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监管存在的问题和对策毕业论文(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四、 商业银行监管的国际现状 随着各国银行业的发展以及环境的变化,商业银行经营风险也日益增加,由此引起的金融危机、各国银行倒闭的事件屡屡发生。 因此,加强银行业监管,最大限度减少风险已经是各国所面对的共同问题。 本节就世界上某些国家的银行监管加以阐述,近来对我国银行的监管有所启示。 美国对商业银行的监管 美国对商业银行的监管体制 当前美国拥有一万多家银行机构,它们既可以在联邦政府注册,也可以在州政府注册。 因此,在美国联邦政府 和州政府都设有银行监管机构。 美国的银行监管机构主要有 5 个,它们分别是: ( 1)货币总监。 负责全国所有银行的注册监督,审批分支机构的设置以及银行的合并,制定监管法规,定期向国会报告银行业情况。 ( 2)联邦存款保险公司。 负责经营银行的存款保险基金,制定规则并监督银行的执行,根据银行的年存款额度大小对银行进行评估,并且处理银行的破产。 ( 3)联邦储备委员会。 负责管理全部的国民银行和在部分州注册的地方银行,监督银行的业务经营活动,管理所有银行控股公司,负责制定金融政策,监督货币的投放回笼,执行相关的银行法令。 ( 4)各州银行管理机构。 负责批准州银行的注册申请,管理州内的各分行和一些贷款的最高利率,负责批准在州注册的银行的破产。 ( 5)其他银行监管机构。 司法部有权利批准银行的监管,财政部执法局负责监督管理银行业务报告和记录。 因此美国对商业银行的监管体制是以联邦政府和州政府相结合的双重管理体制,这样既可以保证政府宏观目标的实现,又能适应各州企业及消费者的需求。 美国对商业银行的监管内容 美国对商业银行监管的目的是建立一个安全稳定和有效竞争的银行体系 ,保护公众的经济利益。 美国监管的具体内容如下 : ( 1)对商业银行设立的管理。 任何一家商业银行的设立都先必须向监管当局提出申请,再经严格的审查和批准合格才可开业 ,其开业管理包括开业前的审查、登记和注册。 审查的标准大体有 :一为资本充足标准,即法律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额;二为有一个值得信赖的经营管理层;三为是否符合经济发展的需要,即是否有利于社会公众利益 ,有利于公平竞争;四为其他条件,包括经营场所、安全防范措施等。 ( 2)对商业银行资本是否充足的管制。 规定商行的自有资本要与存款负债和分析投资间按照一定比例关系,来限制商行的经营规模。 假如此比例低于标准,监管当局就会 进行干涉,要求达到所规定的标准,以加强商业银行经营的安全性。 ( 3)对商业银行存款准备金的管制。 商业银行存款准备金的比例按照美联储根据银根松紧情况和宏观状况的需要。 美国对不同种类的存款规定不同的存款准备金率。 此制度的确立,一方面使美联储拥有了一定数量的信贷资金,可充当“最后贷款人”的角色:另一方面,也可达到宏观调控的目的。 ( 4)对商业银行流动性的管制。 根据流动性的经营原则,商业银行必须要有一定数量的现金和随时可以变现的流动资产来满足客户随时提现的需要。 并设立库存现金与资金总额的比例、现金加随时可变现的资产 与资产总额的比例来衡量银行提现能力的强弱,以便防止银行发生流行性风险。 ( 5)对商业银行存款保险制度的管制。 随着银行业竞争的加剧,银行往往会发生倒闭和破产现象,为了防止此现象的发生,保护存款人的利益,美国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并成立了“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每一个国民银行和州银行都是该公司的股东,商业银行按照 1993 年 1 月 1 日的盈余余额的 50%认股,以便在银行出现危机时进行救助。 ( 6) 对清偿能力的管制。 美国监管当局虽然没有用公布的比率作为清偿力的标准,但还是考虑了怎么样衡量清偿力的因素。 例如,一是存款变动无常 能引起负债结构无常变化;二是关于调整负债结构的技术能力;三是资产兑换成现金的能力;四是在货币市场里易于得到的货币来源。 ( 7) 对商业银行实施资产质量和盈利监督细则。 1997 年 10 月 10 日美联储公布了银行资产质量和监督细则。 制定细则的目的是帮助银行辨别不良资产,防止资产质量出现问题,确保银行充分盈利。 资产质量细则包括:银行管理者应定期检查资产质量,以确认不良资产;应估计不良资产带来的预期损失,并且提前留下弥补该损失的准备金;比较不良资产占总资本的比重;采取切实的措施来处理不良资产。 盈利细则包 括:以资产、股东权益和其他业绩项对比期末盈利;以银行的规模、经营范围及资产和运营的风险程度评估所需要的营利额;评估盈利的来源、变动程度和稳定性。 ( 8)对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 所有贷款都是存在风险的,风险与收益是成正比例的。 关键是如何处理好这些风险,把风险控制在可承受的范围之内。 对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的管理要求银行做好贷款的市场定位,选择正确的贷款客户,建立严格的贷款后风险管理系统等工作。 英国对商业银行的监管 银行监管机构的设置 苏格兰银行在《 1979 年银行法》正式颁布后行使 法定的中央银行监管职能,由批发市场监督部和银行监督部具体执行。 银行监督部下设英国大银行监督处、监管政策处、英国中小银行监督处、工业化国家监督处和发展中国家监督处等五个处 ,负责日常的监督管理。 对于《 1986 年金融服务法》的中小公司,批发市场部负责它们的审慎监管和日常交易行为监管。 对于《伦敦行为法则》的大银行,批发市场部只负责日常交易行为的监管,审慎监管由银行监督部监管。 由于欧洲的银行大多采取银行、保险和证券一体的方式经营业务,因此在对它们监管时,大多由负责银行监管的工作人员和负责证券监管的工作人员联系进行监管。 银行监管的主要内容 ( 1)银行准入的监管。 第一是对开办商业银行的要求:有充足的资金来源、在金融界有非常高的地位、有精明完善的管理部门、有高素质的管理人才;第二是对高层管理人员及控股人员资格的审查和监督。 在英国,如果有任何人想要持有超过银行股票总额的 5%,就必须先向银监部提出申请,在征得银监部同意后,才可以购得股票,否则属于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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