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研究法学毕业论文(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爆炸、投毒 等 具有类似性 ,且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达到 一定 的 程度 , 最终 才可以 这种 罪名 处罚。 如 某人为了 报复社会, 他在行动过程中故意驾车去撞人,危害大多数热门的 的生命、健康安全,其 有意 驾车撞人的北京化工大学 学院毕业设计(论文) 7 危害 程序 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危害 人民 安全 的危险 方法 差不多 , 所以 , 行为人即 驾车撞人的 行为 在 某些 程度上就 足够 促使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成立。 如 果行为人所 做 到 的 危害 程度不是特别 大 ,并且不能足够 造成 大多数 中毒伤亡等 重大 结果 ,就 不可以 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 等这种方法相似罪名论处 , 所以就不能将他看成是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突出表现 从司法 实际行动 来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集体体现在 : ( 1)以私设电网的 这种方法 危害公共安全。 私设电网,是一种 毒害公共安全 的行为。 有关法律、法规明令 规定单位 、个人未经 法律部门同意擅自开设电网,促成重大伤害发生 的,行为人要依照法律制度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 同时,私设电网, 同样是 一种危险方法, 他所 危及 的 对象是 我国国民大多数人民的身体健康,尤其 是在公共场所 擅自扯电网 , 其 威胁 大多数人的安全,其侵害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那么这种作为 , 不管是从主观还是从客观理论上讲 ,都 通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的成立。 ( 2)以驾车撞人的 危害方式危害公共安全 , 这种犯罪的 行为 经常 是出于对现实不满而想要 报复 人民大众 的动机。 如 张 某对领导、工作不满, 所以他 开自己的 出租车在大街上 撞到路人 , 导致大多数人伤亡。 所以说这样的 危险方法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 的结果并没有什么区别 ,其 伤害了的是不特定多数人的财产 、健康的安全, 具备以危险方法 侵害 公共安全罪 的 结构。 ( 3)以 制造病毒 的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在我国目前 发生的案件上来看 ,社会上出现了 些许 不法医务人员, 他们为了牟取非法暴利,从而置病人的生命、健康权利于不顾,而 制造冰毒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案例 不断发生。 这种犯罪,行为人在主观上是故意,出于 谋取私利 的目的和 不法的 动机,实施以 执照病毒 危险方法,危害或直接威胁 我国大多数国民的 的生命、健康安全,符合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的特征。 第 节 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现实意义 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现实意义 从性质与程度 这俩方面 对“其他危险方法”进行 规定 ,有 利于 严格 规定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 具体显示 范围。 对“其他危险方法”的 成就 , 一定 要注意其与放火 等方面 的实行行为的 同价性与等价。 总体 说来,在有 很多 人 进出 的场所 自己拉电网 ,在高速公路上 反方向驾驶 , 换句话说 驾驶人员 因打架 而 放任 机动车处于 不可控制 状态等行为, 这种行为都是 与放火、爆炸等 具有同等性质 的危险方法。 驾驶机动车向 广大北京化工大学 学院毕业设计(论文) 8 人民 冲撞与开枪 人民群粽 ,也能构成“其他危险方法”, 只不过 , 因为 此 种 行为同时也 成为肯定 杀人罪, 况且 故意杀人罪是更为 极端 的犯罪, 一句这种 竞合的原理, 应该以故意杀人罪来 成为 行为人的 人身责任。 特别提出 的是,“其他危险方法”的要件 不仅仅是看好 的 自己本身所存在的动作 , 同时 具放火、决水 、 爆炸等行为 拥有 的 促进大多数人 伤害并且这种存在 危险性, 他在不一样最终行为 上的 危害 ,后者是 特别 实行行为之外 形成。 成为 结果的具体危险 既然 由实行行为 所启动 , 然而最多 是一个与 最终 的结果产生 相连的概念 , 是 最终 实化之前 相产生的那个阶段或者目的。 总之 , 像 “其他危险方法”与 最终结果 的 因果 而言,前者 具备 的是 例行 ,后者则 主要 表达对 最终目的的要求。 从 思维 上讲,前者的认定 结果以 后者前提,只有在 某方面 构成“其他危险方法”的 状态 下才有 某些商量某些 危险 再于不在 的问题;同时,后者的 方面含有 独立于某方面 的一面,需要 某些方面 的基础上做 深入一方面 的展开。 促成 “其他危险方法”仅仅 存在相应的 具体动作 ,而行为是否 灿在 导致 最终 的危险,尚须 更深入 的独立判断才能 最终得知。 当前 实时 中,人们 经常相信 ,只要行为 含有 危害的 方位 ,在初步判断 并且 直接 相形成 的相关 方面 时, 就 可按 这种罪名 论处。 现实 中的这种 方法 , 根本 在于:其一,将对 社会公共安全 的判断与对“以其他危险方法” 判定界唯一对 ,后者与放火罪等 具有相同的性质 ,由此而在 现实中 使得本罪成为《刑法》 法典中 第二章 侵害人民群众 的 重大 罪名, 然并不仅仅是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 等具体 性罪名存在。 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 一贯认知 刑法理论 经常在一定情况下同意 ,本罪是危险犯。 那么 危险犯 ,就是只要施行 了刑法分则 所形成 的足以 产生 某种 重大的危害行为 ,即 成为大量 的犯罪。 这种犯罪 ,就是 使严重后果 还没有发生 ,那么它也是 犯罪既遂。 在 我国 刑法理论中 ,法制 危险犯中的危险概念 的 所存在意义各种各样。 从大的 成分 来看 ,危险 不仅囊括 行为人的危险与行为 大部分的危险。 第一个是说行为人的本身的危害 ,即人格 的危险性。 第二个 是指行为客观上对 社会 造成侵害的 危险。 作为犯罪的 罪行法定原则 ,应该 是后一种 具体行为 ,即行为所 确定的对法益发生危害 的危险性行为 即侵害法益的 发生于盖奎 或者说危险是被判断为 具备危害 的可能性与 发生 的状态 , 又分为具体的危险犯 同等范围内的 的危险犯。 前者是以具 伤害人参 的具体危险及 现实中的危害 为要件的犯罪。 后者只需 精神中 即只存在一般的 精神危害 就成立的犯罪。 经常认为 ,对于抽象危险犯 ,不 仅仅需要其存在 ,那么 不需要 分辨 是否发生了 侵害 ,这种危险的 发生 是被 判定 的即只要行为人 作出 一定的 行动 ,当然就对 社会 构成威胁。 然这么说的危险犯需求判别。 对危险的 判决 ,是一种 行为判别 ,所以不 仅仅需要 行为人北京化工大学 学院毕业设计(论文) 9 的 在 主观方面 判别 ,同时 从行为的 具体方面 进行判断。 所以 从以上 实践 看来 ,本罪 确实是抽象的危险犯 ,我们 不需要 证明危险的 发生 ,同样的说法 不用去 判断 是否发生了危险 , 这种情况 的存在是被 推理 的 ,一旦 行为人实施 某些特定 的 犯罪 行为 ,那么 就对 社会成 为 威胁 从 而 导致 成立某种犯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如果危害 共安全罪 ,那么在 判别 这种 罪 时 ,肯 格 精确 掌握 形成 危害公共安全罪 某些条件 ,不可以随便 扩大解释 ,也不可以随便 缩小其范围 ,混乱 罪与非罪、此罪与彼 的再某方面的不同。 导致定罪 不一定准确 ,量刑不当。 举个例子 ,人民需要 判断行为人的行为 存在与否与火 、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 对人民群众造成 危险方法相当 ,还是说 危害了 一部分 或 大 多数人的生命、 健康或大量财产 的安全 ,主观方面 有没有罪 ,有没有与 刑事责任 相对 人等。 在这些 方面 当中 ,人民群众安全和 其他危险方法 是辨别罪 的关键因素 ,所以 我们 应该特别注意。 毕竟在我国 刑法条文中 仅仅 只是规定了此罪的动作对象 和性质等各个不同 ,没有 明确的规定出 此罪的具体 方面与结构 ,从而促进 其它危险方法 存在误差 ,从而促使本罪 不仅 包括 了刑法分则没有 明确在的 ,同时 具有危害公共安全性质 中所具备 全部方面 ,导致结果 成为危害公共安全罪的 最终 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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