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建监察大队协管员队伍建设管理规定(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月 1日起执行,遇有国家劳资政策重大调整时,视情况调整工资标准。 第十条 协管员试用期满后,工作表现良好留用人由单位统一办理社区失业 人员医疗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协管员离职后,单位不再续保。 第十一条 协管员参保后必须在聘用单位干满一年后方可离岗,否则所有保险费用均由个人承担。 第四章 假期(福利) 第十二条 协管员实行每月两天休息日制度,婚假、丧假、产假等按最低限假期执行,部分法定假日可适当享受,具体享受假期为: ㈠婚假: 1 天 ㈡丧假: 1 天(协管员父母、岳父母) ㈢产假: 女协管员的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假十五天。 女协管员如果是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女协管员怀孕三个月内流产的,根据医疗单位的证明,给予 20 天的产假;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的,产假42 天,七个月以上的,产假 90天。 符合晚育年龄的夫妻,增加发方产假 15 天,给予男方护理假 3 天。 ㈣春节、五一、国庆等重要节日每人每次可享受一天假期。 第十三条 按第十三条规定休假的,协管员不扣除工资、福利;确因工作需要不能。
阅读剩余 0%
本站所有文章资讯、展示的图片素材等内容均为注册用户上传(部分报媒/平媒内容转载自网络合作媒体),仅供学习参考。 用户通过本站上传、发布的任何内容的知识产权归属用户或原始著作权人所有。如有侵犯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反馈本站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