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离婚夫妻财产分割法律问题毕业论文(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其价值人民币 29500元的咸水墨鱼 634公斤。 案发后,刘某投案自首。 破案后,赃物已全部追回并发还失主。 法院判决结果是: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万元;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 1万元;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 1万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 “ 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 5000元至 2万元以上的 ,为数额巨大 ” 的规定,及刑法第 264条: “ „„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的规定。 本案三被告人盗窃数额将近 3万元,属于数额巨大范围。 法院判处被告人缓刑,主刑偏轻,而且处罚金 1万元,罚金刑又相对偏重。 1而在另外一些案件中,特别是当案犯家境比较贫寒、无固定的收入来源时,审判人员往往会加重案犯的刑期而减判甚至于不判罚金。 (三 ) 贪污贿赂犯罪和部分侵犯财产罪没有规定相应的罚金刑 罚金刑主要适用于贪利型犯罪以及财产犯罪,但对同样是贪利型犯罪的贪污贿赂犯罪仅规定部分罪名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的情况下没收 财产,没有规定罚金的处罚,而且对于个人贪污或贿赂在 5000元以 ① 参见杨迪:《罚金刑适用中的几个问题》,载《人民司法》 2020 年第 10期,第 29 页。 10 上不满 50000元的既没规定罚金也没有规定没收财产,这与贪利型犯罪的处罚原则不符。 既然盗窃等犯罪都规定了罚金刑,与之都是贪利型的贪污贿赂犯罪也应规定相应的罚金刑。 而且一般的贪污贿赂犯罪,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比较强,责令其缴纳一部分罚金更有利于改造。 部分侵犯财产罪也没有规定罚金刑这让人不可理解,同样是侵犯财产罪一章中的盗窃罪、抢劫罪、抢夺罪、诈骗罪,聚众哄抢罪、侵占罪规定了必须判处罚金刑,而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破坏生产经营罪、挪用资金罪、 职务侵占罪和挪用特定款物罪却没有规定罚金刑,应当说后者与前者相比并没有实质的区别,但对后者却没有规定罚金刑。 这是立法上的一大缺陷。 (四 ) 对未成年人犯罪没有规定罚金刑 我国刑法没有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罚金刑的问题作出特别的规定,刑法理论界则出现了三种不同的观点。 持肯定论的学者从加强未成年人犯家长管教孩子责任感的角度,认为 未成年虽没有收入,由其家长代缴罚金对未成年人犯的教育是有利的,故罚金刑对于未成年人犯的适用不应加以限制。 2持否定论的学者从刑罚一身专属性的角度,认为未成年人犯一般无经济来源,如果判处 他们罚金,势必出现由父母或亲属代为缴纳的情形,从而违反罪责自负原则,甚至还会对未成年人犯的教育产生极为不良的效果,因而应禁止对未成年人犯适用罚金刑。 3持折中论的学者认为,应视情况不同区别对待,对尚无个人财产的未成年人犯罪人,不宜单独或附加适用罚金刑,但是由于劳动或者继承等原因而拥有个人财产的未成年人实施经济犯罪,尤其是把自己的财产作为犯罪资本时,则视案情需要可以对其单独或附加适用罚金刑,这既符合罪责自负原则,也有利于有效地防止其再发生同类性质的犯罪。 4上述三种不同的观点,其诉讼焦点主要集中在对于未成年人犯罪 适用罚金刑是否违背了罪责自负的基本原则、是否有悖于 ②转引自高明暄主编:《刑法专论》(上编),高等教育出版社 2020 年版,第 564 页。 ③参见邓旭:《罚金刑》,载《河北法学》 2020 年第 3 期。 ④ 参见赵秉志著:《犯罪主体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20 年版,第 142 页。 11 刑罚的目的、是否不利于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等问题上。 对此,我认为,对于未成年人犯罪适用罚金刑并未违背罪行自负原则,是符合刑罚目的,同时也有利于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因此,对于未成年人犯罪适用罚金刑不仅不应加以限制,反而应扩大适用。 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对于未成年人实施以贪利为动机的犯罪科处罚金刑并未违背罪行自负原则。 一般认为,罚金刑对于贪利型犯罪具有抑制其犯罪贪欲、预防犯罪的功能。 其次,未成年人犯罪适用罚金刑并未有悖于刑罚目的,相反能更好地贯彻对于未 成年人犯罪 “ 教育为主、惩罚为辅 ” 的刑事政策。 未成年人是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他们的生理和心理均未完全成熟,自我控制能力差,而现代社会高度文明的发展所带来的消极影响,使得一些涉世不深的未成年人首当其冲,成为失足少年。 注重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和挽救,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和重新犯罪成为了现代刑事政策的核心。 我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已满 14周岁不满 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 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问题》第三条规定: “ 审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执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由此可见,虽然在刑罚价值取向中人们依然存在着报应刑和教育刑谁主谁次的争论,但在未成年人犯罪价值取向上则几乎一致认同,即应弱化刑罚的报应观念,以特殊预防中的教育刑论为其基本理念。 在教育刑论的主张者看来,既然刑罚 不再被视为报应的手段,那么自由刑则不是千篇一律均为适宜的刑种,尤其是短期自由刑的适用效果更是有违改善犯罪 人之目的,因此应当扩大罚金刑的适用。 第三,扩大未成年人犯罪罚金刑的适用符合世界刑罚发展的大趋 12 势。 随着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社会观念的转变,在世界范围内出现了刑罚轻缓化的趋势。 在我国,扩大对于未成年人犯罪适用罚金刑,正好顺应了世界刑罚发展的趋势,有利于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由此可见,我国刑法没有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罚金刑,不能不说是一个缺陷。 (五 ) 罚金刑执行难、执行监督难 1. 罚金刑执行难 罚金刑的执行难是一个普遍存在的现象,造成这种原因很多,主要有: (1) 刑法规定的罚金数额跨度失衡。 在罚金 制中,限额罚金制法律规定了罚金的起点和最高点。 例如,刑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信用证诈骗罪应并处 2万元以上 20万元以下的罚金;倍比罚金制则按一定比例确定罚金数额,刑法规定的倍比率为 5%至 20%或 1%至 5%;无论是限额罚金还是倍比罚金,处罚幅度距离较大,则易于造成罚金数额与受罚者支付能力的脱节。 (2) 罚金刑执行规定过于笼统且无法律和司法解释的具体规定。 修订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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