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红楼梦的法文化毕业论文(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参以国制”作为清代法制建设基本的立法指导思想。 这一立法指导思想所强调的就是要全面理解、吸收以明律为代表的汉族法律文化、法律制度,然后再根据满族自身的特 点及清代社会的现实,制定出一套既能体现儒家传统法律文化的基本精神,又适应清代政治统治的法律体系与法律制度。 在这种立法指导思想下,清代在不断的发展变化中求得法律制度的完善。 小说《红楼梦》中所体现的清代时期的法律文化亦有不少沿袭明制,所描写的社会大众的生活礼仪、风俗等等也是几乎继承了明代时期汉人的生活习惯。 上文中提到的“户绝”制度就是沿袭明制,由乾隆五年改定的 [2]。 还有《红楼梦》中的婚俗所反映的清代民间婚俗,其实是与明代,乃至汉唐都是一脉相承的 [3],实行“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封建家长包办的婚姻制度。 小说 中对于子女的财产继承和身份继承的描写,虽然是受制于当时的法律的但是翻看明代律例,不难发现这其实亦是明代法律的延续。 从治理国家的角度看,清代统治者对明代先进汉文化的吸收可以说是十分正确的选择,因为当社会生活已经发生某些变化而需要作出调整,而他国文化又有值得借鉴的地方时,那移植吸收不失为明智之举。 (三)《红楼梦》时代的私权利状况 儒家思想中对权利的观念十分淡薄,相反以宗法伦理性为本体的义务或责任观念则十分浓厚,并使之成为一种不可违抗的、至高无尚的“绝对命令” [4]。 关于《红楼梦》时代 [1] 高学强,《试论清律对明律继承和发展》,《长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 年第 2 期。 “此后官吏犯赃,审实立行处斩,鞭责似觉过宽,自后问刑,准依明律,副予刑期无刑之意”。 [2] 详见《读例存疑卷九》(下), 20201224/20200505。 [3] 高国藩,《 红楼梦 中的婚俗》,载《红楼梦学刊》 1984 年第二辑,第 179 页。 [4] 郝铁川整理:《 论语 思想的现代法文化价值研讨会综述》,载《中国法学》, 1993 年第 2 期,第 123 页。 苏州大学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 6 中国社会形态的认识,目前 还没有一个共通的答案,但是在邓拓先生的《 红楼梦 的社会背景和历史意义》一文中,作者十分肯定地认为当时中国的资本主义经济因素正处在萌芽时期 [1]。 然而面对高度发达的儒学传统思想,资本主义经济因素也只是处于萌芽状态,也就是说人们对于自己的合法的个人财产和权利的保护意识尚且不够,或者说,即使有了个人私权利的保护意识,在当时的社会环境下,这种权利的制度保障是缺失的,更不用说存在国家的私权利立法了,如果出现个人财产权利被侵夺的状况,寻求官方的渠道进行救济尚付阙如。 比如在小说中多次提到贾府对于大观园里的主子、仆人用钱 特别得严格,不允许家中子女私自擅用家庭的公共财产。 “同居卑幼,不由尊长,私擅用本家财物者,十两,笞二十,每十两加一等,罪止杖一百。 ” [2]正是因为子女无财产支配权,才有了大观园里姑娘和丫鬟们的月钱和年例的发放,才有了王熙凤的管理调度和探春的开源节流改革。 也正是因为人们对自己合法权益的保护意识的缺乏,才有了小说第七十四回的“惑奸谗抄检大观园”。 然而《红楼梦》作为一部旷世之作,其中当然不乏少数“反叛”之人,比如尤三姐。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封建统治社会套在青年男女婚姻上的“枷锁”,在封建社会里婚姻问题所造成 的苦难是妇女一切压迫的最集中体现,然而尤三姐却以她“破着没脸” [3]的特殊方式对待贾珍、贾琏的无耻调戏,来争取个性解放,争取主动,争取婚姻的自由。 其中最突出表现她对待婚姻态度的是在对姐姐的一段告白中,“这如今要办正事,不是我女孩儿家没羞耻,必得我捡一个素日可心如意的人,方跟他。 ” [4]这里充分体现了尤三姐争取婚姻自由、向往个性解放、反抗腐朽的封建传统思想禁锢的新思潮。 二、由《红楼梦》的法律文化看清代财产继承法律问题 (一)继承的相关规定 1. 继承的含义 继承制度是在人类社会出现了私有制并分裂为阶级之后产 生的,它在一定的经济基础上形成、发展,成为该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反过来又成为巩固、维护该经济基础的法律工具之一。 中国古代的“继承”一词专指“绵续家祀”和“承接遗业”,并非专指遗产的转移, [1] 参见胡邦炜著:《 红楼梦 悬案解读》,四川人民出版社 2020 年版,第 7~8 页。 [2] 详见《读例存疑卷九》(下), 20201224/20200505。 [3] 详见曹雪芹、高鹗著:《红楼梦》(王蒙评点),上海文艺出版社 2020 年版,第 675 页,“向来人家看着咱们娘儿们微息,都安着不知什么心,我所以破着没脸,人家才不敢欺负。 ” [4] 曹雪芹、高鹗著:《红楼梦》(王蒙评点),上海文艺出版社 2020 年版,第 675 页。 苏州大学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 7 譬如韩愈在《平淮西碑》说:“圣子神孙,继继承承,千千万年,敬戒不怠”,此处之“继继承承”被认为“不含有遗产处理的意思” [1]。 也就是说,中国古代的继承既包括财产继承,同时也包括身份继承 [2]的内容在里面,而现代继承法所调整的继承关系则专指财产继承。 换而言之,古代法上的继承是指广义的继承,而现代法上的继承是 仅指狭义的继承。 所谓狭义的继承,即“仅指财产继承,即生者对死者生前的财产权利的承受。 ” [3] 2.继承的分类 按照继承对象的不同,继承大体可以分为身份继承和财产继承。 身份是指在社会上的政治地位和在家庭中的户主地位等,身份继承是指继承的对象为死者生前的社会地位,如爵位、官职、家长身份等,身份继承中包含了宗祧继承和官爵继承。 关于宗祧继承,《红楼梦》中亦有不少笔墨涉及,如第一百十回“史太君寿终归地府”中写到“贾赦不在家,贾政为长;宝玉、贾环、贾兰是亲孙,年纪又小,都应守灵。 贾琏虽也是亲孙,带着贾蓉尚可分派家人办事 „„所以内里竟无一人支持,只有凤姐可以照管里头的事。 况又贾琏在外作主,里外他二人倒也相宜。 ” [4]这里贾政既然为长,也应该由他主持葬礼才对,本无由贾琏在外做主的道理,这里就反映了清代宗祧继承的顺序和嫡长子原则。 小说中对爵位继承亦有相关描述,《红楼梦》第二回“冷子兴演说荣国府”中说到“宁国公死后,长子贾代化袭了官„„自荣公死后,长子贾代善袭了官。 ” [5] 财产继承是指仅以财产和财产权利为继承对象的继承,它不包括对被继承人身份、地位的继承。 在封建社会里,身份继承是财产继承的前提和基础,财产继承退位于身份继承,能继承财产的未必能继承死者的身份,但只要继承了死者的身份,财产继承就属必然。 而且,继承身份同时继承财产的人,往往比单纯继承财产的人获得更大的经济利益。 财产继承较之于身份继承,在范围及份额上要广泛得多。 在财产继承上,封建社会大多倾向诸子均分的制度,“嫡庶子男,除有官荫袭先尽嫡长子孙。 其分析家财田产,不问妻妾婢生,只以子数均分。 ” [6]《红楼梦》中多次提到宁国公与荣国公是一母同胞弟兄两个,虽然宁府人丁稀少,荣府热闹非凡,但是贾家繁荣,向来是宁、荣二府共享。 上至皇上赏赐,下至地租收入,两家都平分秋色。 皆因祖上同宗 ,贾家财产平分给宁国公贾演、荣国公贾源。 这一诸子均分的财产继承制度的顺序大体是:第一顺序为诸子诸孙,第二顺序为在室女和 [1] 参见余先予、胡若虚著:《继承法概说》,江苏人民出版社 1986 年版,第 1~2 页。 [2] 刘春茂、刘文著:《继承法通论》,四川人民出版社 1985 年版,第 1~2 页。 “所谓身份继承是继承家长的身份、即人身权利。 旧社会曾经盛行一时的爵位、官职的继承,就是这种身份继承的典型表现。 在某种意义上说,身份继承也可以称之为政治权力的继承。 ” [3] 孙玉荣、韩文强编著:《婚姻家庭继承法学》,北京工业大学出版社 2020 年版,第 214 页。 [4] 曹雪芹、高鹗著:《红楼梦》(王蒙评点),上海文艺出版社 2020 年版,第 1125 页。 [5] 曹雪芹、高鹗著:《红楼梦》(王蒙评点),上海文艺出版社 2020 年版,第 16 页。 [6] 详见《大清律例户律》,载张荣铮等点校:《大清律例》,天津古籍出版社 1993 年版,第 187~272 页。 苏州大学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 8 赘婿,第三顺序为出嫁女,寡妻则作为特别顺序。 [1] 3.女子的继承状况 在以男性为统治中心的封建社会,在财产继承方面,妇女的权利是少之又少,对此,各代规定都不一,根据婚姻状况的不同,女儿大体上分为“在室女”、“归宗女”和“出嫁女”三类 [2],而三者所享有的财产继承份额基本上呈递减的趋势。 一般来说,在室女只能得到家庭给予的一份嫁妆作为其继承的财产,并不享有与兄弟均分家产的权利。 比如《红楼梦》中 的迎春、探春等并不能享受与兄弟均分家产的权利,只是出嫁之时得到了一份嫁妆而已;归宗女在家庭中毫无地位,其既无夫家的继承权利,在娘家也只是依附父母或兄长,无继承的权利。 已嫁女自出嫁之后不享有分配娘家财产的权利,但是作为一种例外,其娘家无子且无可立嗣之子,方可继承财产。 在封建社会,由于中国自古男尊女卑的封建思想,女儿通常是没有财产继承权的,妇女作为弱势群体,法律对其的保护也相当有限,有的甚至规定在只有女儿为继承人时,女儿只能得到遗产总额的一部分,余下的财产“没官”(即收归官有)。 但有一例外,就是在户绝的情形之 下,为了保护家庭私有财产的不致流失,由“所生亲女承分,无女者入官” [3]。 像《红楼梦》中林黛玉的情况,根据古代的法律就应称之为“户绝” [4],是指经济独立的家庭,夫妻均死亡而无嗣且生前未立嗣的情形,因受宗祧继承的影响,有女无子的家庭也叫户绝。 (二)清代的财产继承权规定 清代是中国封建社会的末代王朝,经历了 267 年由盛到衰的历史发展过程。 在这 267年间,封建的经济取得了超越前代的进步,典章制度也获得了显著的成就 [5]。 从某种意义上说,清代的建立是对中国数千年传统文化的全面继承。 虽然它也曾给当时的中国社会带来极大的文化冲击,但其全面地接纳和吸收了以明代制度和文化为主体的汉文化的基本方针,在其两百多年的统治中,成功的把中国传统的政治、法律文化推展到了一个新的境界。 [1] 徐厚朴,张权,《试析中国封建社会继承制度》,载《理论观察》, 2020 年第 5 期,第 90 页。 [2] 参见赵旭著:《唐宋制度史研究》,辽宁大学出版社 2020 年版,第 280 页。 详见郭东旭著:《宋代法制研究》,河北大学出版社 2020 年版,第 471 页。 “在室女”、“归宗女”和“出嫁女”的法律界定及其财产继承问题早在宋代已趋于成熟,在宋代,“不仅在室女、归宗女、出嫁女以及亲姑姊妹侄享有财产的继 承权,而且义子、入舍婿、同居外甥等,只要同居三年以上,供输不缺,同样可以取得部分财产的继承权。 ”在清代则沿袭之。 详见郭东旭著:《宋代法制研究》,河北大学出版社 2020 年版,第 471 页。 [3] 张晋藩主编:《中国法制史》,高等教育出版社 2020 年版,第 253 页。 [4] 参见张希清等著:《中国历代典章制度研究文库》,吉林文史出版社 2020 年版,第 344 页。 关于户绝这一问题,宋代就有了相当清晰的法律界定,宋代从宗祧继承出发对无男性继承人的人户谓之“户绝”,这是一个重男轻女的法律结论,在“户绝”继承中,涉及的法 律问题有诸女继承权和遗产的分配、立继和命继、同居人的财产继承权等问题。 [5] 张晋藩主编:《清代法制史》,中华书局 1998 年版,第 1 页。 苏州大学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 9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早在关外时期起,清代的君主就比较重视借鉴明代法制的得失,在法律文化上,不仅继承了明代法制的优秀成果,而且在其基础上做出了进一步的发展。 有关继承,无论律例规定,还是民间流行的习惯,清代都达到了较为完备的程度。 作为封建的继承法,清代沿袭唐宋以来的传统,分为身份性继承和财产继承两种。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私有财产的扩大,清代的财产继承制度也 越来越发达,但其仍着重于维护封建家庭的父权制、男权制。 《红楼梦》中林黛玉之母贾敏,本是荣府中贾赦、贾政二公之胞妹 [1],但除了贾赦作为长子袭了官位,贾政也因皇上体恤得了一职位外,贾敏并未获得任何继承权利,这一点上就充分体现了清代时期仍着重维护父权制、男权制的思想。 总的说来,清代财产继承制度包括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两个部分。 所谓 法定继承 , 是指按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和遗产分配原则进行的继承 ,在中国,数千年一脉相传的宗法制度形成了重身份、重伦理,以家庭、家族为本位的继承模式,所以中国封建社会主要实行的是法 定继承制度。 遗嘱继承,是指 按被继承人生前所立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继承其遗产所进行的继承。 在遗嘱继承方面,清代相较于明代有了很大的发展,在张晋藩的著作《清代法制史》中也提到:清代的家庭财产继承首先以家长遗嘱处分为准,家庭只有家长享有对家产的分配权,家长可以在其生前履行这种权利,也可以在临终时就财产分配作出安排,无论家长分配的是否合理,是否公道,子孙均无权表示异议,只能遵从行事,只有在家长生前和临终时都没有分配家产的情况下,才发生依法分割家产,即现代意义上的法定继承 [2]。 这在《红楼梦》体现得较为明显,例如提到 贾宝玉深受祖母贾老太君喜爱,因此倍受诸同辈妒忌排挤的问题。 其实这并非一般的受宠失宠,而是内含着深厚的经济原因的:那就是怕贾宝玉在家族财产继承中占了先机。 但是按照当时的律例,大清实行财产诸子均分原则,即使分多一份也是分给嫡长子或嫡长孙,而宝玉并非嫡长孙。 故笔者推测其原因为,贾老太君可以通过遗嘱来分家财,也就是当时已经存在并在法律上承认遗嘱继承,且遗嘱继承要优于法定继承。 在遗嘱继承中,长者在财产分配中扮演的角色非常重要。 《红楼梦》中多次提到贾母对贾府的影响,如其在贾府中关于日常事务具有最高的决定权,在月钱的发放 ,对资金流向问题上,被尊管家的王熙凤也要聆听老太君的意见。 从这一点可以看出,封建法律全力维护家长的财产权,无论家长的分配是否公允,子孙只能遵从,无权表示异议。 从效力看,遗嘱继承要优于法定继承,在家长没有遗嘱的情况下才适用法定继承。 所以当时遗嘱继承对调整家庭财产关系起着很重要的作用。 至于女儿的财产继承权利,历来都认为女儿只能加入其他的家族体系,本身并不能延续宗祧,故和前朝一样,清代女儿在家庭财产的继承上地位很低,权利受到诸多的限制, [1] 曹雪芹、高鹗著:《红楼梦》(王蒙评点),上海文艺出版社 2020 年版,第 19 页。 [2] 张晋藩主编:《清代法制史》,中华书局 1998 年版,第 301 页。 苏州大学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 10 甚至被剥夺,《红楼梦》中的各女子也无一例外地遭受这一待遇。 对于户绝之家的财产 ,清代亦沿袭了前朝的制度,如《大清律例》中有规定:“户绝,财产果无同宗应继之人,所有亲女承受。 无女者,听地方官详明上司,酌拔充公。 ” [1]这在《红楼梦》中却有违背法律之嫌,像林黛玉就属于户绝的情况,但小说中却并没有说明她继承了财产,反而描写了她悲凉的处境,内心的孤苦 [2]。 (三)《红楼梦》中的女子财产继承权 1. 林黛玉的财产继承权 小说《红楼梦》中提到“ 林家支庶不盛,子孙有限,虽有几门,却与如海俱是堂族而已,没甚亲支嫡派的 , 虽 也 有几房姬妾,奈他命中无子,只有嫡妻贾氏,生得一女,乳名黛玉,夫妻爱如珍宝 ” [3]又依照上文分析,当时《大清律例》规定,“户绝,财产果无同宗应继之人,所有亲女承受”,《红楼梦》中的林如海应该就是属于这种情况了,其无子,亦无本族宗亲,亦无养子,所以其财产只能由其女林黛玉所得,况且小说清楚的写到林如海“ 乃是前科的探花,今已升至兰台寺大夫,本贯姑苏人氏,今钦点出为巡盐御史,到任方一月有余 .原来这林如海之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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