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地区资源开发利益共享途径与保障机制研究毕业论文(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二、选题的意义 我国西部地区资源丰富,例如新疆和陕甘宁蒙地区富有油煤气资源,云南贵州富有矿产资源,这些资源是我国现代化建设和工业发展的坚强后盾。 然而,资源开发企业在将有限的资源满足了生产建设后未能对在资源开发过程中造成的负外部性给予补偿。 通过研究资源开发负外部性导致的利益冲突的具体表现形式,分析产生利益冲突的 深层次原因,得出解决这一冲突的方案和途径,实现民族地区资源开发利益的共享。 ( 1)理论意义 对我国西部地区资源开发的研究,具有以下几点理论意义:为同类研究提供了丰富的数据作参考,在促进我国民族地区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理论方面予以补充;丰富了我国资源开发各方利益主体实现利益共享的相关理论。 ( 2)实践意义 积极与有效地处理好西部地区资源开发利益冲突和利益共享问题是进一步推进西部大开发政策落实与实施的重要保障,对促进我国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少数民族地区和谐发展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提出有效的途径切实解决资源开发 的利益冲突问题,对尽快实现资源开发各利益相关者利益共享,保证资源合理而有序的开发和利用,带动资源所在地三产业均衡发展,以及促进当地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维护国家的安定团结都具有现实意义。 三、国内外相关文献综述 国内外众多专家、学者都对资源开发导致的利益冲突问题和实现利益共享的途径进行了探索和研究,研究成果十分丰富,主要体现在以下三点: 第一,关于资源开发利益冲突理论的探索。 马歇尔在《经济学原理》( 1890)中首次提出了“外部经济”( external economics)的概念,庇古在这一概念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 ,提出了“外部不经济”,认为“在经济活动中,如果某厂商不须付出代价而给其他厂商或整个社会造成损失就是外[键入文字 ] 3 部不经济”,并指出“政府这对应采取适当的政策 (如征税或补贴 ),消除这种背离。 ”张举钢( 2020)继承了马歇尔的基础理论,将矿产资源开发的外部性分为正外部性和负外部性,但认为负外部性要大于正外部性。 因此,他主要就资源开发的负外部性问题展开了研究,运用统计数据说明全国 27 个省市因矿产资源开发活动而严重影响到正常的生产生活,提出了污染者付费原则 (Polluter Pays Principle)、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以及明确环境共有产权,通过约束企业回收利用“三废”排放物、要求企业清洁排放,同时明确资源开发对周边地区直接污染、间接污染的界定,避免了企业逃避资源开发产生的负外部性的责任。 胡晓登和权小虎( 2020)认为对于西部大开发而言,资源开发成为了西部地区重要的产业,他们对西部地区资源开发造成的影响进行了剖析,认为资源开发会给当地造成三大负外部性,表现在资源开发会对生态环境造成不可逆转的影响、资源开发使当地农民收益和成本不平衡从而引发了利益冲突、资源开发地区资源储量的不断减少和资源使用地区经 济社会不断发展间的矛盾会上升为民族矛盾。 第二,关于资源开发实现利益共享途径的研究。 阿瑟庇古在《福利经济学》( 1920)中提出污染者付费原则,按照污染程度对利益受损者予以补偿,通常以征税形式实现,即所谓的“庇古税”,以弥补由于污染造成的私人成本和社会成本的差异,为资源开发过程中由于开发企业忽视对生态环境的补偿而使当地居民遭受损失形成的矛盾找到了一个有理论依据的解决方案。 卡尔多( N. Kaldor)( 1939)在帕累托法则的基础上进行升华,提出“一种检验社会状况变动中有人变好,有人变坏的标准:假设受益者在 充分补偿损失者后,其状况仍能有所改善,则这就是社会福利的改进”。 其后,英国学者希克斯 (J. R. Hicks)指出一种“长期自然的补偿原则:即从长期来看,如果政府的一项政策能够提高全社会的生产效率,尽管在短期内某些人会受损,但经过较长时间以后,所有人的情况都会由于社会生产率的提高而自然而然的获得补偿。 ”他的观点为在有政府干预的情况下对资源开发企业、资源所在地政府实施相应的税收政策提供了理论依据。 Freeman(1984)认为“利益相关者是能够影响一个组织目标的实现,或者受到一个组织实现其目标过程影响的人”, 强调了企业在经营活动中不仅要注重自己的既得利益,还要充分考虑各利益主体的利益。 因此,他的观点能促使资源开发企业改进刻意回避其他利益主体的利益的不当行为。 David Brown(1999)认为让当地居民管理生存环境中的资源可使他们享有更多的利益,有利于缓解当地民族地区资源开发利益共享途径与保障机制研究 4 的贫困。 这一观点从居民角度出发,充分考虑了当地居民对切身利益的要求,认为居民不应当放弃争取对生存环境管理的权力,而应该与资源开发企业共同实现利益最大化的双赢目标。 李甫春( 2020)通过对加拿大资源开发利益共享方式和途径的研究,为我国提供宝贵的学习经验。 他 认为,改善公共环境、还土著居民原有的生活环境(渔业)、吸纳土著居民入股以及充分考虑到土著居民的收益等措施,是加拿大在资源开发中正确处理与土著居民利益冲突的关键。 赵一伟、武友德和祁润晶( 2020)以云南兰坪矿产资源为例,指出了资源开发中投资者的收益和生态补偿数量不对等、各利益相关者利益分配不均和当前利益分配机制下潜在的社会问题,分析了利益共享具体应包含的主体 —— 兰坪矿产资源发展中的主要利益相关者为当地矿业企业、当地农民、当地农村集体和政府,进而提出了对促进利益共享机制建立和完善的途径,他认为可以借鉴加拿大、美 国在公平对待资源开发各利益相关者的成功经验,让居民都有参与权和知情权,让国家权益、地方权益和居民权益形成一个整体形成统一奋斗、利益分摊的良性循环,将居民吸纳到企业中提高居民收入和生活水平,并从法律与政策的角度约束利益共享机制的运行。 闫双双、龚战梅和胡永平( 2020)以新疆资源开发行为为主要研究对象,重点说明在进行西部开发的同时要充分考虑到广大少数民族地区居民的利益。 他们认为新疆地区由于技术、资金等因素的制约,缺乏对资源的自主开发能力,因而该地区的资源开发行为主要由国有企业完成,为国家税收和地方财政带来了直接 利益,但当地居民却由于生态环境破坏而面临生活水平的下降。 为此,他们在文章中提到“少数民族是新疆开发的重要主体,新疆资源开发的利益需要落实到这一主体上”,要从“直接物质利益保障权”、“环境维护权”和“利益补偿权”三个角度出发,通过给予工作岗位、吸纳居民参与生产、加强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维护生态环境、加大利益补偿力度等方面,切实维护少数民族的权益,促进民族团结和社会和谐发展。 Lawrence ( 2020)以西非国家大力修建大型水坝为研究背景,重点探讨利益共享的途径维护水坝所在地民族团结进而促进地方经 济发展。 文章为兴修水坝实现多方利益共享制定了合理和具有操作性的方法和途径,以注重公平效应为前提,提出利益共享也是西非各国共同管理国际河流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基础。 武莉莉( 2020)提出“矿产资源属于资产化的自然资源,也即递耗资源的概念”,认为矿产资源具有“递耗资源经营性和非经营性的双重属性”,并分别从经济收益和社会收益两方面对这一双重属性做了经济学解释,而后从绝[键入文字 ] 5 对地租、相对地租、级差地租和资源补偿费四个角度剖析了矿产资源的价值,认为应从建立资源补偿费、将矿产资源资产化和坚持科学发展观三方面入手实现利益共享。 陈鹏 、张春晖和白凯( 2020)利用博弈论的分析方法思考资源开发过程中各利益相关者间合作博弈关系,指出只有当各方博弈结果达到最优时才能最有效率的使资源开发的收益得到合理与公平的分配,同时也认为在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时提高居民的环保意识是一个重要的着力点。 周丹和熊华丹( 2020)提出矿产资源开发利益的分配涉及三个利益主体:矿产资源所有者、矿产资源开发者和矿产资源管理者,这三方都本能的追求利益最大化。 他们提出除了继续使用原有的资源税作为调节手段以外,还需要完善配套制度,而在完善过程中要注重“各利益主体的不同关注点”:从国 家角度出发,要注重国有资源的收益情况;从矿产开发企业角度出发,要注重成本和获利能力;从当地政府角度出发,要考虑生态环境和未来生活条件的改善等,并分别针对不同的利益主体提出了具体的对策。 盖静( 2020)对已经运行了多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运行效果进行了评价。 在评价矿产资源补偿费实施效果时她提出“收益分配向资源原产地倾斜”,认为当前各级政府已逐步对矿产资源开发造成的环境污染、资源枯竭等问题有了深入研究,“比如,新疆矿产资源补偿费完成上缴中央财政部分以外,地方部分全部返还给资源所在地,甘肃在最大程度上将资源收益分配 向市县基层政府倾斜,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补偿费取消返还,就地缴库,就地分成”,既照顾了国家和地方的财政收入,同时也充分考虑了当地居民的利益。 因此,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并与地方政府按比例分配,可以有效地解决资源利益冲突问题。 第三,关于利益共享实践的研究。 中国生态补偿机制与政策研究课题组( 2020)分别讲述了德国、美国、澳大利亚实现利益共享的具体对策。 德国为了解决前期由于矿产资源开发而造成的生态环境问题成立了矿山复垦公司,负责对矿山进行复垦和恢复工作,“复垦所需资金,按照联邦政府 75%,州政府 25%的比例分担 ”。 同时,也加强了对矿产资源开发前期的审批工作,力图通过减少滥伐滥弃现象缓解对矿区生态资源以及矿山的破坏,迫使企业提交完善的复垦计划,提出对矿产的采伐而破坏的森林资源、草地、林地等资源实行“等面积的异地补偿”。 美国通过颁布政策、法律和相关条例来约束矿产资源开发企业的行为,例如,《矿山租赁法》、《露天采矿管理与环境修复法》等,都对矿山生态环境的修复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要求按照“谁破坏、谁民族地区资源开发利益共享途径与保障机制研究 6 恢复的原则,由矿山开发者全部修复,对于历史遗留问题则通过国家建立治理基金的方式组织恢复”的方法对开发企业进行外部监督,避免出现 道德风险。 同时,在“ 1977 年美国国会通过《露天矿矿区土地管理及复垦条例》”,对开矿企业的审批程序做出严格的规定,也对在开发过程中的环境治理提出了具体要求。 澳大利亚为水利资源开发实现利益共享提出了“灌溉者支付流域上游造林”的生态补偿项目,“这项治理措施的参与者是新南威尔士的林业部门( SF)和马奎瑞河食品和纤维协会( MRFF) —— 一个由马奎瑞河周边集水区的 600名灌溉农民组成的协会”。 这个项目的主要目的在于对资源开发企业提出了开采需要付费的原则,不仅需弥补资源开发过程中的保护成本,同时要承担保护上游及水利资源 开发流域的生态环境功能的责任,通过造林的方式防止水土流失等环境问题的出现。 江苏省于 2020 年 3月 1日起“在太湖流域 5 个省辖市正式推行环境资源区域补偿制度”,“以‘谁污染谁付费、谁破坏谁补偿’为原则,建立环境资源污染损害补偿机制,对损害环境资源做出赔付补偿”,同时对可能排放到太湖流域的污染物定价,对将废物和废水直接排放到该流域的企业做出了严格的限制,并对收取的赔付补偿金实行透明操作以监督全部费用用于治理太湖的污染问题,对水资源的过度使用和滥用而损害下游居民权益的行为有了一定的政策性约束。 海南省于 2020年正式启动了生态补偿机制,对五指山的森林资源和林业资源的开采给予一定的生态补偿。 据资料显示,当地居民为了保护植被不受损害而维持较低的人均耕地面积迫使多数人选择外出打工。 海南省为了鼓励居民继续传承生态保护意识,以政府为主导对森林资源开发者提出了“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受益谁补偿,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并对补偿对象、补偿标准、补偿方式和补偿资金的运用等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力图切实解决资源开发和当地居民围绕生态环境而产生的冲突和矛盾。 纵观国内外专家、学者提出的资源开发利益冲突的理论可以发现,资源开发的负 外部性是导致利益冲突的主要原因,比如生态污染、资源枯竭、移民等问题使各利益相关者存在成本和收益不平衡的情况。 再者,由于资源所在地居民切身利益并未随着资源开发进程的发展有所提高而导致了更为激烈的冲突与矛盾。 对国内外资源开发实现利益共享的理论进行对比分析,可以得出以下几点:首先,国外的专家、学者主要是从政府和市场的角度约束资源开发中企业的行为,要求企业给予资源所在地居民一定的利益补偿,并通过政府手段促使相关政策和制度[键入文字 ] 7 得以落实,同时也要提高居民自我保护意识。 其次,我国专家、学者主要从资源开发可能产生的负外部性、各 利益相关者间的利益分配失衡以及居民环保意识的缺乏等角度入手,细致的分析了资源开发各环节利益相关者之间的矛盾,提出了从政策、市场和个人三方面解决矛盾。 最后,国内外相关文献均从加强政府监管力度、充分发挥市场功能和提高居民自身的保护意识三方入手对实现资源开发利益共享提出对策和建议,有异曲同工之处。 但是,文献中也反映出一些不足,表现在对利益分配失衡的分析力度不够,对产生利益分配不均现象的具体原因鲜有深入的分析。 四、创新点及不足之处 (一)创新点 本文拟创新之处有以下两点: 第一,拟通过构建博弈模型分析西部少数民族 地区矿产资源开发涉及的各利益主体间的利益分配存在的问题及各自应负担的经济责任。 第二,拟从成本 收益角度分析导致西部少数民族地区矿产资源开发各利益主体间利益分配不均的原因。 (二)不足之处 本文针对民族地区资源开发过程中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冲突进行了深入分析,并提出了缓解利益冲突实现利益共享的途径。 但在探讨利益相关者利益共享博弈关系时未能采用实际数据作为依据,得到的博弈结果可能会与现实存在差异。 另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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