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结算课件之保险单(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is insured under and subject to the conditions of Open Policy No. 1234 of the Home Assurance Company ( Assurer) in the sum of USD xxx.  This Company, in consideration of an agreed premium and subject to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below and on the reverse hereof or stamped or endorsed hereon, does insure shipper: EEE Co. in the sum of one hundred sixty thousand nine hundred fifty dollars.  This is to certify that CCC NonLife Insurance Company Ltd has granted insurance cover under and Open Cargo Policy for the account of ( or to order) DDD Co.  Assured: ABC Bank a/c XYZ Co., Ltd.( XYZ为信用证受益人) . 唛头( MARKS AND NOS) 应与发票 、 提单等一致 , 若唛头较复杂 , 也可只填 “ AS PER INVOICE ”, 被保人索赔时一定要提交发票。 但如果信用证规定所有单据均要显示装运唛头 , 则应按实际唛头缮制。 包装及数量( QUANTITY) 该栏填写与发票计价方式有关 : 如以包装件数计价者 , 则将最大包装的总件数填入; 如有包装但以重量计价的应同时填写总件数和计价总重量; 如果是裸装货物 , 则表示货物本身件数即可;散装货物则表示其重量 , 并在其后注明 IN BULK字样; 如不考虑计价方式 , 将件数 、 毛 、 净重都填上也可以。 保险货物项目( DESCRIPTION OF GOODS) 或保险标的物 ( Subject Matter) : 填写货物名称 ,如品名繁多 , 可使用统称 , 但不得与发票及其他单据的货物描述有冲突。 保险金额( AMOUNT INSURED) 和币别( Currency Code) 保险金额一栏内应 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 按合同和信用证要求填制。 60028fⅰ :保险单据必须表明投保金额并以与信用证相同的货币表示。 规定必须表明投保金额 ,是为了通过显示的金额计算出是否符合信用证规定的保险比例 ,可以凭些判定是否为发票金额的 110%,因为保险单据很少直接显示保险比例。 UCP60028Fⅱ : 信用证对于投保金额为货物价值 、 发票金额或类似金额的某一比例的要求 , 将被视为对最低保额的要求。 案例 如信用证和合同无明确规定 , 最低保险金额应是CIF或 CIP价格的 110%。 若 CIF或 CIP价格从单据中无法确定 , 投保金额必须基于要求承付或议付的金额 , 或者基于发票上显示的货物总值来计算 , 两者之中取金额较高者。 例 案例 某公司最近收美国某一进口商的订单,欲购买玻璃器皿一批,并开来信用证,其价格条件为 CIF New York,而保险条款为 Marine Insurance Policy or Certificate for 110% of the Invoice Value。 由于该批货物为玻璃器皿,于运输过程中容易损坏,因此该公司于投保货物运输险时,未按信用证规定,将投保金额提高为商业发票的 130%,以便对进口商提供较多的保障。 所谓以某某为基础来计算,即以这样的金额作基础,投保金额最低为该金额的 110%。 如果发票的 CIF价为 5000美元,则保险金额最低应为单据所显示的 CIF或 CIP价的 110%。 不能从单据表面判断 CIF、 CIP价及如何确定保险金额举例  ( 1)买卖双方达成协议,交易金额为 USD50000。 付款方式为货款的 60%通过信用证 , 40%及运费采取 D/P 60天托收。 信用证可能做如下规定:发票总额 USD50000,信用证议付金额 USD30000,其余 USD20200及运费以托收方式另外处理。  这种情况下,从信用证项下单据无从判断 CIP或 CIP价。 此时,应在信用证要求议付金额 30000 110%和发票总值 50000 110%之间选较高者作为最低投保金额。 ( 2)开立的信用证金额为 USD80000,为发票金额的 80%,因为 20%货款已预付。 受益人在制作发票时会显示 100%货值,即毛值 USD100000,同时显示扣除预付款 USD20200,显示发票净值为USD80000作为银行议付金额。 这种情况,最低投保金额应为货物毛值的 110%,即 USD100000加上至少 10%,而不是 USD80000的 110%。 (3)由于进口商急需价值 CIF USD3000的设备配件 ,要求出口商先行空运。 货款随装运其余价值 CIF USD7000设备的信用证一并开出。 此时,会出现如下情况:信用证金额 USD10000,发票金额为CIF USD7000。 由于能从单据表面确定 CIF价,所以投保金额不能是信用证金额的 110%,必须是发票金额的 110%,即 7000 110%。 ( 4)信用证金额为 USD10000。 发票显示货物总值 USD11000,减去折扣 USD1000,发票净值 USD10000。 此种情况下,保险金额应为发票货物总值 USD11000 110%,而不是净值 USD10000 110% 两者中取较大者。 ( 5)信用证规定货物价值 USD21000,信用证议付金额为 USD20200, USD1000为信用证之外 180天之后由进口方自己支付的尾金。 发票显示货物总值( gross value)USD21000,净值( value) USD20200。 此种情况下,保险金额应为发票货物总值USD21000 110%,而不是净值 USD20200 110% ISBP178 如果从信用证或单据可以得知中最后的发票金额仅仅是货物总价值的一部分(例如由于折扣、预付或类似情况,或由于货物的部分价款将晚些支付),也必须将货物的总价值为基础来计算保险金额。 保险加成 根据本款最低为 CIF、 CIP的 110%的规定 , 投保也可超过 110%。 但实务中对于超出部分的支出一般应与进口方协商由其负担;并且 , 加成高到一定限度时需要征得保险人的同意。 其他关于金额的细节问题 保险金额币种应与信用证一致。 大小写保持一致。 保险金额小数问题:保险金额可出现小数。 保险业的实际做法是投保金额只取整数 , 一般不要辅币 , 对小数处理较灵活: ——四舍五入; ——按照实际计算保留小数 , 国外来单中不少都如此处理。 ——不管小数大小 、 位数多少 , 均按进一位计算。 如 16599填 , 如此能够避免舍弃小数造成开证行以 “ 保险金额低于信用证或 UCP规定 ” 为借口挑剔单据的风险。 保费( PREMIUM)  每笔保费及费率 可以不具体表示。 一般由保险公司填制或已由保险公司印就 “ AS ARRANGED”( 如约定 ) 字样或只列明 “ Paid as arranged“( 根据约定已付 )。 出口公司在填写保单时无需填写。  如 L/C:“INSURANCE POLICY … MARKED PREMIUM PAID”时 , 此栏就填入 “ PREMIUM PAID”把已印好的“ AS ARRANGED”删去 , 加盖校对章后打上 “ PAID”或“ PAID USD XXX”字样。  费率 ( RATE)。 由保险公司填制或已印上“ AS ARRANGED”字样。 装载运输工具( PER CONVEYANCE队 )  海运 ( BY SEA , BY STEAMER, BY VESSEL PER .) 应在运输方式后填写装载船只的船名和航次。  当运输由两程运输完成时 , 应分别填写一程船名和二程船名 , 如:提单上的一程船名是 “ EAST WIND”, 二程船名为 “ RED STAR”, 则本栏应填: EAST WIND/RED STAR, 以此类推。 如二程船名未能预知 , 则在第一程船名后加注 and/ or steamers。 如 再 转 运 到 内 陆 加OTHER CONVEYANCE。 开航日期( DATE OF COMMENCEMENT) ( SAILING ON OR ABOUT) : 此栏可待签提单后再填 , 通常填提单日; 若填写时尚不知准确提单日 ( 如备运提单 ) , 也可填写 提单签发日前后各五天之内任何一天的日期 , 或填 AS PER B/L DATE,AS PER AIR WAYBILL AS PER CARGO RECEIPT AS PER TRANSPORT DOCUMENT等 ”。 可以用 AS PER…… 表示的项目 下列各项可照实填写。 若由于其他单据尚未落实,则可以 as per… 表示,信用证另有要求者除外: 唛头: as per invoice/as per B/L。 起运日期: as per B/L/cargo receipt/air waybill; 货名、数量: as per invoice/B/L。 保险费 —— premium: as arranged。 保险费率 —— rate: as arranged。 111起运地和目的地( FROM … TO… )  此栏填写起运地和目的地名称。 当货物经转船到达目的港时 , 可填写 “ FROM 装运港 TO 目的港 W/T AT 转运港( WITH TRANSIPMENT AT XXX) , 也可打成 VIA 转运港。  如海运至目的港 , 保险承保到内陆城市 , 应在目的港后注明 , 例如:货物由上海运达纽约港后 , 转运到芝加哥 , 提单可打成: “ FROM SHANHGAI TO NEW YORK AND THENCE TO CHICAGO”或 “ FROM SHANGHAI TO NEW YORK IN TRANSIT TO CHICAGO”。 有时信用证中未明确列明具体的起运港口和目的港口,如: ANY CHINESE PORT或ANY JAPANESE PORT, 填制时应根据货物实际装运选定一个具体的港口,如 SHANGHAI或 OSAKA等。 60028Fii 保险单据须表明承保的风险区间至少涵盖从信用证规定的货物接管地或发运地开始到卸货地或最终目的地为止。 本款是 UCP600新增内容。 UCP500仅仅规定了保险的生效日期不得迟于运输单据的装运日期,但对于保险的区间范围,没有任何规定。 如此规定,既对最小的保险区间范围提出了要求,同时也从一定程度上与运输单据的实际情况相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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