学 2020届本科生毕业论文 4 第二章 刑事诉讼的证据规则 概念: 所谓证据规则是指确认证据的范围、调整和约束证明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证据制度的集中体现,具有强制的效力性、明确的指导性,同时为了规范证明行为而确立的公安机关、司法机关与诉讼参与人在收集证据、判断证据、采用证据时必须遵守的一系列程序性原则。 证据规 则的分类: 关联性证据规则: 证据关联性的规则,是指只有与诉讼中待证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的证据才可以采纳,一切没有关联性的证据均不采纳。 证据的关联性是证据可采性的前提条件,即证据是否具有可采性,首先取决于它与案件的待证事实是否具有关联性。 凡是具有可采性的证据,都必须具有关联性。 关联性规则看似规定的是证据证明性的问题,但实质是一条可采性或证据能力规则。 也就是说,如果不具有关联性,该证据不可采,但是,反过来说,并不是具有关联性的证据都一定都具有可采性,仍有可能出于各种利益考虑被排除。 在大陆法系,多数国 家的立法对于证据的关联性问题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而是由法官在具体案件的审判中自由裁量。 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者和司法者看来,证据应该具有关联性是不言而喻的事情,无需法律再用明确的语言规定。 大陆法系传统重视法官的职权作用,在诉讼证明活动中强调法官的自由心证,因而将证据关联性的判断归属于法官的自由心证的范畴,证据是否具有关联性以及相应的证明力大小不应该由立法来明确加以规定。 在证明的过程中,有些证据具有一定的证明价值,但同时也包含着潜在的偏见危机,这就需要法官就特定证据的证明价值和偏见危机进行比较和权衡。 如果证明价值 大于偏见危机,则采纳该证据,反之则排除该证据。 这样的比较和权衡过程赋予法官很大的自由裁量权。 [5] 传闻证据规则: 传闻,是指不是由陈述者在陪审或听证中作证时所作出的陈述,在证据上将它提供出来加以证明主张事项的真相。 在理论上,传闻证据是指在审判或询问时作证的证人以外的人所表达或作出的,被作为证据提出以证实其所包含的事实是否真实的,一种口头的或书面的意思表示或有意无意的带有某种意思表示的非语言行为。 传闻证据规则作为排除证据的手段,在英美证据法上占有十分显著的重要地位,其起源于英国,与陪审团制度一起被 认为是英国证据法最为重要的特征。 大多数英美法学者认为,传闻证据规则是陪审制度的产物,因为陪审员并非是法天津工业大学 2020届本科生毕业论文 5 律专家,不具备正确评判传闻证据所含证明力的能力,为了确保证据的可靠性,就应当排除缺乏证明力的证据。 因此,在诉讼中原则上禁止将传闻证据作为正常的证据来使用,只有在不至于导致对陪审团陈述误导作用的例外情况下,传闻证据才有可能在一定的条件下被采纳,所以传闻证据实际上是直接审理原则的当然结果,在实际审判中违背了直接审理原则而缺乏可信性被排除出去而不能作为证据在审判中使用。 在大陆法系的国家中,并不存在完全等同于英美法 系国家的传闻规则,但是,传闻证据规则对大陆法系的影响却不可否认。 随着书面审理制度在大陆法系的废止,直接言词原则在许多大陆法系得以确立,根据该原则,直接感知案件事实的人必须出庭作证,这与英美法系的传闻证据规则都是基于公平审判、发现真实的理念而设立,与传闻证据规则可谓是异曲同工。 但是,直接言词原则与传闻证据规则还是存在一定的差异:首先,两者发挥作用的诉讼模式和方式不同,其次,二者的内涵和适用范围不同,第三,作用的侧重点和规范的关系不同,对证据效力的影响也不同。 [6] 最佳证据规则: 最佳证据规则就是指 在对书证进行采纳时,必须提交原件或者原本,复印件或者副本不得采纳,除非符合例外情况的规定。 但是,大陆法系的国家对使用第二手材料则往往没有如此严格的规定。 那何为原件或者原本呢。 根据证据法基本原理,原件或者原本,是指文件的制作者在将有关的内容予以记载的当时所形成的原始文本。 经过复印、复制、扫描、摘抄等方法,将原件或者原本经行制作后形成的第二手材料,则被称为复印件、复制品、或副本等。 原则上最佳证据规则仅适用于书面的文字材料,如信件、电文、文件等等。 但是随着科技的发展,文书的范围也日渐扩大,因此,最佳证据规则的适 用范围也扩大到了录音、录像和照片,包括电影胶片和 X 光片。 需要说明一点,由于书证载体本身不局限于书面材料,因此,该规则也不仅仅适用于一份文件。 并且这里的书证是广义上的书证,还包括我国证据种类中的视听资料部分。 另外,最佳证据规则不适用于那些仅有附属或表面意义的文字材料,也就是说,文字材料必须是与案件中的重大问题相关。 [7] 意见证据规则: 意见证据规则是指证人根据其感知或了解的案件事实作出的推断性陈述,包括普通证人的意见证言和专家证人的意见证言。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普通证人的意见证据不具有可采性。 换言之 ,普通证人只能就其直接感知的事实提供证言,或者陈述自己亲身感受和经历的事实,而关于事实的意见、信念或据此进行的推论,不能用来所信事实或推论事实为真。 但是,专家证人则可以提供意见证据。 普通证人的意见证据原则上不具有可采性主要是基于以下法理依据:第一,证人天津工业大学 2020届本科生毕业论文 6 职能与裁判职能的区分不同;法理上认为证人是一种证据方法,其职能在于将其亲身体验的事实如实提供与法庭。 而依据一定的证据材料所做的推论或结论,则属于裁判职能。 虽然在理论上事实裁判者可以自由的排斥、抵制意见证言,但是事实上仍然难免受到影响。 当证人将其运用感官观察到的 信息告知事实裁判者之后,后者便不再需要前者用推理结论方式予以协助。 因此,该一般原则可以阻止证人侵越事实裁判者的权利。 第二,就所证明的事实,普通证人的意见往往不具有相关性,如果允许法庭使用其意见陈述,则存在影响公正认定事实的危险。 意见并非对证人所亲身体验,如果允许证人提供意见,其陈述的客观事实中混杂有个人见解,则有误导事实裁判者的危险,以至于可能错误的认定案件事实。 最终,意见证据并非事实本身,而是基于某种事实而做出的推断与评价。 需要指出的是,判断某个证人陈述是否属于“意见”,并不是在于证人是否使用了“我看”、 “我认为”之类的言词,而是需要根据该项证言的内容来确定,看他是证人的感知观察还是某种推断与评价。 在这个意义上,意见证据是与感知证据相对称的,感知证据是指证人所陈述的自己亲身感受、感知、经历的事实情况。 然而,在实际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并没有直接采用专家证人的概念,而是采用与证人并列的鉴定人的概念。 鉴定人结论和证人证言都是彼此独立的证据类型。 鉴定人的职责是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技能和经验,就案件中的专门问题向法庭提供鉴定结论或意见。 对于证人,虽从一般法理上要求其根据自己所了解的事实提供证言属于应当,但是,法律对于其 自己所体验的事实进行一些分析、推测等意见陈述并无明确的禁止规定,其证据价值的大小由法官依凭自由心证作出判断。 补强证据规则: 补强证据规则,是指为了防止误认事实或发生其他危险性,而在运用某些证明力显然薄弱的证据认定案情时,必须有其他证据补强其证明力。 其宗旨在于从法律上明确要求法官在运用某些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时候必须具有佐证。 无论这些证据看上去多么可靠、多么有证明力,法官也不能单独根据该证据认定相应的案件事实。 在性质上,补强证据规则不是一项可采性规则,而是一项限定证据证明力的规则。 补强证据规则影响诉 讼证明活动的方式在于,需要补强的证据虽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证明案件事实,但没有完全的证明力,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必须在有其他证据以佐证方式补强其证明力的情况下,它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根据。 现代诉讼证明活动以自由心证为原则,法律一般只对证据的证明能力加以规定,对证据的证明力很少做限制,而是交由法官判断。 补强证据规则限制了证据证明力的判断,因而被认为是自由心证原则的一个例外或补充。 根据补强证据规则的精神,我们可以划分出两类证据,即主要证据和补强证据。 主要证据是指基于其本身的特殊性质,需要其他证据增强或 担保其证明力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补强证据则是指专指为了增强、担保主要证据天津工业大学 2020届本科生毕业论文 7 的证明力而提出的证据。 补强证据应当具有对主要证据的客观性和主要证据证明的案件的主要事实的客观真实性的双重证明作用。 因此,我们要特别注意不能将直接证据等同于主要证据,将间接证据当做补强证据来使用。 补强证据与间接证据具有不同的性质。 我国的《证据法》中也有关于对补强证据规则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 69 条规定:“以下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一)未成年人所做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想当的证言, (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五)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这些“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的证据在证明力上无疑受到了限制,如果要充分发挥其证明作用,必须对其证明力进行补强。 交叉证据规则: 广义的交叉讯问是指以审问方式向对称的人证调查方式,狭义的交叉讯问与直接讯问相对称,即与主讯问相对称的反讯问,我们所说的交叉讯问是从广义来看的,他是英美法中在庭审时对证人(包括一般证人、被害人、放弃 沉默权出庭的被告人、专家证人等)进行讯问的方法。 这一法庭调查制度由主讯问、反讯问、再主讯问、再反讯问等诉讼行为顺序构成。 证人首先由提出证据的一方进行直接讯问,然后由对方当事人针对证人在讯问时陈述的内容或与此有关的事项对该证人进行反讯问,然后举证方和对方可以再次讯问和再反讯问。 其间,反讯问是交叉讯问制度的关键环节。 [8] 在法庭的审理过程中,交叉讯问具有重要的作用:首先,作为质证的一种基本方法,它能够促进案件真实的发现。 其次,它能够有效的保障当事人对法庭审理的充分参与,尤其是有利于被告人有效行使辩护权。 除此之 外,交叉讯问还有助于诉讼结构的均衡,在这一机制中,控辩双方各自将证据呈现给法官,并直接参与证据的调查,获得充分的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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