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纳税评估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毕业论文(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一次质的飞跃,它标志着内部基础性制度 — 纳税评估在我国税收征管工作中的确立,标志着评估工作从此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 目前,全国各级税 务机关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正在积极贯彻执行此《纳税评估管理办法 (试行 )》并取得了明显实效。 但我国的评估工作仍存在诸多不足,需要不断改进和完善 [6]。 我国纳税评估出现的问题 纳税评估的法律依据不足 到目前为止,对纳税评估工作做出相关规定的文件及政策的最高法律定位是部门规章,立法层次不高。 针对纳税评估制定的文件屈指可数,比哈尔滨 理工大学学士学位论文 6 较全面的只有《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一部,但也仅是 “ 办法 ” 而已,还没有上升到法律的高度。 其他的多是单一税种或单一行业的一些规定,这些规定在各地实行时又由于生产经营情况不同,文件 与企业经营实际脱轨等原因,无法完成文件的指导精神或根本实行不了 [7]。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没有对纳税评估的具体规定,现有的法律法规中也没有明确在纳税评估问题上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纳税评估的指导性文件《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对纳税评估做出的规定和界定也只是框架性的,而且文件制定时间较早,无法完整地涵盖近几年纳税评估工作的发展中扩充的丰富内容。 纳税评估的执行过程存在法律依据不足,具体做法与现行法律制度规定不相符合现象。 比如,纳税评估约谈、实地核查的内容与税务检查内容基本一致。 《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纳税评估可以执行检查账薄资料、了解情况、实地核实等项工作。 而在《征管法》中规定相关内容是税务检查的内容,《征管法》比《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法律位阶高,法律效力更强,《征管法》并未明确规定纳税评估的检查职能,而纳税评估又在执行税收检查的工作内容,这样是否存在执法越位令纳税人质疑。 在纳税人自行补税的问题上,通常对需要补正申报、补缴税款的纳税人并不进行罚款处理,这与《征管法》等税收法律法规所做出的规定不一致。 对一般性纳税问题的处理,在《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中做了这样 的规定, “ 对纳税评估中发现的计算和填写错误、政策和程序理解偏差等一般性问题,或存在的疑点问题经约谈、举证、调查核实等程序认定事实清楚,不具有偷税等违法嫌疑无需立案查处的,可提请纳税人自行改正。 需要纳税人自行补充的纳税资料,以及需要纳税人自行补正申报、补缴税款、调整账目的,税务机关应督促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逐项落实。 ”明确了不具有偷税等违法嫌疑的计算错误或政策理解偏差导致的纳税问题是由纳税人自行改正的。 自行改正的环节中,基于纳税人 “ 经纪人 ” 的特性,纳税人不想损害自己的经济利益,不可能做出罚款的处理。 而且,纳税 人也不具备罚款这一执法职能这一职能只可能由行政执法机关作为主体来完成。 所以,经纳税人自行改正的纳税问题不涉及罚款。 而《征管法》第六十九条规定 “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 50%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 ” 这里的罚款规定就和纳税评估的处理要求出现了不同。 国家税务总局在相关文件里对纳税评估环节的处罚问题做了这样的规定, “ 经纳税评估、约谈辅导和调查核实所确定的问题,包括催报催缴、补正申报补缴税款、调整账目、限期改正、加收滞纳金等,按照有关规定处 理。 涉及处罚的,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偷哈尔滨 理工大学学士学位论文 7 逃骗抗等税收违法行为需要立案的,要及时移交税务稽查部门查处。 ” 虽然该文件解决了纳税评估过程中处罚的执行问题,但是具体规范纳税评估的部门规章和《征管法》之间的不一致仍然存在。 纳税评估关于移交问题的法律规定不统一,不明确。 《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规定 “ 发现纳税人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嫌疑的,要移交税务稽查部门处理。 ” 但是对移交的标准和方式没有明确。 在 2020 年制定的《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中, 第十七条规定 “ 税收管理员发现所管纳税人有下列行为,应提出工作建议并由所在税源管理部门移交税务稽查部门处理: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以及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的;涉嫌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发票违法犯罪行为的;需要进行全面系统的税务检查的。 ” 在《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该规程适用于国税机关管辖范围内各税种的纳税评估)中规定了在纳税评估过程中应移交稽查部门的情况:明显存在虚开或接受虚开发票现象的;纳税人拒绝评估人员实地核查,或者以各种方式阻挠、刁难评估人员核查的;纳税人主动选择以自查申报代替约谈说明后,未能在规定期限内自查补税且未向税务机关说明正当理由的,以及自查补税结果与税务机关的评估结果差距较大且不能说明正当理由的;纳税评估过程中发现纳税人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行为;在一个年度内,发现评估对象在以前纳税评估时已被发现并得以纠正的问题再次发生的。 出现这些行为之一,应由评估人员制作《纳税评估拟办意见书》,并注明 “ 转稽查部门进一步检查 ” 的意见,然后向稽查部门移交 [8]。 可以看出,关于纳税评估应移交稽查部门的规定并不是统一和规范的,涉及的移交范围和移交人员、移交过程没有一个统一的标 准。 各地税务机关制定的纳税评估工作规程更是对移交有各不相同的规定。 这使得纳税评估过程中难以分辨到底哪些案件需要移交,哪些需要在纳税评估环节处理。 另外,纳税人是否属于偷税,应从稽查的角度来判别和确定。 现在由评估部门自行确定偷税案件,存在的问题一是评估部门对偷税的认定权力缺少法律依据。 二是纳税评估部门因此可能承担不必要的管理责任。 依据《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做出的纳税评估处理,使大多数纳税人的少缴税款行为只需补缴税款、滞纳金,而不必承担其他责任。 这样的处理结果是依据纳税评估部门的决定而做出的,如果评估部门 界定偷税行为的决定有误,管理部门将为此承担管理责任,并且偷税行为可能因此得到姑息。 这种具体工作行走在法律边缘,相关规章与现行法律规定没有衔接好的问题也会使管理部门和管理员的责任风险加大,某些情况下可能存在隐性的过错责任。 哈尔滨 理工大学学士学位论文 8 纳税评估的法律规定与新的税收法律法规没有搞好衔接,政策相对滞后,使得纳税评估的法律依据不充分。 在《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了内资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评估分析指标及其使用方法,这些指标被应用于原内资企业所得税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评估工作。 但在 2020 年 3 月 16 日我国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并于 2020 年 1 月 1 日开始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已同时废止。 这两部税收法律法规的废止意味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中所得税类指标对应的相关税种已不存在。 两税合一,新的企业所得税开始执行后,《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中所得税类的评估指标已不适用于新企业所得税的评估,但又没有出台新政策来规范企业所得税评估指标。 这种局面不但使纳税评估工作过程中缺少规范的指标操作系统,也使相应评估过 程的政策、法律依据明显不足。 纳税评估指标体系不健全 截止目前,我国纳税评估的指标和预警值还都是各地分别组织确定,完善的评估指标体系还没有完善地建立起来。 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评估指标和预警值非常有限,而且仅限于增值税单一税种和商贸、加油站等单一行业。 并且由于指标设计少,针对性不强,实行效果不佳。 在 2020 年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成品油零售单位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中,确定了购进金额差异率、销售额差异率、税收负担率这几项评估指标及预警值。 2020 年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 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颁布和执行,提出了销售额变动率分析,累计应税销售额变动率、当月应税销售额变动率、税负率等几项评估指标及预警值。 这些评估指标在应用时缺少外部完整核算条件的配合(目前我国企业的原料、产成品核算控制,资金核算控制等控制环节不能全部达到真实完整的要求),提出的若干项指标也无法全面地反映所要监控的经济内容,实用性较低。 并没有很明显的实用价值,所以有的文件早已失效,不再执行了 [9]。 我国的纳税评估到目前为止并没有统一、规范、操作性强的纳税评估指标体系。 虽然各地税务机关有的自行设计、确定了一些 评估指标和评估模型,不过应用性都不是很强,也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 计算机应用技术 运用较少 我国税务系统尚未实现与政府其他部门之间的网络互联,各方所掌握的信息资源无法即时交流,国税、地税之间也没有实现联网、信息共享。 虽然部分税务机关和银行之间实现了联网,但是获取的信息是单一的,税哈尔滨 理工大学学士学位论文 9 务机关与银行之间的信息传输仅局限于税款的申报入库情况,不能反映出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资金流量与流向。 与工商、劳动、社会保险等部门的网络建设更是空白。 税务系统在用的软件,也存在互相无法共享数据的情况。 目前全国广泛推广应用的征管软 件是中国税收征管系统( CTAIS 系统)和金税工程,另外还有其他一些征管在用软件。 这些征管软件系统本身技术上就存在不兼容的情况,数据库接口的程序编码各不相同, CTAIS 系统使用的是SYBASE 数据库,而金税工程软件是在 GRACIE 基础上开发的。 这使得在技术上实现信息共享存在一定的障碍。 国、地税目前分别使用不同的征管软件,所以国、地税的信息没有实现共享。 2020 年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国、地税机关使用统一的税务登记证,登记办理由地税机关进行,然后向国税机关传递相关信息,这项传递任务目前还是在地税和国税之间用人 工报送纸质文书,所以目前网络建设远远不能满足征管发展的需要。 国、地税机关在对存在逻辑关系的税种进行评估时因为无法及时取得对方的申报和查补数据,缺失了评估信息共享的较好时机。 一些企业在国税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后未能到地税办理城建税、教育附加的申报缴纳,国税机关对企业的增值税、消费税进行查补后也缺少必要的网络传输手段即时将查补结果告之地税机关。 在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评估上也存在类似的问题。 这些情况在网络建设完善、信息传递通畅的条件下,是很容易解决的。 目前在国税、地税之间开展的两税比对工作,也因为上述原因而 得不到快速的发展。 两税比对的信息采集是以季度为期限,相当于对纳税人的相关联税种之间每季进行一次评估,发现异常的,即时找出原因。 两税比对的过程体现了纳税评估的工作要件,不过这个过程只涉及利用不同税种间逻辑关系的比较筛选出异常情况,应用指标较少、过程简单。 如果国、地税申报信息实现共享,那么这种比对可以在申报期间内即完成。 所以网络联通不畅,数据无法及时共享给税收征管带来的阻碍作用明显。 纳税评估组织机构不完善 纳税评估的组织机构并没有进行规范、统一的设置。 当前我国各级税务机关并没有规范设立专门的纳税评估 机构,也没有纳税评估人员的选任考核标准。 纳税评估工作大多还是由基层税务机关和税收管理员来完成,有的时候是抽调人员组织临时性的评估工作,虽然近年来一些地区设立了纳税评估局,纳税评估处,基层局有的设立了纳税评估科,但是这种组织建设缺少系统的安排。 纳税评估的人员没有选任的即定标准。 在当前计算机应用和网络建设的现有条件下,人员的配备是做好纳税评估工作的关键性因素之一。 经验丰富、业务能力强的评估人员会更有效地完成评估数据哈尔滨 理工大学学士学位论文 10 分析、约谈、实地核查确认等工作过程。 所以纳税评估人员的选任应该有适当的标准和条件,才能适应纳税评估 工作的要求。 另外,由于纳税评估制度上的不完善,极有可能产生新的税收执法不严的问题。 由于没有规范的操作模式,没有明确的责任追究制度,操作纳税评估工作的人员的部分工作存在责任盲区。 并且由于纳税评估发现纳税问题是由企业自行补税,征纳双方的行为存在着较为 “ 宽松 ” 的执行空间,这样容易滋生执法腐败现象,产生权力寻租的机会。 哈尔滨 理工大学学士学位论文 11 第 3章 纳税评估的国际经验借鉴 国外纳税评估的发展现状 新加坡、美国、澳大利亚等国实行纳税评估较早,已有几十年的发展历史,形成了具有本国特色的纳税评估体系,对我们有启发,值得我国在纳税评估制度建设中参考借 鉴。 新加坡的纳税评估 新加坡是典型的实行纳税评估制度的国家。 新加坡税务局实行的评税方法主要为核对法和财务分析法,评税管理工作主要依托计算机系统进行。 新加坡有专门的纳税评估机构,严密的纳税评估操作规程,通过机构内各部门相互衔接的规范运作来完成纳税评估。 纳税评估有一个完整的运行系统,各部门分工明确,工作内容清晰。 这也是新加坡纳税评估制度比较有特色的方面,在机构设置上有税务处理部、公司服务部、纳税人服务部、纳税人审计部和税务调查部,这些部门有效地实施着整个纳税评估工作的流程控制。 税务处理部,其职能是发 放评税表,处理各种邮件、文件和管理档案;纳税人服务部,对个人、纳税人的当年申报情况进行评税;公司服务部,对法人的当年申报情况进行曲评税;纳税人审计部,对以往年度评税案件和有异议的评税案件进行复评;税务调查部,对重大涉税案件进行调查 [10]。 同时,为了保证评税工作质量,纳税评估工作拥有严密的工作规程和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新加坡在评估处理上比较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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