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转让信用证主要当事人风险及防范毕业论文(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行还可以维护自己良好的声誉,得到客户的认可。 国内外研究概况 虽然可转让信用证只是国际信用证结算中一个很小的分支,但随着中间商贸易的发展,其应用日益广泛起来,学术界也开始深入对于可转让信用证进行研究。 伦敦经济学院著名学者,国际商务和融资领域的法律顾问 Michael Rowe 在《 Letter of Credit》一书中说可转让信用证中开证申请人的所面临的风险主要是供货商的违约风险。 澳 大利亚经济学家 John Mo 在《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Law》中可转让信用证中转让行的权利和义务给予界定,转让行没有义务办理信用证的转让,有权利拒绝第一受益人的转让请求。 世界级的信用证专家 在国际贸易研讨会上,对可转让信用证的风险及防范做了透彻的分析,他认为各方当事人面临的主要风险有:第二受益人不能履约的风险、交单风险、市场风险、国家风险以及司法风险,并从银行、开证申请人、第一受益人和第二受益人的角度分析了怎样来消江苏师范大学商学院 2020 级学生论文 3 除风险。 目前,我国专门研究可转让信用证 风险和防范的专著并不多见。 杨良宜 1998 年版的《信用证》,在对信用证进行分类时提到可转让信用证,通过案例分析了 ucp500 中可转让信用证中转让行的权利和义务,可转让信用证不但要注明可以转让而且要得到转让行明确同意,转让行有拒绝办理转让的权利。 郭瑜 2020 版《国际贸易法》,对于可转让信用证法律性质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并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他认为信用证的转让实际上是信用证受益人地位的转让,但只能是特例而不能作为一般的规律,是国际商业界创造出来的完全符合商业需要的一种特殊的转让方法,已经形成的一种特殊类型 的法律制度。 李金泽 2020 年版的《信用证与国际贸易融资法律问题》中,对可转让信用证的法律问题及风险防范进行论述,主要对可转让信用证概念、当事人的关系以及操作进行了分析,并对一些经典的案例进行了针对性的评论。 另外,国内的学者对可转让信用证细微的、零散的研究比较多。 有的对可转让信用证一些相关的风险进行了探讨,王存主要阐述了第一受益人所面临的风险及防范;冯斌、邓 3 旭、雷晓云、王学龙、黄繁华等主要从第二受益人即供货商的角度论述了可转让信用证的风险及防范;蔡明仪则从转让行的角度论述了可转让信用证的风险,这是 一个比较新颖的角度;刘金柱从核销和收汇的角度,说明了可转让信用证的弊端;还有其他的就是对可转让信用证的操作流程、应注意问题等进行的阐述。 纵观学术界对于可转让信用证的研究,很大程度上却都是关于基本问题的介绍,以及对于信用证国际规则的介绍和解读方面,这些理论成果对于推广可转让信用证的使用,宣传相关的法律规则有着重要的作用。 但作为一种国际贸易中一种实务性的操作,其实用性的研究还有必要进一步深入。 江苏师范大学商学院 2020 级学生论文 4 本文的研究思路及创新点 文章的框架 文章的框架见图。 证与背对背信用证的比 根源 引言 (第一章) 研究意义 国内外研究概况 论文的框架及创新点 基础知识的界定(第 2章) 定义及主要当事人的界定 特点和分类 业务流程 性质及主要当事人法律关系(第 3章) 性质 主要当事人法律关系 案例分析 风险 (第 4 章) 特点和分类 特点和分类 特点和分类 Up600 相关变化(第5 章) 风险防范 (第 6 章) 事前预防 过程中控制 事后的补救 总结 江苏师范大学商学院 2020 级学生论文 5 图 文章框架图 文章的创新点 本文独到之处就是从可转让信用证的性质和主要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入手,分析出可转让信用证主要当事人所面临的特殊的风险;对于风险的防范论文从事前的预防、过程中风险的控制到事后的补救,从转让行到第一、二受益人和进口商,可以说从时间和空间上建立了一个系统的、网络似的风险的防范体系,所以也不失为本文的一个特色;另外 UCP600 始终是贯穿文章的一条主线。 最后希望这一切能够对实践操作起到一定的 促进作用。 第 2 章 可转让信用证的界定 可转让信用证的内涵及主要当事人的界定 可转让信用证的内涵 UCP600 规定:可转让信用证( Transferable Letter of Credit),是指开证行授权通知行在受益人的要求下,可将信用证的全部或者一部分转让给第三者,即第二受益人( Second Beneficiary)的信用证 1。 这种转让称作一次转让,但第二受益人不得再作转让。 第二受益人称受让人( Transferee)承担交货的职责,但原信用证受益人(即第一受 益人)仍对契约所列的诸条款承担责任。 UCP500 第 48 条第 a 款规定“可转让信用证是指受益人(第一受益人)可要求被授权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或议付的银行,或如为自由议付信用证,则可要求信用证中特别授权办理转让的银行(统称为转让行)将信用证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另一或另几个受益人(第二受益人)适用的信用证。 ” 1 引自《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600》 2020 年修订本,国际商会第 600 号出版物,第 38 条 a 款 江苏师范大学商学院 2020 级学生论文 6 简单的说,可转让信用证就是可将信用证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你第三方使用的信用证。 可转让信用证主要当事人的界定 从上面的定义可看出,可转让信用证的运作流程远比普通信用证复杂得多 ,主要是因为它发生了一次转让,受益人有第一受益人和第二受益人之分,而开证行的付款承诺是一次性的,是有条件的,或者是对第一受益人负责或者是对第二受益人付款,这就使得各方当事人的利益有别于一般信用证。 本文对可转让信用证主要当事人的界定主要基于与普通的信用证相比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变化,即法律地位是否发生了变化,所以在可转让信用证下,有五个主要当事人:开证申请人(进口商)、开证行、第一受益人(中间商)、转让银行以及第二受益人(实际供货商)。 而在普通信用证下同样存在的当事人,例如,通知行、议付行、保兑行和偿付等, 其地位和作用没有发生任何变化,因此本文不做研究,没有被划入可转让信用证主要当事人之列。 可转让信用证的特点及分类 可转让信用证的特点 根据可转让信用证的操作实践,以及 UCP600 的相关规定,可以得出可转让信用证有以下特点: ( 1)可转让信用证必须明示 信用证只有明确注明“可转让” ( Transferable)字样的才可以被转让。 UCP600 第 38 条 b 款: Transferable credit means a credit that specifically states it is “ transferable”,也就是说可转让信用证意指明确表明其“可以转让”的信用证。 当然,我们并不能认为凡是没有明确规定“可转让”的信用证就不得转让,因为信用证是否可以转让往往还可从信用证部分内容的表述中判断得出来。 一般说来,转让的规江苏师范大学商学院 2020 级学生论文 7 定可以简单的标明或通过信用证的部分内容来表述。 ( 2)可转让信用证只可转让一次,但可有一个或者多个转让对象 根据 UCP600 第 38 条 c 款规定:第二受益人不得要求将信用证转让给任何次序位居其后的其他受益人。 第一受益人不属于此类其他受益人之 列。 可见,第二受益人不得将信用证转让给其后的第三受益人。 再转让给第一受益人,不属于被禁止的转让范畴。 但可转让信用证能否分割转让给几个第二受益人,应视信用证是否允许分批装运。 若允许分批装运,则可以分割给转让给数个第二受益人,且每个第二受益人仍可以办理分批装运。 ( 3)信用证的转让取决于开证行的授权 根据 UCP600 的规定,信用证转让时均应以“ transferable” 字样来表示,其他任何表达可分割、可传递等字样的词语均不能表达信用证可转让的涵义,因此 ,可转让信用证被开出后,开证行通常在信用证中加 列此条款:“ This credit is a transferable credit or This credit Transferable。 ”这意味着可转让信用证的开证行已经允许第一受益人将他们间的契约关系可以延伸至信用证下的一个或者多个第二受益人。 当第二受益人接到转让的信用证后,除原开证申请人名称及地址、货物单价、货物的总价格、交货日期以及向银行提交单据的日期等发生变化外,其他条款与转让前基本相同。 这样,开证行除对第一受益人构成有条件的付款承诺外,还对第二受益人进行了承诺。 ( 4)信用证的转让常常依赖 于第一受益人的实际需要 当开证行授权可转让时,第一受益人将其获得的信用证内容可以转让给一个或者多个其他实际供货人,也可以不转让,这主要依赖于受益人发运货物的实际需要。 当受益人能满足信用证的供货要求时,信用证就不会被转让下去,也就不会出现第二受益人;当受益人不能江苏师范大学商学院 2020 级学生论文 8 满足信用证的供货要求时,他会将其权益转让给一个或者多个其他实际供货人,以满足信用证对货物的要求,此时才出现第二受益人。 信用证转让后,由于第一受益人的原因,第二受益人得到的信用证条款与转让前并不完全相同。 ( 5)转让信用证是一份经过“缩水”的信用证 转让信用证的第一受益人为赚取商品的差价利润,一般会降低商品的价格,并缩短装船期和信用证效期等项目以为其换单留出相应的时间。 第一受益人有权用自己的发票 (和汇票 )替换第二受益人提交的发票 (和汇票 ),此时,两份票据的差额,即中间商的利润。 ( 6)可转让信用证适用于中间贸易 可转让信用证适用于以卖方作为中间商,向买方成交的交易,卖方去寻找供货商将已成交的货物发给买方,此时,卖方就是第一受益人,而供货商是第二受益人。 可转让信用证的分类 对于可转让信用证的种类,根据不同的角度有不同的分类,下 面是几种常见的分类: ( 1)根据可转让信用证金额,可分为全部金额与部分金额转让。 第一受益人将原信用证全部金额转让给第二受益人称为全额转让 ( Total Transfer),适用于货源来自一个供应商,且不允许分批装运。 若只将可转让信用证所列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给第二受益人,称为部分金额转让 ( Partial Transfer),适用于原信用证允许分批装运,或存多个供应商的情况。 ( 2)依据是否替换商业发票,可分为不替换发票与替换发票转让。 不替换商业发票转让 ( Transfer without Substitution of invoice)是江苏师范大学商学院 2020 级学生论文 9 指信用证的第一受益人将信用证的全部或一部分金额转让给第二受益人,由第二受益人装运货物并备妥所需单据, 通过第一受益人或以第一受益人的名义直接向议付银行办理议付或付款。 替换商业发票转让 ( Transfer with substitution of Invoice) 指由第二受益人装运货物后以自己的名义向转让行提示单证办理议付或付款,转让行用第一受益人提供的商业发票来替换第二受益人提示的发票,两张发票之间的差额为第一受益人赚取的利润。 ( 3)依据是否变更转让信 用证所列条件,可分为原条件转让和变更条件转让。 原条件转让是使用信用证权力的转让,依照原信用证所列条件予以转让称为原条件转让。 此类信用证应载明“ This Credit transferred only on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specified in the Original Credit。 ”或类似语句。 变更条件转让是指信用证权力转让后,原信用证所列条件已作变更,如金额和单价降低, 装运期限及交单期限提前等。 ( 4)依转让地点,可分为国内转让和国外转让。 国内 转让指第一受益人将信用证的使用权力转让给出第二受益人,其地点是同一国境。 此类信用证应载明“ This Credit is transferable only to a second Beneficiary in the same country。 ”或类似语句。 国外转让指第一受益人将信用证使用的权力转让给出另一国境的第二受益人,此类信用证应载明“ This Credit is transferable to a second Beneficiary in the„„” 或类似语句。 ( 5)依据转让的主体的不同, 可分为银行转让与私人转让。 银行转让,是依照信用证所列条款,明文规定由银行转让或者通过银行来办理转让手续者,由第一受益人向银行提交申请书,经过银行审查同意后,则银行给予第二受益人转让通知书( Advice of 江苏师范大学商学院 2020 级学生论文 10 Transfer)。 所谓的私人转让,是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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