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探析毕业论文(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建设进一步完善。 4. 农民工的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率极低 现行的养老保险体制规定的成本对于农民工来说还是太高,规定 企业应缴的养老保险缴费率为薪金的 20%,而雇员本人还需再缴纳 8%。 再加上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其他缴费,企业和员工的全部缴费高达薪金的 40%多,在有些地区,实际缴费率甚至更高。 这一缴费水平高于很多 发展 中国家和瑞典、美国等发达国家。 [3 ]高昂的劳动成本不利于雇主为员工利益买单。 这就使得他们不仅失去了雇主缴纳所带来的那一部分 经济 利益,而且还必须自行承担制度风险,因此导致这部分人群在可能的情况下宁可选择个人储蓄和人寿保险,也不愿选择社会养老保险。 第二是由于农民工本身的流动性强,国家还没有建立有利于农民工养老保险的转移制度。 如果换掉工作后,以前缴纳的养老保险并不能连贯起来,等于白交。 他们当然不愿意再添加这个麻烦。 而且 现今农民工的真正需求是能拿到工 资,回家盖房、结婚,改善现有的生活状况 ,以及“养儿防老”的传统思想,从思想上 根本 就没有重视起来,直接导致了对养老保险无人问津。 5. 生育保险 农民工的生育保险是指国家和企业为怀孕和分娩的农民工妇女提供医疗服务、生育津贴和产假 ,以保障其基本生活的一项社会保险应为第二类农民工中的女性农民工建立生育保险项目。 目前 ,农民工基本未参加生育保险。 (二) 农民工 社会福利 现状 在社会福利方面 ,农民工 由于受到 二元用工制度“规则” [4]限制,单位福利、社区福利等对他们来说几乎是不可能的。 一方面, 他们没有接受培训和学习的机 会。 学习一门手艺和技术是进城务工人员最想在城市获得的资源之一,但是,由于绝大多数雇主并没有给他们提供培训、学习的机会,绝大多数进城务工人员又没有接受学习和技术培训的经济条件,许多进城务工人员由于基础知识差没有能力参加培训,更由于他们每天工作时间长、没有节假日,因而没有时间学习等等,燕山大学本科生毕业论文 5 使得绝大多数进城务工人员并没有获得这样的机会。 当然, 农民工更不可能像城镇一般职工那样享有住房补贴、节假日补助等福利。 另一方面,农民工子女也不能平等享有教育福利。 近几年,农村流动人口的一个明显变化是在城市滞留的时间越来越长,举家流 动的越来越多。 农民工子女上学成了问题,他们或者高价进入私立学校,这只有少数私营企业老板的子女才有能力进入;或者有限地进入公办学校,高额的入学赞助费和各种复杂的证件,将大多数流动子女拒之门外;再或进入流动子女的简易学校,这些学校虽然受进城务工人员的欢迎,但由于被当地政府认为不规范而经常受到清理和取缔。 虽经一番改革,效果依然不明显。 大多地方的农民工子女依然不能在城市里受到教育。 ( 三 ) 农民工 社会救济 现 状 社会救济是指政府对收入在贫困线以下的居民和因自然灾害遭受损失或发生其他不幸事故而生活困难者提供资金与实物援助 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社会救济是缓解贫困的有效手段,也是国家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然而,在国民经济长期保持高速增长的中国,对农民工的社会救济却近乎一片空白。 [5]更令人忧虑的是,时至今日,对农民工的社会救济问题仍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对这一问题的研究也少有人问津。 相对于社会保险越来越得到人们的关注,受到农民工的重视,而社会救济问题几乎在他们心中 没有概念, 完全被忽视了。 综上所述,只有很小部分农民工非均衡地享有一至两项水平极低的社会保障,而且不是完全意义上的社会保障。 从很大程度上可以说,目前农民工游离于现 有的社会保障体系之外,或者说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是近乎缺失的。 燕山大学本科生毕业论文 6 燕山大学本科生毕业论文 7 二、 造成 我国 农民工社会保障缺失的原因 (一) 关于农民工的 社会保障立法滞后,体系不健全 1. 社会保障基本法缺位。 我国目前尚无一部全国性、综合性的社会保障基本法,有关社会保障的制度被分散规定在不同的法律规范文件中。 自 1998 年以来,我国相继建立了城镇职工养老、医疗保险等相关法律,但关于农民工社保 问题 没有相应立法。 社会保险制度作为社会保障的核心,是法制保障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我国的《社会保险法》至今仍未出台,其余组成部分如社会救济、社会福利和优抚安置,也处于立法的空白地带。 [6]已往零散颁布的地方性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相互之间缺少必要的衔接,不能形成配套的法律体系,造成实践中的许多问题无法可依。 我国社会保障立法不完善,尤其是 体现在 关于农民工 身上 ,我国 至今没有 关于农民工社保 问题 的相应立法。 目前 ,只有一些零散的地方性法规和一些规范性文件对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权益加以规定 ; 因为各地法规不统一,作法也各不一样,彼此之间常存在许多不协调甚至矛盾之处,从而使现有的关于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地方性法规和一些规范性文件无法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 由于缺乏全国性的法律规定,在促使企事业单位履行缴纳农民工保险金义务时,很难获得法律的强制性原则的保护,也无法通过司法途径来强制保障企事业单位如约履行 ; 我国现行各部门法中缺少相应的制度加以配合,《民法》、《刑法》、《劳动法》中缺少 相应的规定来支持农民工社会保障法的建立。 在这种大环境下,作为社会底层的农民工的社会保障 难以得到实施与保证。 2. 社会保障立法层次低,法律实施机制较为薄弱。 由于缺乏全国性的法律规定,社会保障立法层次较低,社会保障法律中责任追究和制裁办法力度不够,社会保险费强制征缴缺乏可操作性,造成实际工作中社会保险费征缴困难(尤其是养老、失业保险费),企业拖欠现象极为严重;征缴力度不够,无法确保社会保障措施的有效实施,也无法通过司法的途径来保障其履行,社会保险的强制性难以发挥。 何况是流动性极强的农民工更无法享受到这本来就 不完善的社会保障。 3. 政出多门,社会保障立法缺乏权威性和稳定性。 目前中央有关部门和许多省市出台的社会保障方面的法规标准不一,适用范围不尽一致,甚至相互冲突矛盾,形成“政出多门”的状况,使一些本来已有的地方社会保障立法也陷入“有法难依”困境。 加之我国现行各燕山大学本科生毕业论文 8 部门法中缺少相应的制度加以配合,各个地方性的规定极为散乱、彼此之间不协调,民法、刑法、劳动法中缺少相应的规定,导致社会保障立法缺乏权威性和稳定性。 (二) 城乡 二元社会结构是农民工社会保障缺失的根源 计划经济时期形成的城乡二元社会结构及其制度是构成农民工社会保障缺失的体制原因。 城乡二元结构 ,人为地将公民划分为 “ 城镇居民 ” 和“ 农民 ”, 或者 “ 农业人口 ” 与 “ 非农业人口 ”, 并以此为依据确定政治身份 ,实施社会管理 ,划分职业 ,分配社会资源 ,形成了在同一个国家之内城市与农村、农业与非农业并行的社会结构模式 ,形成了两个在政治、经济和社会权利上有着重大差别的社会等级。 我国大量的法律文件 ,体现贯彻了这种二元结构 ,对这种差别待遇给予了确定。 不仅造成了城乡之间多方面的不平等 ,而且也使得农 业发展滞后 ,农民收入低下 ,影响了我国城市化的进程和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与发展 ,也给社会稳定带来了隐患。 1998 年以来,我国全面推进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但迄今为止的各种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思路基本上还是以户籍为基础,且重心明显倾向于城镇。 而自从原有的集体保障和合作医疗制度随着以社队为基础的集体 经济 的瓦解而丧失之后,农村基本上陷入了不得不依靠单一的传统家庭保障的境地。 走出农村的农民工虽然从事非农产业,但由于他们还是农 村户口,身份依然是农民,所以仍被屏蔽在城市的社会保障外。 即使有些地方制定了有关农民工社会保险的暂行办法,但由于种种原因,绝大多数农民工仍然游离于社会保障的 “ 安全网 ” 之外。 (三) 农民工自身 社会保障意识淡薄 由于多年来缺乏有关社会保障方面的知识教育,部分企业雇主认为支付社会保险基金加大了企业成本,导致他们对参保采取消极应付的行为。 大多数农民工不能认识到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重大意义,不愿意缴纳任何保障费用。 他们 中 绝大多数人 不愿意享受现在提供的这项社会保障,因为现在农民工的真正需求是能拿到工资,回家盖房、结 婚,改善现在的生活状况,而不关心政府对他退休以后工资待遇保障所制定的规定,他们认为与其保障几十年以后的事情,不如得到现有利益的保证 , 部分失地农民将土地补偿金用做生产流动资金或作为解决基本生活之用,没有意识到自己应有的社会保障权利的缺失。 而各地政府对失地农民的安置政策极不统一,水平参差不齐。 许多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对社会保障也缺乏正确的理解,没燕山大学本科生毕业论文 9 有认识到社会保障是一种社会责任和政府行为。 除此之外社会各个阶层存在歧视 农民工的观念。 长期实行的城乡分割政策 ,使得在对待农民工问题上 ,过去更多的是从维护城镇居民的利益出发 ,既不得不承认农民工在城市发展中不可替代的客观作用 ,又将农民工视为不安定因素 ,不仅在社会保障、住房上歧视农民工 ,而且在社会管理上也严重歧视农民工。 在城市管理中 ,曾把他们称之为 “ 盲流 ”, 对其进行防范式、管制式管理 ,侵害了农民工的人身权利和自由。 对没有城镇户口的农民工区别对待 ,不能一视同仁。 如此等等错误的观念是导致对农民工不能善待 , 影响农民工社会保障建立 ,甚至产生歧视性政策出台的思想根源。 从农民本身的弱势,雇主的剥削到社会的不认同以及政府的不重视,在这个大环境下全社会都忽视了这个最应该得到社会保障的群体。 (四 ) 资金短缺问题是农民工社会保障发展滞后的重要客观原因之一 由于二元制经济本身的局限性困扰, 近年来, 虽然 国家和政府已集中力量加强城镇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与建设,以确保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以及工伤保险等仍旧陷在资金困境之中。 当城镇社会保障制度运行受到资金限制时,若再将庞大的农民工群体考虑在制度范围内,必然要面临更为严重的资金困难。 而且,社会保障机制缺少必要的强制手段以及社会保障缺乏统一的管理,特别是缺乏有效的管理和监督制约,造成各地政策实施的不统一、管理机构重叠和财力浪费 ;偏重于对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管,缺乏对整个制度实施全过程的监管;监管手段比较单一,导致社会保障基金的循环和运转在某种程度上处于无序状态,频频被挪作它用,造成社会保障基金的流失。 [7] 此外,居多数 农民工仍与土地保持着一定的权属关系,农民工在城镇打工是暂时的,最终还是要回到农村 , 频繁流动,单位和农民工参保缴费后,社会保险关系难以转移和接续 ,保险利益难以得到也是一方面的原因。 由此可以看出,导致农民工社会保障缺失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从国家,政府,企业到农民工自身,每个阶层都从思想意识上忽视对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实施上 更是停留在表面上,整体来说,这是在这个历史时期的必然产物,具有历史必然性。 燕山大学本科生毕业论文 10 燕山大学本科生毕业论文 11 三、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必要性及现实意义 (一) 从政治稳定的角度来讲 社会保障被称之为减震器或安全网,主要是就其政治功能而言的。 [8] 农民工是一个主要 由 年轻人组成的群体,其中 30 岁以下的人占 64%; 31 岁以上的人仅占 36%。 这样一个高活力群体如果失去经济生活来源,又不被城市社会保障体系所接纳,他们对社会稳定的威胁是可想而知的。 根据浙江城市外来工犯罪问题的调查 ,犯罪的外来民工中,有 35%的人在经济上陷于困境的原因是由于失业、无工作:北京市 1995 年抓获的犯罪分子中,外地人占近一半。 这一切均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权不容忽视。 建立 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是实现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 农民工对促进城市经济增长、拉动内需,曾做出重大贡献,转移了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进一步缩小城乡差别。 农民工已成为社会变革的推动力量,加快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目标体系的改革深化,提高了市场经济的运行效率。 将农民工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给予农民工社会认可和人文关怀,可兼顾经济效率 与社会公平,从一定程度上减少社会动荡因素,维护经济社会的平稳运行。 完善 农民工的社会保障 制度 是加快城镇化发展的制度保障,也是解决“ 三农 ” 问题的突破口, “ 三农 ” 问题的症结主要在于人地矛盾和城乡矛盾,而农民工的形成和发展,实际上为缓解 “ 三农 ” 问题开辟了一条现实之路;农民工的权益保障问题是一个弱势群体的民生问题,是任何一个崇尚公平与正义的社会必须正视的问题,只有解决了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才能体现社会的公正性,体现政府的全民性和公共性;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也是改变二元结构下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结构性失衡的需要,是社会保障制度改革长期目标的必然要求,也体现了社会保障制度的本质; 2020 年我们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这就意味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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