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反就业性别歧视法律规范的不足与完善_毕业论文(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业性别歧视是指;基于性别的任何区别、排斥或特惠,而取 消或损害就业方的机会平等或平等待遇,但基于特殊工作本身的要求的任何区别、排斥或特惠,不应视为歧视。 „. 根据女性的生理特点,明确那些工作不能找用女工。 我国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规定了某些工种或岗位不得招用女工。 如矿山井下作业,森林业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等等。 这些规定是出于对妇女自然生理条件的考虑。 在这些岗位不招用女工不构成就业性别歧视。 如果没有法律的特殊规定而不招用女工,就属于性别歧视。 ② 李雄:《平等就业权的提出》,《河北法学》 2020年 6 月第 26 卷第 6 期 用工自主权限制平等就业权法定情形的基础上,用工自主 权对平等就业权的限制只能 “ 到此为止 ” , „ 其他情形与行为都是非法的,或者是不合理的。 5 是追求利润最大化, 这是无可厚非的,任何一个企业,都希望员工能够尽可能多的为企业创造利润。 希望招用能够给企业带来更多利润的员工。 在进入劳动力市场方面,男性具有明显的优势,第一,生育和家庭对企业的影响大大小于女性。 第二,退休年龄大于女性,享受养老保险晚于女性。 第三,体力及承受艰苦环境的能力大于女性。 由于男性具有这些优势,企业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必然首先选择男性。 企业趋利的本质属性,决定了企业不可能自觉自愿的选择对自己不利的因素。 在大多数行业的就业方面,就自然形成对女性的歧视。 其次,进入劳动力市场的歧视手段各种各样。 用工权完全掌 握在企业手里,企业处在绝对的支配地位,而被招工者处于绝对被支配地位。 用不用,企业一句话就确定了。 企业自主用工权被无限的扩大了。 很多企业在招收女性方面,设置苛刻条件,采用刁难手法,或者使用隐蔽方式拒绝女性应聘者。 ① 再次,进入劳动力市场就业性别歧视的法律救助苍白无力。 “ 劳动者就业,不因性别不同而受歧视。 ” 这些原则性的法律规定,显得苍白无力,根本无法阻止进入劳动力市场的就业性别歧视。 进入劳动力市场的就业性别歧视的现象普遍存在 , 而且相当严重。 ( 三 )被动退出劳动力市场的歧视 在用工是买方市场的情况下,有些企业对已 经招用的女性员工,在法律明确限制下,或社会舆论的压力下,不能明目张胆地以女性做为理由辞退女性员工。 但是,很多企业采用变通手法排斥女性,迫使女性被动退出劳动力市场的情况比比皆是。 在企业革新、转产、结构调整、企业重组等变革中,裁员下岗,大多是女性被裁,逐步削减女 ① 郭毅玲:《关于我国女性就业歧视问题的法律思考》,天水师范学院学报 2020年 5 月第 28 卷第 3 期 有许多单位虽然表面上没有对性别作出限制,但在录用时采用各种隐蔽的方式和手段故意刁难女生,提高条件。 6 性员工。 在安排岗位方面,有些企业特别是小型企业,把脏、累、险或夜班的岗位安排给女性做,甚至把有空气污染,有辐射或有毒害的岗位安排给女性;在工资和福利待遇上,同工不同酬,以及拖欠工资,不能享受相同岗位的福利待遇;在管理规章制度上,比如不许请假,不许结婚,或 不许生育等 , ① 否则视为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而解除劳动合同;保护措施上,降低或取消对女性特有的保护性措施,使女性容易遭到侵害;在晋升和提拔使用上,排斥提拔使用女性员工。 林林总总的变通手法,企业可以任意使用,使处于绝对劣势的女性员工,难以招架。 很多女性哑巴吃黄连,有口说不出。 被迫无奈,自行退出劳动力市场。 或靠丈夫养活,或从事更差的工作,这类情况普遍存在,“ 下岗女工 ” 成了庞大群体。 使很多女性丧失了平等就业权。 二 、目前反就业性别歧视立法不足 目前我国没有一部完整的反就业性别歧视的法律。 男女平等就业权的法律规定, 分别在宪法、劳动法 、 妇女权益保护法 和 就业促进法等诸多法律当中 得到体现 ,这些法律规定,大都是原则性强,可操作性弱。 到目前为止,法律没有对就业性别歧视行为作出明确的范围界定,也没有认定规则。 难以起到遏止就业性别歧视的规范作用。 反就业性别歧视的立法明显不足。 (一) 从立法层面上看 从立法层面来看,存在以下不足 : 第一,没有一部专门的,完整的反就业性别歧视法。 保护妇女平等就业的法律规定,分散在各法律当中。 不能实现真正意义的保护妇 ① 郭毅玲:《关于我国女性就业歧视问题的法律思考》,天水师范学院学报 2020年 5 月第 28 卷第 3 期 即便女生被用人单位接受,也往往受到一些苛刻的条件限制,如; “ 单身条款 ” 、“ 禁孕条款 ” 等歧视性条件,使女性必须在工作与结婚、怀孕之 间做出选择。 „. 越来越多的女大学生也因此陷入尴尬和无奈的境地。 7 女平等就业。 第二,现有的反就业性别歧视的法律规定,过于原则。 比如劳动法、就业促进法,妇 女权益保护法等,都原则性的规定了平等就业,与男子享有同等的就业权利。 但是,缺乏具体详细的规定。 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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