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项目管理处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程(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接到质量事故报告后,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到现场查看,根据事故现场情况下达采取紧急措施指令,下达暂停施工指令。 在质量监督站初步确定质量事故的类别性质后,按下述要求进行报告: ( 1)、质量问题:问题发生单位应在 2 天内书面上报项目管理处、监理办、质量监督站。 ( 2)、一般 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在 3 天内书面上报质量监督站,同时报企业上级主管部门、项目管理处、监理办和省级质量监督站。 ( 3)、重大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必须在 2 小时内速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同时报告省级质量监督站和部质监总站(传真号: 010— 65261138),并在 12 小时内报出《公路工程重大质量事故快报》(附表一)。 质量事故书面报告内容: ( 1)、工程项目名称,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 ( 2)、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造成工程损伤状况、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 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 5)、事故报告单位。 在收到事故发生单位书面报告的 1 天内,监理办在承包人的事故报。
阅读剩余 0%
本站所有文章资讯、展示的图片素材等内容均为注册用户上传(部分报媒/平媒内容转载自网络合作媒体),仅供学习参考。 用户通过本站上传、发布的任何内容的知识产权归属用户或原始著作权人所有。如有侵犯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反馈本站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