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碳排放交易体系构建方案的探究(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的方式 效率非常低( 4366%)。 如果采取 双边的拍卖 的方法, 交易效率 较高 ( 9093%), 但交易成本也较 高。 最后来区分 国际 和国内 的排放物交易的方案 ,很明显如果是国际之间的交易 会招致更多交易成本和不确定性,超过一个国家 计划。 2. 碳排放交易 6 对碳排放分配的理论研究 分配形式理论上有三种方式:( 1)拍卖 ( 2)以产量为基础的分配 ( 3)标准外生,对公司指派。 拍卖: 古尔德 ( 1999) 富尔敦 、 梅特卡夫 ,( 2020)认为拍卖具有( 1)提高政府收入, 以备有更充裕的资金 用于环境保护( 2)激励企业创新,提高能源效率;( 3)减少新税收;( 4)公平。 一般均衡模型 给我们证实了 拍卖许可证 可 将收入用于消减税收扭曲,成本效益是祖父制的 2 倍。 古尔德 ( 1995), 哈恩 .诺尔 ( 1983)则认为零收入拍卖具有 的优点是 : ( a) 公开的价格表明最后的结果; ( b) 拍卖结果是帕累托效率的; ( c) 财富再分配过程 缓和 , 政策 上可行度高; ( d) 均衡价格体现许可对持有人的价值。 最 常见 的外生标准是祖父制( grandfathering)。 经研究发现,祖父制存在着一定的缺陷 ( 祖父制与拍卖相 比 ): ( a) 对环境的改革公司缺乏鼓励。 这是因为 只要 环境的改革 就会 减少许可证的价值。 ( b)祖父制可能存在 进入行业门槛较高 ,老公司会免费获得新进公司的许可证 ,而新公司 要获得许可证就 必须向 老 公司购买。 更进一步说,如果现有市场有缺陷或者老公司在资本市场上占垄断地位,那么老公司则会运用他们的垄断实力将潜在进 入者赶出这个行业。 ( c)在体系 刚起步运行阶段 ,如果排放源企业知道 现有排放量比较大的话就可以获得较大的排污许可证,那么源排污企业就会增大现有排污量,以获得较大排污权这一利益,所以祖父制可能增加污染排放。 不过这一问题也可以通过一些措施得以很好的解决 ,如改变排放量基础, 不以现有而是以最初排放量 为 基础,或者 更远一些,在排污许可前。 现已 在进行 很多 排放权交易的实践 都 已经采用 基点制 或 祖父制 (酸雨, 洛杉矶排放交易体系 ,智利、英国、 BP) ,同时 为新 进入 市场 的企业也做了酌情考虑 :拍卖(如酸雨计划)。 这是因为大多数的公司选择祖 父制都是由于政治影响力的制约,致使他们做出这样的选择。 排放权交易体系 索恩本和罗森茨韦克在 2020 年 分析 了 12 个现有 的排污权计划 ,但他们没有作任何特征 方面的比较,本次分析的主要目的是对发展中的温室气体排放交易问题进行预期分析。 凯瑟琳和飞利浦通过其他国家的实践及相关经济文献 ,对欧洲碳 排放体系提出了较全面的建议,回顾了 十 个已存在或政治程序领先的排污权计划, 五 个 CO2丹麦、英国 、 挪威和 BP、 Shell, 两 个 NOX美国和荷兰一个 SO2,美国酸雨计划,以及智利的粉尘颗粒物质计划,和同时控制 SO2和 NOX的 洛杉矶排放交易体系。 他们 对 交易机构、 部门和空间的覆盖、 检测和强制执行、许可的分配 等的组织进行了总结。 关于覆盖问题, 哈恩 认为: ( 1) 排放损害不依赖排放的位置点; ( 2) 排放权的 交易要尽可能覆盖多数的排放源,降低管理成本和监督成本。 这有 2 个理由:,才能激励各公司减排使参与者受益。 量,自我调节方面,这样可以杜绝产生垄断行为。 在行业选择上, 政府开始都不愿意普遍撒网,涉及到很多行业 , 这样可以 减 2. 碳排放交易 7 少反对意见。 以丹麦为例, 在丹麦 政府 只选择一个行业进行减排, 他们力求达到简单化。 又如 美国的酸雨计划, 美国政府制定第一阶段任务只囊括了一些大的排放高的排放源 ;从第二阶段才包括了尽可能多的排放源 机 关。 碳排放交易 流程 双方签订合同结算交易价 交易所注册 交易日进行 国家政策支持 七省市碳交易试点全面启动 : 去年 10 月底,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开展碳排放 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正式确定上述七省市全国首批实施碳排放交易试点。 根据《通知》要求,试点地区要安排试点工作专项资金,抓紧组织编制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实施方案。 申请并取得储备中心出具的购买通知书 申请并取得储备中心出具的购买通知书 取得交易所出具的受理通知并签订入世协议 向交易所交纳保证金 交易所想申请者发出买卖用商位号和密码并要求申请方到交易所培训 买方 卖方 交易所 3. 《京都议定书》下的国际温室气体排放交易体系 8 3 《京都议定书》下的国际温室气体排放交易体系 《京都议定书》概要 气候变暖已经成为威胁人类生活的一大问题 , 1997 年 12 月,在日本京都召开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第三次会议通过了旨在限制发达国家温室气体排放量以抑制全球变暖的《京都议定书》。 《京都议定书》规定,到 2020 年,所有发达国家二氧化碳等 6种温室气体的排放量,要比 1990 年减少 5. 2%。 具体说,各发达国家从 2020 年到 2020 年必须完成的削减目标是:与 1990 年相比,欧盟削减 8%、美国削减 7%、日本削减 6%、加拿大削减 6%、东欧各国削减 5%至 8%。 新西兰、俄罗斯和乌克兰可将排放量稳定在 1990 年水平上。 议定书同时允许爱尔兰、澳大利亚和挪威的排放量比 1990年分别增加 10%、 8%和 1%。 《京都议定书》 要想成为国际公约,具有法律性质,就必须要投票表决通过才行,投票规定为首先要是 55个国家以上,同时这 55个国家 必须满足其排放总量占世界总量的 55%以上。 中国于 1998 年 5月签署并于 2020 年 8 月核准了该议定书。 欧盟及其成员国于 2020 年 5 月 31 日正式批准了《京都议定书》。 2020 年 11月 5日,俄罗斯总统普京在《京都议定书》上签字,使其正式成为俄罗斯的法律文本。 截至 2020 年 8月 13 日,全球已有 142个国家和地区签署该议定书,其中包括 30 个工业化国家,批准国家的人口数量占全世界总人口的 80%。 虽然《京都议定书》 97 年就已签约使其有效,但它的生效日期却是 2020 年 2月 16 日。 作为人类第一部限制温室气体排放的法律, 它 的出现体现了人类对温室气体 造成危害 的重视程度。 为了 更好的抑制各国温室气体排放,完成自己定下的目标, 议定书 列出了 4 种减排方式: ( 1) 两个发达国家之间可以进行排放额度买卖的“排放权交易”,即难以完成削减任务的国家,可以花钱从超额完成任务的国家买进超出的额度。 ( 2) 以“净排放量”计算温室气体排放量,即 从本国的总排放量中要减去植被光合作用所吸收的 CO2量。 ( 3) 可以采用绿色开发机制,促使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共同减排温室气体。 ( 4) 可以采用“集团方式”,即欧盟内部的许多国家可视为一个整体,采取有的国家削减、有的国 家增加的方法,在总体上完成减排任务。 总之《议定书》的目的很明确,就是要减少碳排放量,不管是在单个国家还是合作组织下,只要碳排放减少了就属于公约的合理约束范围内。 《京都议定书》的目标和分配 目标与涉及领域 目标: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应个别地或共同地确保其在议定书所规定的六种温室气体的人为二氧化碳当量排放总量不超过按照附件B中所载其量化的限制和减少排 3. 《京都议定书》下的国际温室气体排放交易体系 9 放的承诺和根据本条的规定所计算的其分配数量,以使其在 2020 年至 2020 年承诺期内这些气体的全部排放量从 1990 年水平至少减少 5%。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 出议定书采取的上限型交易机制。 联合国规定预期削减的六种温室气体:二氧化碳(CO2)、 氢氟碳化物 (HFCs)、 氢氟碳化物 (HFCs)、 甲烷 (CH4)、 全氟化碳 (PFCs)、 氧化亚氮 (N2O)、 六氟化硫 (SF6)。 涉及领域: 通过上述预期削减的温室气体类型可以看出其涉及领域是十分广泛的。 包括 能源 、 工业 、 农业 、 废物 处理 (陆地固体废物处置)。 《京都议定书》中国际温室气体分配制度 分配制度在每一次的洽谈中都是核心重点,因为这关系到各国的核心利益。 漫长的发展过程中历经各种会议,从 柏林大会到《议定书》 的 达成, 参与讨论的国家 共提出了 十六 种方案。 排放权的国家间的量化分配 作为一种分配方式,它规定了发达国家与 向市场经济过渡 得 国家的具体减排量, 在 附件 B 中规定, 以 1990年为基期年 , 从 2020 年到 2020 年个发达国家需落实的减排任务。 欧盟各国大部份 需 要 消减 8%,其中 捷克、克罗地亚为 5%,匈牙利、波兰为 6%。 而日本为 6%,美国 7%,加拿大 6%,乌克兰、 俄罗斯、新西兰维持不变, 冰岛可增 10%, 澳大利亚可增 8%,挪威可增 1%。 交易制度 《京都议定书》有三大机制,分别是: ( 1) 排放权交易机制 (Emission Trading, ET) ( 2) 联合执行机制 (Joint Implementation, JI) ( 3) 清洁发展机制 (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 CDM) (一)、参与主体资格要求 参与 议定书排放权交易机制的主体只能是附件一 规定的 缔约方 也或附件一 授权的法律实体。 (二)、交易客体 —— 量化的交易减排信用额 一定书中对可交易的排放权额度做了相应的额规定。 分配数量单位 (AAU),附件一缔约方根据议定书获得的分配数量;清除单位 (RMU),基于土地利用、土地利用变化和林业活动( LULUFC)而签发的 单位;排减单位 (ERU),基于联合执行机制( JI)而签发的单位;核证的减排额 (CER),指基于清洁发展机制 (CDM)的项目活动而签发的单位。 上述单位总 称为京都交易单位, 京都单位的取得和转让都可以在《京都议定书》 的合约国注册系统或 CDM 注册系统 进行查询。 (三)、可交易数量 为了防止卖方 一味追求利润把应该自己使用的碳排放权也一起出售,最后导致不能完成减排任务的情况出现 , 所以 规则 中规定缔约方必须保留一定比例的分配数量。 具体来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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