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确定(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 ( 2)未经国家征用的土地即为集体所有。 二、集体之间土地所有权界限的确定  根据 《 确定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 ,集体之间土地所有权的界限遵循以下几个原则确定:  1.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按目前该村农民集体实际使用的本集体土地所有权界线确定所有权。 根据 《 六十条 》 确定的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由于下列原因发生变更的,按变更后的现状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  2.由于村、队、社、场合并或分割等管理体制的变化引起土地所有权变更的;  3.由于土地开发、国家征地、集体兴办企事业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进行过土地调整的; 二、集体之间土地所有权界限的确定  4.由于农田基本建设和行政区划变动等原因重新划定土地所有权界线的。 行政区划变动未涉及土地权属变更的,原土地权属不变。  5.乡(镇)或村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修建并管理的道路、水利设施用地,分别属于乡(镇)或村农民集体所有。  6.乡(镇)或村办企事业单位使用的集体土地, 《 六十条 》 公布以前使用的,分别属于该乡(镇)或村农民集体所有; 《 六十条 》 公布起至一九八二年国务院 《 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 》 发布时止使用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分别属于该乡(镇)或村农民集体所有: 二、集体之间土地所有权界限的确定  ( 1)签订过用地协议的(不含租借);  ( 2)经县、乡(公社)、村(大队)批准或同意,并进行了适当的土地调整或者经过一定补偿的;  ( 3)通过购买房屋取得的;  ( 4)原集体企事业单位体制经批准变更的。 二、集体之间土地所有权界限的确定  7. 1982年国务院 《 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 》 发布时起至 1987年 《 土地管理法 》 开始施行时止,乡(镇)、村办企事业单位违反规定使用的集体土地按照有关规定清查处理后,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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