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产品质量法律制度(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 保证产品质量义务( 第 34条 ) 产品质量标识义务( 第 36条 ) (二)不作为性义务( 第 3 3739条 ) 第四节 经营者的产品质量责任 一、 民事责任 [重点 ] 二、 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 导入案例 】 王某在城乡仓储买回一高压锅。 回家后发现高压锅的气垫圈坏了,因当时家里有人找,王某便决定下午回家后再去仓储换一个。 中午,王妻回家后,看见地上新买的锅非常高兴,在仔细看过各说明文书等文件、合格证后,按着说明书的规定开始做饭。 不料却发生爆炸,使王妻眼睛被炸伤,治疗而花出医药费 2万多元,其中一只眼睛视力不到 0. O1度。 思考: 产生爆炸原因是产品质量问题还是使用不当问题。 若产品质量问题从哪些证据证明。 若属产品质量问题民事责任应由生产者还是销售者承担。 是属什么性质责任。 这两种责任有何区别 确定责任主体后,责任者承担范围有哪些。 权利人诉讼时效如何。 一、民事责任 (一) 产品责任 (二) 产品质量违约责任 (三 ) 诉讼时效 (一)产品责任 前提: 产品缺陷 造成他人损害。 归责原则 销售者 —— 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第 42条 生产者 —— 严格责任原则: 第 41条 ( 1)生产者承担严格责任的条件 A、 产品存在缺陷( 46条) B、缺陷产品造成了损害 C、产品存在的缺陷与损害具有因果关系 ( 2)严格责任的免除 —— 案例 3 第 41条第 2款 [注 ]举证责任问题 案例 4 承担产品责任的主体和方式 ( 1)主体:生产者、销售者 第 43条 ( 2)方式:恢复原状、折价赔偿、赔偿损失 第 44条 时效问题 第 45条 案例 3: 严格责任的免除 检验单位 李某 卡式炉 经调查证实该型号卡式炉存在缺陷,事故前几天送到李某单位请求测试 市某电器公司 李某 案例 4: 三菱吉普车前挡风玻璃爆裂被震伤致猝死案 日本三菱吉普车 原告亲属林志圻 委托日本厂家实验室鉴定 汽车行驶中 前挡风玻璃爆裂被震伤致猝 . 二审 :被告举证不能 ,向原告支付 50万元。 一审判决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委托国家质检中心鉴定 (二)产品质量违约责任 (第 40条) 产品缺陷以外其他原因造成的损害 , 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承担产品违约责任的原因: ( 1) 违反默示质量担保的要求; ( 2) 违反明示质量担保的要求。 承担责任的主体: 销售者 , 向生产者 、 供货者追偿 承担责任的方式: 修理 、 更换 、 退货 、 赔偿损失 行政民法化:责令改正 二、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罚款依据 违法生产 、 销售产品的货值金额一定倍数罚款。 民事责任(赔偿)、行政责任(罚款)、刑事责任(罚金)竞合问题。 (第 64条 ) 民事赔偿优先 《 产品质量法 》 第 2条 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 、 制作 , 用于销售的产品。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 , 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 、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 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 , 适用本法规定。 《 产品质量法 》 第 14条第 1款 国家根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标准 , 推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 企业根据 自愿原则 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 认证机构 申请企业质量体系认证。 经认证合格的 , 由认证机构颁发企业质量体系认证 证书。 《 产品质量法 》 第 14条第 2款 国家参照国际先进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 , 推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 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产品质量认证。 经认证合格的 , 由认证机构颁发产品质量认证证书 , 准许企业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使用产品质量认证标志。 《 产品质量法 》 第 15条 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 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 ,影响 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 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 反映有质量问题 的产品 进行抽查。 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 随机抽取。 监督抽查工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规划和组织。 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 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 地方不得另行重复抽查 ;上级监督抽查的产品, 下级不得另行重复抽查。 根据监督抽查的需要,可以对产品进行检验。 检验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并 不得 向被检查人收取 检验费用。 监督抽查所需检验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 生产者、销售者对抽查检验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十五日 内向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上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申请复检,由受理复检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作出复检结论。 《 产品质量法 》 第 1617条 第十六条 对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生产者、销售者不得拒绝。 第十七条 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由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其生产者、销售者 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予以 公告 ;公告后经复查仍不合格的,责令 停业,限期整顿 ;整顿期满后经复查产品质量仍不合格的, 吊销营业执照。 监督抽查的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依照本法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处罚。 《 产品质量法 》 第 2223条 第二十二条 消费者有权就产品质量问题 , 向产品的生产者 、 销售者查询;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申诉 , 接受申诉的部门应当负责处理。 第二十三条 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组织可以就消费者反映的产品质量问题建议有关部门负责处理,支持消费者对因产品质量。经济法产品质量法律制度(编辑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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