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所有权(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 图书资料。 ( 5) 林木。 ( 6) 牲畜。 ( 7) 法律允许自然人所有的生产资料。 ( 8) 其他合法财产。 (四)私人所有权的权能与行使 • 私人所有权的权能主要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积极权能以及排除他人干涉的权能。 一般说来,生活资料,所有与占有是统一的;生产资料,则视具体情况,或者由所有权人占有生产资料或者由他人占有其生产资料 . 第三节 所有权的取得与消灭 • 一、所有权的取得 • (一)取得所有权的类别 • 1. 原始取得 • 2. 继受取得 (二)取得所有权的具体的方法: • 1. 善意取得 • 2. 拾得遗失物 • 3. 添附 二、所有权的消灭 • 所有权的消灭,指因一定的法律事实而使所有权人丧失所有权或所有权与所有人脱离。 第四节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数人区分一建筑物而各专有其一部分,就专有部分有单独所有权,并就该建筑物及其附属物的共同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除另有约定外,按其专有部分比例共有的建筑物所有权。 《 物权法 》 第 70条至第 83条对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作了明确规定,为现实生活和司法实务提供了法律依据。 依据 《 物权法 》 第 70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一、专有所有权 二、共有所有权 三、共同管理权 四、业主作为所有权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五、业主作为共有权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一、专有所有权 • ( 1)中心说 (壁心说 )。 • ( 2)空间说。 • ( 3)最后粉刷表层说。 • ( 4)壁心和最后粉刷表层折衷说。 二、共有所有权 • 《 物权法 》 第 72条作了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三、共同管理权 • (一)管理机构 —— 业主委员会 • 《 物权法 》 第 75条第 1款规定:“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 ” • (二)管理权的行使 四、业主作为所有权人的主要 权利和义务 • (一 ) 业主的主要权利 • 1. 业主对其专用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 2. 业主在行使区分所有权时,有权排除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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