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影视作品中的著作权保护问题双学位毕业论文(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出,我国影视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于不同的主体。 著作权中的财产 ① 李娴娴 .影视作品的著作权问题研究 [D].青岛 : 中国海洋大学 , 2020:18. ② 李雪 .论我国影视作品著作权归属制度的完善 [D].大连 :东北财经 大学 ,2020:34. ③ 王冬梅 .电影作品著作权归属研究 [D].北京 :中国政法 大学 ,2020:33. ④ 周思未 .信息时代下的电影作品版权保护 [D].上海 :上海交通 大学 ,2020:9. ⑤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 》第十五条第三款: 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或者投资,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以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其代表人名义发表,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 》第十九条: 自然人的作品,其发表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身及其死亡后五十年;如果是合作作品,其保护期计算以最后死亡的作者为准。 电影、电视剧等视听作品的作者包括导演、编剧以及专门为视听作品创作的音乐作品的作者等。 电影、电视剧等视听作品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和利益分享由制片者和作者约定。 没有约定或 者约定不明的,著作权中的财 5 权通常归制片者所有,作者享有署名权,但作者可以通过与制片者的约定获得分享收益的权利,且作者须在不影响作品正常使用的前提下行驶其著作权。 这一规定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各方的利益。 由于影视作品通常由制片者投资,其目的是为了获得经济利益,因此,即 使制片者未直接参与作品创作,其对于该作品的形成所起的决定性作用是无可否认的,因此,将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归属于制片者是合理的。 此外,因为影视作品成分复杂,涉及多方参与,因此将其视为共同作品,规定编剧、导演以及专门为视听作品创作的音乐、摄影作品的作者等为作者,充分肯定了参与作品的创作者的智力劳动成果,给予了法律保障。 而另一方面,对于作品中可分割的部分,作者在不影响视听作品的正常使用前提下,可以单独形式著作权,这一规定,既保证了作者对于其作品的著作权,同时也保障了制片者对于整个影视作品权利的行使。 同时,法律也给予了 参与者充分的自由,制片者和作者可以通过约定与协商,规定影视作品的利益分享的权利。 三、 国内立法关于影视作品著作权的保护 (一 ) 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侵权判定原则 单单从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侵权行为来看,对于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构成与判定不明显、列举不详尽,而影视作品著作权的主体之间的关系复杂,客体又具有可复制性和无形性,因而更加难以判定。 在此,笔者通过一般民事侵权行为构成要件分析影视作品著作权的侵权判定问题。 1. 违法行为 行为的违法性是指侵犯电影作品著作权的行为与国家法律相悖 ①。 违法行为是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之一,一般包括不作为和作为两种情况,不作为是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履行一定的职责而未履行的则构成违法,而作为是指违反了法律明文的规定则构成违法。 对于任何违反《宪法》、《民法》、《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具有法律性质的规定的行为,都将被定性为违法行为,当中既包括了作为,如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篡改、歪曲、发表、剽窃他人作品;也包括了不作为,如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播放视听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而未经许可的。 2. 损害事实 指 行为人为 一定的行为 ,致使权利主体的人身或者财产方面 以及相关利益 受到损失 , 对权利主体产生不利后果 的客观事实。 在侵权责任法上的损害可分为财产损失、人身损害和非财产损失。 ② “从量上来看,损害虽然已经发生,但是必须达到一定的程度,在法律上才是可以补救的;而从质上来看,损害在本质上是 产权由制片者享有,但作者享有署名权和分享收益的权利。 视听作品中可以单独使用的剧本、音 乐等作品,作者可以单独行使著作权,但不得妨碍视听作品的正常使用。 ① 钱箐 .我国电影作品著作权保护研究 [D].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 ,2020:26. ② 张新宝 .侵权责任法原理 [M].北京 :中国人民 大学出版社 ,2020:54. 6 对利益和权力侵害所产生的后果,但受害人请求保护的利益,必须构成权利的内容和利益,或至少与法律保护的权利有密切联系”。 ① 行为人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法定义务而实施的侵犯影视作品著作权的行为,从客观上来看必需有对作品权利人的相关利益造成了损害,使得权利主体的权利或利益受到侵害,可以是经济损害也 可以是精神损害。 如,使用他人影视作品而拒付报酬,使得权利主体的收入减少、经济利益受到损害;如,剽窃他人作品使得权利主体不仅遭受经济损失,而且在精神上受到损害;再如,歪曲、篡改他人作品,将作品用于有损作者尊严的场合,使权利主体的人身权利受到损害。 而一些行为的实施不影响作品正常使用,也没有损害著作权人合法利益,即没有损害事实,将不被视为侵权。 如,四十三条第九款:“ 为个人学习、研究,复制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的片段 ”,法律规定即使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下使用,因未对权利主体造成损害,将不被视为侵权行为。 3. 因果关系 是指侵 权者的侵权行为与影视作品著作权人合法权益所遭受的损害之间有着前因后果的必然联系,即侵权行为直接或间接地导致了权利主体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而权利主体所遭受的损害是由该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导致。 准确确定影视作品著作权侵权责任中的因果关系,可以及时地找出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根本原因,从而明确其侵权主体;另一方面也为确定侵权人责任范围以及责任大小提供可靠依据。 ② 4. 主观过错 过错是主观上的概念,是违法者对自己的行为及其后果所具有的主观心理状态。 分为两种:故意和过失。 ③ “故意是指行为人预见到损害结果的发生并希望或者放任结果发 生的主观心理状态,过失则表现为行为人因疏忽或者轻信而未达到应有的注意状态的一种不良的心理状态”。 ④ 如为获得经济利益,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下,传播影视作品,明知此行为会给著作权人带来经济损失仍放任此结果发生。 而经检查后,未检查出其购买音像制品为盗版,并将其视为正版商品售出的情况,因不存在主观上故意或过失,不被视为侵权。 (二 ) 影视作品著作权侵权的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影视作品著作权的侵权行为需承担的法律责任从性质上来看,可以分为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① 王利明 .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 [M].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20:374. ② 王世杰 .电影作品版权侵权责任研究 [D].武汉 :华中师范大学 ,2020:26. ③ 杨立新 .侵权责任法 [M].上海 :复旦大学出版社 ,2020:114 ④ 田土成 .侵权责任法 学 [M].郑州 :郑州 大学出版社 ,2020:111 7 1. 民事责任 我国《著作权法》(送审稿)七 十二条规定了著作权侵权者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主要有赔偿损失、停止损害、消除影响和公开赔礼道歉四项 ①。 如出版发行侵权作品的,应当立即停止出版发行;因侵权行为(歪曲、篡改他人影视作品等)对著作权人造成名誉上的损害,应当澄清事实,以消除不良影响和印象;因侵权行为对权利主体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以自己的财产弥补受害人的损失;法律规定使用视听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应当支付等。 2. 刑事责任 在我国《著作权法》中,通常都是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为依据来对著作权侵权行为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著作权法》( 送审稿)七十七条、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列举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需追究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如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 ,表演、播放、发行、展览、出租、复制、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 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影视作品等。 也就是说,对于影视作品著作权的侵权行为,通常情况下是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只有当情节严重到构成犯罪时,才追究侵权者的刑事责任。 但是笔者认为,对于我国《著作权法》中相关刑事责任的规定过于笼统。 3. 行政责任 我国《著作权法》(送审稿)八十一条列举了 著作权及其相关权的使用者应当承担民事或者行政法律责任的情况; ② 七十八条列举了四条由行政部门执法的违法行为 ③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特定违法行为进行警告、没收、罚款和追究刑事责任等,赋予了我国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较大的执行权。 ①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 》七十二条: 侵犯著作权或者相关权,违反本法规定的技术保护措施或者权利管理信息有关义务的 ,应当依法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 》 第八十一条 :著作权和相关权的使用者在下列情形下,应当承担民事或者行政法律责任:(一)复制件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 合法授权的;(二)网络用户不能证明其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的作品有合法授权的;(三)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出租视听作品、计算机程序或者录音制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有合法授权的;(四)发行者不能证明其发行的复制件有合法来源的。 ③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 》:下列违法行为,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保护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情节严重的,没收相关的材料、工具和设备,非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处非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 者非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下的,可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采取的技术保护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二)未经许可,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保护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保护措施提供技术或者服务的;(三)未经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权利管理信息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四)未经许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管理信息被删除或者改变,仍然复制、发行、出租、表演、播放、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相关作品、表 演、录音制品或者广播电视节目的。 8 (三 ) 司法实践中对影视作品著作权侵权的处理 1. 未经授权播放热播剧 电视剧《步步惊心》是 2020 年的热播电视剧,引起了网友的广泛关注。 而享有该剧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上海某公司发现,有一家网站未经其许可,就为网友提供该剧的在线播放资源,并从中获取利润。 为此,该公司将此网站告上法庭,要求获得赔偿。 经法院调查,原告公司具有多部电视剧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无锡某网站在未经其许可情况下,就为网友提供在线播放资源,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为此,法院采取了调解的方式,由第三方已获授权的网站介入协调并调解成功,该公司撤回了诉讼请求。 ① 著作权侵权纠纷的处理方式一般有三种:仲裁、调解和诉讼,在该案件中,法院采取的是调解的方式,调解是其中最不正式但成本最低、效率最高的解决方式。 2. 电影《风声》成网游 电影《风声》在 2020 年上映后,获得了极大的成功,票房高达两亿元人民币,因此华谊欲将其改变成游戏。 但是,此时却发现市 场上早已经有一款同名且情节与电影《风声》酷似的游戏,为此,华谊将制作该游戏的动漫公司告上了法庭,并索赔 50 万。 而动漫公司相关负责人则声称经小说《风声》作家麦家授权,此游戏为合法作品。 法院最后判决被告侵权,赔偿原告共 24 万元的经济损失和合理支出, ② 并给出如下理由:此款游戏不管是人物形象还是游戏情节,都与电影华谊公司制作的同名电影《风声》中的人物形象与情节酷似,虽然游戏名称“风声”未侵犯电影名称权,但此情节仍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3. 康师傅广告歌曲涉嫌抄袭 2020 年 10 月,姚天作 曲、冯丹作词创作完成了歌曲《诱惑力》,并与 2020年 7 月发现康师傅在央视打广告时所用的广告歌曲《胜利滋味》,是由其歌曲《诱惑力》改编而来,因此要求三被告(林志颖、中央电视台和天津顶津食品有限公司)在多家网站和电视台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 50 万余元人民币。 经法院查明,两首歌除歌词不同外,其他多处雷同。 因此在《诱惑力》已公开发表的情况下,法院推定林志颖、中央电视台和天津顶津食品有限公司对《诱惑力》旋律部分存在接触的可能性,并确认广告使用《胜利滋味》的行为侵犯了作曲者的著作权,因而判决三被告立 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要求天津顶津公司向作 ① 未经授权播放《步步惊心》权利人讨说法 [EB/OL]. ② 电影《风声》变身网络游戏 , 华谊兄弟获赔 21 万 [EB/OL]. 9 曲者姚天进行书面道歉,赔偿 2 万元人民币。 ①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浅析影视作品中的著作权保护问题双学位毕业论文(编辑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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