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施工过程中的合同的管理及工程索赔分析工程造价毕业论文(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量很明确,则单价合同、总价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均可采用;如果工程类别明确,但估算的工程量金额实际工程量 会有较大出入时易选用单价合同,如果单项工程的类别和工程量均不能明确,宜选用成本加酬金合同。 ( 4)项目准备时间的长短:项目准备时间短的工程,比如抢险救灾等项目,则易用成本加酬金合同;反之,则可采用单价合同和总价合同。 ( 5)项目的外部因素:项目的外部因素主要是指当地的政治局势、经济因素、交通因素及劳动力因素等。 如果外部因素变动较大,则承包商选择成本加酬金合同。 4 2. 2 合同文件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中的合同组成文件。 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 下。 1) 本合同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 3) 投标书及其附件 4) 本合同专用条款 5) 本合同通用条款 6)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 图纸 8) 工程量清单 9) 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 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组成合同的文件时相互补充说明的,当出现不一致时,应按照本款给出的优先顺序尽行解释。 此优先顺序是参照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制定的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确定的,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中对组成合同的文件进行补充,也可以对解释的优先顺序进行调整,但不得对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二节 工程索赔 1. 索赔的概念 工程索赔是在工程承包合同履行中,当事人一方由于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或者出现了应由对方承担的风险而受到损失时,向另一方提出赔偿要求的行为,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规定的索赔是双向的,既包括承包人向发起人的索赔,也包括发包人向承包人的索赔。 以上对施工索赔的定义可以说明一下几点。 ( 1) 一种合法正当权利要求,不是无理争利。 它是依据合同和法律的规定,向承担责任方索回不应该自己承担的损失,这完全是合法合理的。 ( 2)索赔是双向的。 合同的双方都可以提出索赔要求,被索 赔方可以对索赔方提出异议,阻止对方的不合理的索赔要求。 ( 3) 索赔的依据是签订的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索赔成功的主要依据是合同和法律及此有关的证据。 没有合同和法律的依据,没有依据合同和法律提出的各种证据,索赔不能成立。 ( 4)在工程施工中,索赔的目的是补偿索赔方在工期和经济上的损失。 2. 发生索赔的原因 ( 1)建筑工程的难度和复杂性增大随着社会的发展,出现了越来越多的新技术、新工艺,业主对项目建设的质量和功能要求越来越高,越来越完善。 因而使设计难度增大,另一方面施工过程也变得更加复杂。 5 ( 2)合同文 件前后矛盾和用词不严谨 如果用词不严谨,导致双方对合同的不同理解,会引起工程索赔。 例如“应抹平整”、 “足够的尺寸”,像这样的词容易引起争议,因为没有给出“平整”的标准和多大的尺寸 算“足够”。 图纸、规范是“死”的,而建设工程合同是千变万化的,人们从不同的角度对它的解释也有所不同,这个问题本事就构成了索赔的外部原因。 ( 3)建筑业经济效益的影响 在投标报价中,承包商常常采用“靠低标争标,靠索赔盈利”的策略,而业主也常由于建筑成本的不断增加,预算常处于紧张状态。 因此,合同双方都不愿承担义务或作出让步, 所以工程施工索赔与建筑成本的增长及建筑业经济效益低下有着一定的联系。 ( 4)项目及管理模式的变化 在建筑市场中,工程建筑项目采用招投标制,有总包、分包、指定分包、劳务承包、设备材料供应承包等。 相关单位会在整个项目的建设中发生经济方面、技术方面、过这方面的联系和影响。 对此若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解决,可能会产生一系列重大索赔。 第三节 案例分析 1. 合同类型 : 某办公楼工程在施工招标文件中规定:工程预付款数额为合同价款的10%,在合同 签订并生效后 10天内支付,当进度款支付累计达 到合同总价的60%时一次性全额扣回。 工程进度款按季度支付。 某承包商通过资格预审后,购买了招标文件。 根据图纸测算和对招标文件的分析,确定该项目总估价为 9000万元,总工期为 24个月,其中:基础工程估价为 1200万元,工期为 6个月;上部结构工程估价为 4800万元,工期为 12个月;装饰和安装工程估价为 3000万元,工期为 6个月。 该承包商为了既不影响中标,又能在中标后取得较好的收益,决定采用不平衡报价法对原估价作适当调整,基础工程调整为 1300万元,结构工程调整为 5000万元,装饰和安装工程调整为 2700万元。 另外,该承包商还考虑到,该工程虽然有预付款,但平时工程款按季度支付不利于资金周转,决定除按上述调整后的数额报价外,还建议业主将支付条件改为:预付款为合同价的 5%,工程款按月支付,其余条款不变。 该承包商将标书封装好并在封口处加盖本单位公章和法人代表签字后,在投标截止 日期前 1天上午将投标文件报送业主。 次日(即投标截止日当天)下午,6 在规定的开标时间前 1小时,该承包商又递交了一份补充资料,其中声明将原报价降低 4%。 但是,招标单位的有关工作人员认为,一个承包商不得递交两份投标文件,因而拒收承包商的 补充资料。 问题 如下 : ( 1)该承包商所采用的不平衡报价法是否恰当 ?为什么 ? ( 2)除了不平衡报价法,该承包商还运用了哪几种报价技巧 ?运用是否得当 ?请逐一加以说明。 ( 3)承包商在开标前递交的降低报价的补充资料是否有效 ?为什么 ? 【 1答案】恰当。 因为该承包商是将属于前期工程的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的报 价调高,而将属于后期工程的装饰和安装工程的报价调低,可以在施工的早期阶段收到较多的工程款,从而可以提高承包商所得工程款的现值,减少工程后期资金回收风险。 【 2答案】该承包商还运用了多方案报价法和突然 降价法这两种投标技巧。 多方案 报价法运用恰当,因为承包商的报价既适用于原付款条件也适用于建议的付款条件;突然降价法也运用得当,原投标文件的递交时间比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仅提前 1天多,这既是符合常理的,又为竞争对手调整、确定最终报价留有一定的时问,起到了迷惑竞争对手的作用。 若提前时间太多,会引起竞争对手的怀疑,而在开标前 1小时突然递交一份补充文件,这时竞争对手已不可能再调整报价了。 【 3答案】有效。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 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 的投标文件,只要书面通知招标人即可。 2. 索赔类型 背景 : 某施工单位根据领取的 3000平方米两层厂房工程项目招标文件和全套图纸,经过参加投标并获得中标。 该施工单位的 (乙方 )于某年某月某日与建设单位 (甲方 )签订了该工程项目的合同。 合同工期为 1年。 甲方在乙方进去施工现场后因资金紧缺,无法如期支付工程款,口头要求乙方暂停施工一个月。 乙方亦口答应。 工程按照共同规定期限验收时,甲方发现工程质量有问题,要求返工。 两个月后,返工完毕。 结算时甲方认为乙方延迟交付工程,应按合同约定偿付逾期违约金。 乙方认为临时停工是甲方要求 的。 乙方为抢工期,加快施工进度才出现了质量问题,因此迟延交付的责任不在乙方。 甲方则认为临时停工和不顺延工期是乙方当时答应的。 乙方应履行承诺,承担违约责任。 问题 :( 1) 该工程施工合同的变更形式是否妥当 ?( 2)此合同争议依据合同法律规范如何处理 ? 7 【 1答案】 工程施工合同的变更采用口头形式是不妥当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如一方事后不承认则很可能对另一方不利,即使诉诸法律也因无证据而不会予以支持; 【 2答案】 本案中暂停施工和验收质量引起的延期事实双方均予承认,但对口头约定有出入。 因甲方原因的暂停施工,甲方认为 乙方同意不顺延工期不合乎常理又无证据支持,因此应当顺延工期一个月并补偿乙方因暂停施工产生的经济损失;乙方验收质量问题以抢工期为理由,依法、依合同均不予支持,应当承担延期两个月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甲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此所谓,桥归桥路归路,什么都得有证据支持才予以支持。 8 第二章 建筑工程 施工合同的特点及现状 合同标的的特殊性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标的是各类建筑产品。 建筑产品属不动产,施工队伍和施工机械必须围绕建筑产品移动,建筑产品类别庞杂,其外观结构、使用目的各不相同.这就要求每一个建筑产品都必须单独设计和施工。 即使重复利用标准设计或重复使用图纸也应采取必要的设计修改才能施工,而施工中的情况又各不相同,这种建筑产品的固定性和单件性决定了施工合同标的的特殊性。 合同履行期限的长期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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