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诈骗的主要方式及防范对策毕业论文(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证“ 软条款 ” 诈骗 的案例 例如:某中行曾收到一份由香港 KP 银行开出的金额为 USD1, 170, 000,00 元的信用证,受益人为广西某进出口公司,出口货物为木箱。 采证有如下 “ 软条款 ” : “ 本证尚未生效,除非运输船名已 被申请人认可并由开证行以修证书形式通知受益人 ” ( THIS CREDIT IS NONOPERATIVE UNLESS THE NAME OF CARRYING VESSELHAS BEEN APPROVED BY APPLICANT AND TO BE ADVISED BY L/C OPENING BANK INFORM OF AN L/C ANENDMENT TO BENEFICIARY)。 中行在将来证通知受益人时提醒其注意这一 “ 软条款 ” ,并建议其修改信用证,以避免可能出现的风险。 后来,经磋商,申请 人撤销该证,另由香港 IB 银行开出同一金额、同一货物、同一受益人的信用证,但证中仍有这样的 “ 软条款 ” :“ 装运只有在收到本证修改书,指定运输船名和装运日期时,才能实施 ”( SHIPMENT CAN ONLY BE EFFECTED UPON RECEIPT OF AN AMENDMENT OF THIS CREDIT ADVISING NAME OF CARRYING VESSE/AND SHIPMENT DATE)。 可谓 “ 换汤不换药 ” ,主动权仍掌握在申请人手中,而受益人却面临若申请人拒发装运通知,则无法提交全套 单据给银行议付的风险,此时,该中行了解到与该进出口公司联营的某工贸公司已将 40 万元人民币质保金汇往申请人深圳的代表,而且该进出品公司正计划向其申请人民币打包贷款 600 万元作订 货 之用。 于是,该中行果断地采取措施,一方暂停向该贷款,另一方面敦促其设法协助工贸公司追回质保金。 后经多方配合,才免遭损失。 又如 : 辽宁某贸易公司与美国金华企业签订了销往香港的 5 万立方米花岗岩合同,总金额高达 1, 950 万美元,买方通过香港某银行开出了上述合同下的第一笔信用证,金额为 195 万美元。 信用规定: “ 货物只能待收到申请人指定船名的装 运通知后装运,而该装运通知将由开证行随后经信用证修改书方式发出 ”( SHIPMENT CANONLY BE EFFECTED UPON RECEIPT OF APPLIANT`S。 SHIPPING。 INSTRUCTIONS THROUGH L/ C OPENING BANK NOMINTING THE NAMEOF CARRYING VESSEL BY MEANS OF SUBSEQUENT CREDIT AMENDMENT)。 该贸易公司收到来证后,即将质保金 260 万元人民币付给了买方指定代表,装船前,买方 代表来产地验货,以货物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签发 “ 装运通知 ” ,致使货物滞留产地,中方公司根本无法发货收汇,损失十分惨重。 利用远期信用证诈骗及防范 利用 “ 打包贷款 ” 诈骗 往往是境外 “ 进口商 ” 以开展正常贸易为借口,精心设置 “ 产品返销 ” 的骗局,与国内出口商订立合同,并开具远期信用证,且要求出口商向在其境内的该进口商的关联企业购买原材料,经加工后,再将产品返销国外。 出口商凭此信用证作抵押,可向出口地银行申请出货前的资金融通。 但是,一旦出口商将此所贷款项按合同要求汇进其境内关联企业后, “ 进口商 ” 即 将其转移到国外。 受益人非但不能按约收到原材料加工成产品出口交单议付;即便是能收到部分原材料,加工成成品后因无适销的途径,而终致产品堆积压库。 最后是出口商钱财两空, 损失惨重。 利用 “ 对开信用证 ” 诈骗 通常发生在进料加工业务中。 往往是外方提供貌似对中方有利的条件,诱使中方与其同时签订两份合同,一份是中方进口原材 料合同,支付方式是远期信用证;另一份是中方以进口的原材料制成产 成 品出口合同,支付方式是信用证即期。 合同签订后双方均按规定通过银行开出信用证,信用证条款均符合合同规定。 外方按照中方的信用证发货向 银行交单,中方承兑远期付款。 但 是,中方收到的货却完全不符合合同要求,无法使用其加工成出口的产 成 品,也就无法对外履行出口合同。 但是,按照有关信用证的国际惯例,中方银行必须按时对外付款,中方必须向银行付款。 外方将货款骗到手后销声匿迹,造成中方巨大损失无法追回。 本文 认为 应对上述风险要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 对远期信用证的利弊要有清醒的认识。 虽然远期信用证是一种快捷简便的贸易融资方式,但也往往隐藏了被不法分子多为利用的风险。 第二、 重视客户资信的调查。 对交易中有关客户的经营状况、资产状况、偿付能力、商业信誉、及其关联性 等,可通过境内外企业资信征询系统等多种途径,充分了解和把握,以便对交易的真实性、可行性、安全性等 做出 判断。 第三、 对交易中出现的最不利情形要有充分的预测和准备。 如对该类交易中涉及的原材料及产成品的市场适销途径要有充分的了解,以判断当遇到不利情形时,如收料不能制成产成品、或制成的产成品无法按约出口时,能否另 辟 途径实现销售变现,以尽可能减少损失。 利用假单据 进行的 诈骗及 其 防范 措施 最常见的就是假单骗货款。 即在没有货源的情况下,根据买方开具信用证对结汇单据的要求伪造单据,骗取买方货款。 通常是内外勾结行事。 如 国内 A 公司称急需某货物,要委托 B 外贸公司进口,并称 C 出口商由其指定,且商品的品质和价格等条款都由其与 C 出口商谈好,只要 B 外贸公司签订进口合同、开具信用证(即期)即可。 此种情况下,往往 A 公司会以较高的代理费、甚至较高的预付款作诱饵,使 B 外贸公司同意操作。 当 B 外贸公司签订合同、收到预付 款、通过银行以自己的名义开出信用证、对方凭信用证发货后向银行 交单、银行按照有关信用证的国际惯例对外付款、 B 外贸公司向银行付款赎单后催 A 公司支付剩余款项时, A 公司便会先以资金紧张,要求延迟付款;继则言无款提货,放弃货权;再就是销声匿 迹。 B 外贸公司只好欲凭提单自行提货处置货物。 但是,得到结果却是根本无此船靠港,或靠港的船上根本无此单上记载的货物,原来此提单根本就是伪造的假单。 就这样, A 公司与国外的 C 出口商以预付款的人民币,获得了全额的外汇。 本文 认为 应对此种业务,外贸企业的操作人员可从以下几个风险点上注意防范: 第一, 签约前,要注意客商资信。 有过多年交易记录的老客户,要注意其近期有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丧失商业信誉、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情形发生;第一次进行交易的新客户,彼此陌生而不知底细,可通过国内外规范的资信调查系统充分了解其资信情况。 第 二, 签约后, 要及时索取提单并查询提单信息的真实性。 可要求对方及时将提单传真过来,并据此向船代和船公司查询核实有关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若遇到假单欺诈的情况,争取有利时机按 “ 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 ” 启动请求 “ 止付令 ” 程序,以挽回损失。 跟单信用证诈骗的防范措施 跟单信用证诈骗案例 伪造 印鉴 ( 签字 ) 诈骗 所谓 “ 假冒或伪造印鉴 ( 签字 ) 诈骗 ” ,是指诈骗分子在以打字机打出并将通过邮递方式寄出的信用假冒或伪造开证行有权签字人员的印鉴 ( 签字 ) ,企图以假乱 真 欺 骗 受益人 ( 出口商 ) 盲目发货,最终达到骗取出口货物目的。 这种诈骗一般有如下特征: ① 信用证不经通知,而直达受益人手中,且信封无寄件人详细地址,邮戳模糊; ② 所用信用证格式为陈旧或过时格式; ③ 信用证签字笔划不流畅,或采用印刷体签名; ④ 信用证条款自相矛盾,或违背常规; ⑤ 信用证要求货物空运,或提单做成申请人 ( 进口商 )为 收 货人。 例如:河南某外贸公司曾收到一份以英国标准麦加利银行 伯明翰分行( STANDARD CHARTERED BANK LTD. BIRMINGHAM BRANCH ,ENGLAND) 名义开立的跟单信用证,金额为 USD37, 元,通知行为伦敦国民西敏寺银行 ( NATIONAL WESTMINSTER BANK LTD .LONDON)。 因该证没有 像 往常一样经受益人当地银行专业人员审核,发现几点可疑之处: ① 信用证的格式很陈旧,信封无寄件人地址,且邮戳模糊不清, 无法 辨认 从何地寄出 ; ② 信用证限制通知行 -伦敦国民西敏寺银行议付;有违常规; ③ 收单行的详细地址在银行年鉴上查无; ④ 信用证的签名为印刷体,而非手签,且无法核对; ⑤ 信用证要求货物空运至尼日利亚,而该国为诈骗案多发地。 根据以上几点, 银行初步判定该证为伪造信用证,后经开证行总行联系查实,确是如此。 从而避免了一起伪造信用证件诈骗。 (密码)诈骗 所谓 “ 盗用或借用他行密押 ( 密码 ) 诈骗 ” ,是指诈骗分子在电开信用证中,诡称使用第三家银行密押,但该 第三家银行的确认电却无加押证实,企图瞒天过海,骗取出口货物。 这种诈骗通常有如下特征: ① 来证无押,而声称由第三家银行来电证实; ② 来证 装 、 效期较短,以逼使受益人仓促发货; ③ 来证规定装船后由受益人寄交一份正本提单给申请人; ④ 开立远期付款信用证,并许以优厚利率; ⑤ 证中申请人与 收 货人分别在不同的国家或地区。 例如:某中行曾收到一份由加拿大 AC 银行 ALERTA 分行电开的信用证,金额约 100 万美元,受益人为安徽某进出口公司。 银行审证员发现该证存在以下疑点: ( 1) 该证没有加押证实,仅在来证 上 注明 “ 本证将由 行来电证 ” ; ( 2)该证装 、 效期在同一天,且离开证日不足一星期; ( 3) 来证要求受益人发货后,速将一套副本单据随同一份正本提单用 DHL 快邮寄给申请人; ( 4) 该证为见票45 天付款,且规定受益人可按年利率 11%索取利息; ( 5) 信用证申请人在加拿大,而 收 货人却在新加坡; ( 6) 来证电传号不合常理。 针对这几个疑点,该中行一方面告诫公司 “ 此证密押未符,请暂缓出运 ” ,另一方面,赶 紧向总行国际部查询,回答: “ 查无此行 ”。 稍后,却收到署名 “美漩银行 ”的确认电,但该电文没有加押证实,于是该中行设法与 美洲 银行驻京代表处联系,请示协助,最后得到答复: “该行从未发出确认电,且与开证行无任何往来 ”。 至此,终于证实这是一起盗用第三家银行密押的诈案。 又如:广西某中行曾收到一份署名印尼国民商业银行万隆分行 ( PT BANK DAGANG NEGARA PERSEROINTL ORERATION , BANDUNG ,INDONESIA) 电开的信用证,金额约。 80 万美元,来证使用开证行与渣打银行上海分行之 密押。 后来,该中行去电上海 渣 打银行核实,得到复电: “本行不为第三家非其集团成员银行核为,且不负任何责任 ”,该中行只好转查开证行总行,但被告知: “开证行从未开出此证,且申请人未在当地注册,无业务往来记录 ”。 显然,这是一份盗用他行密押并伪冒印尼国民商业银行的假信用证。 所谓 “ 伪造信用证修改书诈骗 ” 是指诈骗分子不经开证行而径向通知行或受益人发出信用证修改开书,企图钻出口方空子,引诱受益人发货。 以骗取出货物。 这种诈骗带有如下特征: ① 原证虽是真实、合法的,但 含有某些制约受益人权利的条款,亟待修改; ② 修改书以电报或电传广度方式发出,且盗用他行密押或借用原证密码; ③ 修改书不通过载证开出,而直接发给通知行或受益人; ④ 证内规定装运后邮寄一份正本提单给申请人; ⑤ 来证装 、 效期较短,以迫使受益人仓促发货。 例如: USD1, 092, 元的信用证,受益人为海南某外贸公司。 来证含有这样一个 “ 软条款 ” : “只有在收 到 我行加押电报修改书并经通知行通知 的买方装运指示、指定运输船名、装运日期时,才可装。 而且该修改书必须包括在每套单据中议付 ”( SHIPMENTCAN ONLY BE EFFECTED UPON RECEIPT OF BUYER`S SHIPMENT INSTRUCTIONS MOMINATION NAME OF CARRYING VESSEL DATE OF SHIPMENT IN THE FORM OF UOR AUTHENICATED CABLE AMENDMENT THRU ADVISING BANK AND COPY OF SUCHAMENDMENT MUST BE INCLUDED IN EACHSET OF DOCUMENTS FOR NEGOTIATION) ,同时,规定: “1/3 的正本提单有装船后快邮寄给申请人 ”。 该中行在将来证通知受益人时,提请其关注这些条款,并作好防范。 稍后,该中行又收到原证项下电开修改书一份,修改书指定船名、船期 ,并将原证允许分批装运改为禁止分批装运,但其密押却是沿用原证密 码。 该中行马上警觉起来,并迅速查询开证行,在确认该电文为伪造修改书后立即通知受益人停止发货。 而此时,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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