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证据在司法取证过程中的问题及_对策_毕业论文(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性、易篡改性,网络服务器保存信息的期限性,侦查人员收集、提供的电子证据往往含有违法特征和残缺因素的证 据,在电子证据取证时,有的人员由于疏忽大意,未出示相关证件,未严格按照搜查范围进行搜查,对采集到的电子数据没有及时标注来源,人员,时间,电子证据就不具备合法性。 有时非法程序收集的电子证据,固然能反映客观事实,发现事物的本来面目,但它是以牺牲程序的正当性、侵犯他人、其他团体的合法权益为代价的,那能否采纳这些证据呢 ? 我国对此是规定了有限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主要有以下情形:①通过窃录方式获得电子证据,不予采纳;②通过非法搜查、扣押等方式获得的电子证据,情节严重的一般不予采纳。 此外,收集的证据的软件要合法,它的合法与否直接关系到电子证据是否符合合法的标准。 (四)电子证据司法 取证流程不规范 2020年公安部制定了《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规则》,但取证人员在获取电子证据时仍缺乏风险意识,有时在缺乏专用设备的情况下采取不恰当的技术处理或操作,如使用网上下载的软件或对涉案计算机进行操作,修改注册表等,改变了电子数据的原始状态或使其完整性受到破坏,影响了案件检验质量;或送检单位不能提供与检验鉴定相关的详细信息,鉴定要求过于笼统简单,如对于常见的数据恢复类的检验鉴定,不能提供要恢复数据文件的种类,对 有关数据存储介质的逻辑位置往往关注不足甚至全然不知,造成检验鉴定耗时过长, 增加了检验鉴定成本。 (五)电子证据司法取证中侵权行为的避免 侦查人员在进行电子证据司法取证过程中,往往要对取证对象的电脑和 U盘等存储设备进行搜查,这就可能导致对公民隐私权的侵犯。 取证人员应当尊重当事人的人权,尤其是隐私权,这就要求侦查取证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义务,在整个取证过程中尽最大努力为当事人进行保密。 否则将会出现侵犯当事人隐私权的情况。 四 川 警 察 学 院 自 考 毕 业 论 文 第 10 页 (六) 电子证据司法取证中证据的固定 由于部分涉及侵权的电子信息证据可能会在关闭 电源之后或者在运输中丢失,因此,对于这些易丢失的信息要先予以固定,提取的内容一应括时间信息、屏幕上显示的内容以及系统运行状态等内容, — 般需要提取的计算机系统状态信息包括:系统当前运行的进程;每个进程当前打开的文件;每个进程内存中的内容;当前网络连接状态;系统运行的日志文件等。 其他电子设备中易丢失证据的提取:传真机,在未关闭电源之前,可以提取该传真机最近发送的目标电话号码;打印机,可以提取最近打印的信息等。 2020 年 1 月初,一种名字叫做“熊猫烧香”的病毒在网络上广泛传播,该病毒会在中毒电脑中所有的网页文件尾部 添加病毒代码, 据悉,多家著名网站已经遭到此类攻击, 中毒 企业和政府机构已经超过千家 ,给国家和人民带来了重大损失。 “那么在对犯罪人员李俊、雷磊抓获后,公安机关立即使用硬盘复制机将原始硬盘数据克隆至无任何记录的取证,克隆后的取证硬盘与取证计算机连接,其他介质通过只读读卡器与计算机连接。 ” 【 3】 所以说电子证据取证的一个关键环节就是电子证据的固定。 《刑事诉讼法》第 114 条第 2 款规定:“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或者毁损”。 电子证据的固定有着一定的特殊性,它主要体现为一种虚拟空间的固定。 很多犯罪 线索与电子证据有着密切、相关的关系,然而未经固定的电子证据本身固有的一些属性,使其不能有效保持其证明力,所以侦查人员就必须使用合法的方式和合理的保全程序,如果方法不当,可能会导致电子证据不会被法官采信。 (七) 检验鉴定机构不完善 当前涉及电子证据的案件越来越多,为更好地打击犯罪,司法机关应设立相关的机构负责取证。 虽然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从 1999年开始电子物证的鉴定工作,某些省市已设置了电子物证检验机构,有些省市正在着手建立相关的机构,但还有很多省市没有建立电子物证检验机构,还没有开展电子物证检验工作 ,难以更为有效地打击犯罪。 四 川 警 察 学 院 自 考 毕 业 论 文 第 11 页 (八) 电子证据司法取证中证据的认定 电子证据的认 定 也就是审查电子证据是否符合电子证据认定的相关性、真实性、合法性等标准。 但是由于电子证据本身的因素和给定标准的复杂(表现为我国《电子签名法》第八条规定:审查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应当考虑因素的第四条“其他相关因素”),电子证据认定过程中还存在一定难度。 ,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采用标准并经过法官的可采性判断,才能在诉讼活动中发挥其证明事实的作用。 否则,即使属于事实上可以证明事实真相的资 料,如果不符合法律所要求的标准,如刑讯逼供取得的口供、 侦查人员违反规定单人取证 等 ,都不能成为法律性质上的证据。 “ 必须做到用合法的证据来证明案件事实,对于非法取得的证据应当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 【 4】 所以电子证据认定的可采性在诉讼活动或者其他证明活动中发挥证据证明的作用。 、电子证据认定的定义及相关法律依据,电子证据具有独立的证据效力,但与其他类型的证据具有很大的差异。 因此,在实际认定电子证据的证明效力时,总体归纳分析来看,还需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 首先应当审查该电子证据与案件事 实之间是否具有关联性,不具有关联性的,可以直接排除在定案依据之外。 在确定具有关联性之后,要审查当事人认可电子证据的制作情况和真实性,是否是受到外力影响做出的认可。 在排除受到外力影响后,再审查是否具有合法性,只有最终确认该电子证据具有合法性后,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反之,则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第二,未经对方当事人确认或者公证的电子证据不能仅一次认定为不具有证明效力 电子证据,并非一定都要排除,如果有其他具有证明效力的证据予以印证的,法庭可以认定其具有证明效力。 但如果其他证据自相矛盾、内容前后不一致或者不符合情理的 ,不能采信该电子证据。 因此,在判断电子证据的真实性问题时,需要结合案件的其他所有的有效证据进行分析后,才能做出认定。 专家有关技术方面的意见,需要特别予以注意,而不能武断 四 川 警 察 学 院 自 考 毕 业 论 文 第 12 页 地将未经对方当事人确认电子证据排除在定案依据之外。 第三,法庭对所有的电子证据都要验证其合法性。 因此,在审查中需要了解电子证据是以什么方法、在什么情况下取得的,是否未被法定的程序和要求,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形式要求。 经审查发现收集手段不合法的,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真实性不强的,应当排除。 四、电子证据司法取证难点的对策 随着我国信息化的 飞速发展,电子证据既给公安工作带来了严峻的挑战 ,又带来了巨大的发展机遇。 在不断面对挑战的同时,应该顺应时代的发展,对现实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努力发展电子证据司法取证工作,切实保障国家利益。 (一 ) 电子 证据制度的完善及立法思路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 ” 电子证据表现形式多种多样 ,可以表现为文本形式、图形形式、动画、视频、音频等等多种形式。 其借助的计算机及其网络系统具有继承性、交互性、实时性的特点 ,证据的运作方式也发生了极大的变化 ,所以 电子证据的问题不仅是一个简 单的法律问题,它关系到我国司法活动的正常进行,只有立法才是解决上述司法实践、理论研究及观念转变中存在问题最理想的选择。 虽然在 2020年 3月14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确立了电子证据在法律中的地位,。电子证据在司法取证过程中的问题及_对策_毕业论文(编辑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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