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人寿保险公司管理制度规定课件(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应当自收到筹建通知之日起 6个月 内完成分支机构的筹建工作。 筹建期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的期限内。 筹建期间届满未完成筹建工作的,应当根据本规定重新提出设立申请。 筹建机构在筹建期间不得从事任何保险经营活动。 28 第二十二条 筹建工作完成后,筹建机构具备下列条件的,申请人可以向中国保监会提交开业验收报告: (一)具有合法的营业场所,安全、消防设施符合要求; (二)建立了必要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业务、财务、风险控制、资产管理、反洗钱等管理制度; (三)建立了与经营管理活动相适应的信息系统; (四)具有符合任职条件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 (五)对员工进行了上岗培训; (六)筹建期间未开办保险业务; (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29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提交的开业验收报告应当附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一)筹建工作完成情况报告; (二)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简历及有关证明; (三)拟设机构营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四)计算机设备配置、应用系统及网络建设情况报告; (五)业务、财务、风险控制、资产管理、反洗钱等制度; (六)机构设置和从业人员情况报告,包括员工上岗培训情况报告等; (七)按照拟设地规定提交有关消防证明,无需进行消防验收或者备案的,提交申请人作出的已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消防安全的书面承诺; (八)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30 第二十四条 中国保监会应当自收到完整的开业验收报告之日起 30日内,进行开业验收,并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验收合格批准设立的,颁发分支机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验收不合格不予批准设立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经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当持批准文件以及分支机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31 课程大纲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法人机构设立 第三章 分支机构设立 第四章 机构变更、解散与撤销 第五章 分支机构管理 第六章 保险经营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八章 附则 32 第四章 机构变更、解散与撤销 P(5759) 第二十六条 保险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批准: (一)保险公司变更名称; (二)变更组织形式; (三)变更注册资本; (四)扩大业务范围; (五)变更注册地、营业场所; (六)保险公司分立或者合并; (七)修改保险公司章程; (八)变更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 5%以上的股东,或者变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九)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33 第二十七条 保险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 15日内 ,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一)变更出资额不超过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 5%的股东,或者变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不超过 5%的股东,上市公司的股东变更除外; (二)保险公司的股东变更名称,上市公司的股东除外; (三)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变更名称; (四)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34 第二十八条 保险公司依法解散的,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并报送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一)解散申请书; (二)股东大会或者股东会决议; (三)清算组织及其负责人情况和相关证明材料; (四)清算程序; (五)债权债务安排方案; (六)资产分配计划和资产处分方案; (七)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35 第二十九条 保险公司依法解散的,应当成立清算组,清算工作由中国保监会监督指导。 保险公司依法被撤销的,由中国保监会及时组织股东、有关部门以及相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 第三十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日内 通知债权人,并于 60日内 在中国保监会指定的报纸上 至少公告 3次。 清算组应当委托资信良好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对公司债权债务和资产进行评估。 36 第三十一条 保险公司撤销分支机构,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批准。 分支机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自被批准撤销之日起自动失效,并应当于被批准撤销之日起 15日内 缴回。 保险公司合并、撤销分支机构的,应当进行公告,并书面通知有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交付保险费、领取保险金等事宜应当充分告知。 37 第三十二条 保险公司依法解散或者被撤销的,其资产处分应当采取公开拍卖、协议转让或者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三十三条 保险公司依法解散或者被撤销的,在保险合同责任清算完毕之前,公司股东不得分配公司资产,或者从公司取得任何利益。 第三十四条 保险公司有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条规定情形的,依法申请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 38 课程大纲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法人机构设立 第三章 分支机构设立 第四章 机构变更、解散与撤销 第五章 分支机构管理 第六章 保险经营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八章 附则 39 第三十五条 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管理,督促分支机构依法合规经营,确保上级机构对管理的下级分支机构能够实施有效管控。 第三十六条 保险公司总公司应当根。某人寿保险公司管理制度规定课件(编辑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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