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公司运作与内部控制完善及风险防范(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出卖人商定了租赁物的名称、型号、配置、数量、价格、交货、安装、验收、售后服务等内容。 这是出租人无论在什么情况下都能够向承租人主张偿付租金的权利基础之一。  《 合同法 》 第 239条、第 241条相关条款:  买受人作为 《 产品买卖合同 》 主体之一,当然享有标的物的有关权利;  承租人虽然不是 《 产品买卖合同 》 的主体,但其也可以享有买卖人对标的物的权利。 这就是说,同一个租赁物具体两个合法的权利主张主体。 其实,在这种情况下, 出租人是名义上权利主体,承租人才是实质上的权利主张主体。  租赁物是在承租人处使用,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产品质量瑕疵和售后服务方面的问题,都由承租人直接与供货人联系解决,一般是不经过出租人的。 为了明确出租人可以设置条款表明;出卖人不履行 《 产品买卖合同 》 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出租人不得干涉。 42 中国法律培训网  ( 3)租赁物交付与安装  融资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双方是出租人和承租人,而租赁物的交付与安装是供货人和承租人之间需要紧密配合完成的事件。  设定条款:出卖人应当遵守 《 产品买卖合同 》 中与出租人达成的共识,按照约定的交货时间、地点、方式向承租人(或承租人指定的接收人)交付租赁物。 同时,承租人应当接收租赁物。  出卖人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物交付过程是否顺利直接影响到租赁物的起程日期,从而影响到出租人的利益。 一般情况下,这种租赁物的交接都是按照事先设计好的流程进行的,流程中应包含 《 租赁物交接签收单证 》。 由于在租赁物的交接现场往往没有出租人的代表出席,无法直接获取 《 租赁物交接签收单证 》。  设定条款:承租人应该在接收租赁物后的规定日期内将 《 租赁物交接签收单证 》 返还给出租人。 如果承租人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向出租人返还 《 租赁物交接签收单证 》 ,出租人应该将先前已经掌握了的承租人已经签了字或盖了章的有关单证设置为代替承租人收到租赁物的证据,以保护出租人的利益不受损失。 43 中国法律培训网  融资租赁交易中,把出租人开始收取承租人租金的日期称为 “ 起租日 ”。  进入起租日的重要条件:承租人收到符合要求的租赁物并签字验收合格。 《 租赁物交接签收单证 》 就是起到这个作用的。  但为了引起承租人的注意,出租人应该设置专门条款提醒告知承租人这样的事实:签署 《 租赁物交接签收单证 》 的行为表明承租人已不可撤销地接收了租赁物,并不可撤销地按 《 租赁支付表 》 开始支付租金和其他应付款项。  工程机械的融资租赁物非常丰富,租赁物的安装、调试、培训等事宜因租赁物的不同往往变化较大,有很多具体的技术要求,这些方面的沟通是在出卖人和承租人之间进行的,出租人参与其中不但会降低效率而且出租人无益,因此。 设置条款: 承租人直接与出卖人洽商租赁物的安装、调试和培训等事宜。 44 中国法律培训网  在租赁物的交接过程中,因为出卖人不能按时发货、租赁物质量问题、安装和培训过程如不能如期进行等诸如此类违反 《 产品买卖合同 》 的事件中时有发生,为了避免承租人以利益损失为由牵涉到出租人,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应该表明: 出租人不承担因出卖人违反 《 产品买卖合同 》 而造成承租人利益损失的责任,承租人直接履行向出卖人索赔的权利。  如果发生承租人因租赁物延迟交货或产品质量等原因行使出卖人索赔权利的事件,承租人就会存有延迟向出租人交付租金的预期。 为了防止这种情况发生,融资租赁合同中应该设置条款表明: 承租人因这类原因对出卖人索赔时,不影响出租人向承租人行使收取租金及其他应收款项的权利。 45 中国法律培训网  ( 4)租赁物保养与维修  租赁期间,承租人控制着所有权属于出租人的租赁物,而出租人对租赁物能否被正常使用、正常维护、正常保养几乎无能为力。 如果由于承租人的原因使得租赁物因维护保养等原因而造成损失,将直接伤害出租人的资产。  出租人应该设置条款要求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内应当严格按照租赁物说明书的规定合理使用和操作租赁物并定期对租赁物进行保养,除正常损耗外,使租赁物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  承租人有义务对租赁物按照设备使用说明书进行维护和保养,但谁对租赁物进行维护和保养其效果可能是完全不同的。  一般来说,承担维护保养的人员或机构来自于三个方面:  一方面是出卖人派出的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员,  另一方面是承租人寻找的社会资源,  第三方面是承租人自己。 46 中国法律培训网  设置条款:当租赁物需要维护、维修、保养时,承租人应该将租赁物送到出卖人授权的维修服务机构实施,并说明,租赁物的维修、保养、维护所产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自己承当;同时,承租人有义务提供便利条件。  工程机械的租赁物有特殊性,发生故障时,租赁物往往都在工地服役,往往需要维修服务机构直接到施工现场进行工作。 设置条款: 当维修服务机构到现场进行服务时,承租人应该主动与甲方联系提供进入条件,协助维修工作,并接收他们对租赁物、租赁物维护保养记录等的检查。  出卖人与承租人之间、承租人与维修服务机构之间就租赁物产生的任何纠纷,都有可能影响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设置条款:因租赁物质量及维修服务产生的争议由承租人与出卖人及维修服务机构协商解决,不论解决结果如何,都不影响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及应付款项的义务。 47 中国法律培训网  ( 5)租赁物所有权与所有权保护  融资租赁的特点: 租赁期间内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所有,租赁物的其他权利,如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归承租人所有。 这种所有权与使用权、占有权、收益权分离的事实,极易造成出租人对租赁物所有权流失的风险。 因此,可能造成租赁物所有权从出租人处流失的各种诱发因素在本条中都应一一设置条款进行防范。  对所有权已确定的租赁物,所有人具有将物件出售、赠与、抵押、易货贸易等权利,那么,对租赁物没有所有权的人,就不具有上述的这些权利。 设置条款: 融资租赁期间,租赁物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对租赁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三项权利,但没有处分权,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出售、赠与、抵押、处理租赁物。  在租赁期间内,虽然承租人没有对租赁物的处分权,但承租人是否能够拿租赁物去投资、入伙、入股呢。 答案是否定的。 道理很简单,因为承租人没有所有权,他不能拿到别人的东西去投资、入伙、入股等。 48 中国法律培训网  原则上说,租赁期间内,承租人不得对所有权不属于自己的租赁物进行任何实质性的改装或添加,但有时,承租人为了某种需要,必须对租赁物进行非实质性的改装或添加,这种情况下,如果承租人事先征得出租人同意,也是可以的,但必须说清楚由此引起的一系列问题以及解决方案,以免今后发生纠纷。 设置条款: 为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对租赁物进行任何实质性改装或添加。 承租人对租赁物进行改变,安装到租赁物上的零部件、附件、设备和设施等,均自动成为租赁物的组成部分并归出租人所有,出租人无须对此给予补偿,租金也不因此而作调整。  出租人对租赁物具有所有权的表象就是,出租人有权在租赁物的显著位置粘贴标志。 设置条款: 出租人有权在租赁物的显著位置粘贴标牌,以表明该租赁物为出租人所有,承租人应按出租人的要求在租赁物的显著位置粘贴出租人提供的标牌,并保持标牌完好。  对租赁物为某些特殊工程机械而言,有时候为了某种特别的原因,在承租人的要求下,出租人也同意 将代表租赁物所有权的有关证照等名义上变更到承租人名下。 为了防止租赁物所有权流失,又设置了特别的条款作为补充。 这些特殊的工程机械主要指机动车类,如混凝土搅拌输送车、混凝土泵车、汽车起重机;还有一类特殊的工程机械,如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等。 49 中国法律培训网  对租赁物为机动车类的工程机械,设置的融资租赁合同条款要说明:  1)为了便于承租人对机动车的运营和管理,出租人可以授权出卖人将机动车的发票开至承租人名下,并授权以承租人的名义进行进行机动车登记、上牌。  2)机动车登记、上牌在承租人名下,只是机动车上路行驶的凭证,机动车的所有权并不因此发生转移,出租人仍是机动车的唯一所有权人。  3)承租人不得以机动车发票或机动车等级证书在自己名下而向出租人、国家机关主张所有权或行驶所有权人的权利。 50 中国法律培训网  对租赁物为轻重类的工程机械,设置的融资租赁合同条款要说明:  1)为便于国家安全主管部门对租赁物进行安全管理,出租人可以授权出卖人将塔式起重机(或施工升降机)的发票开至承租人名下,并以承租人的名义向国家安全施工主管部门进行登记。  塔式起重机(或施工升降机)的发票开至承租人名下,只是出租人配合地方政府安全管理部门对承租人租赁物进行安全管理的举措,并不代表租赁物的所有权发生转移,出租人仍然是租赁物(塔式起重机或施工升降机)唯一合法的所有权人,承租人不能向出租人或国家机关主张租赁物的所有权或行驶所有权人的权利。  租赁物为机动车或起重设备的,在进行登记时,登记部门均需要申请登记人出事发票原件、产品合格证原件等。 登记完毕后,需要承租人尽快将租赁物抵押给出租人,然后,将租赁物发票原件、产品合格证原件等权证交还给出租人,承租人不得保管。 因此,需要设置相应条款进行约定:如本合同项下的租赁物为机动车,承租人应该在租赁物完成登记、上牌后,立即到法律规定的部门办理租赁物的抵押权人为出租人的抵押登记手续,同时,承租人应立即将发票原件、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及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交给出租人;如果合同项下的租赁物为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承租人应该在政府施工安全主管部门对租赁物进行登记后,立即将租赁物发票原件、产品合格证原件交还给出租人。 51 中国法律培训网  承租人依靠出租人的融资获得了租赁物,出租人在依靠收取承租人的租金获得报酬同时,还体现了出租人对租赁物具有所有权这样一个事实。 如果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内不向出租人交纳租金,就是对出租人所有权的侵权。 出租人为了租赁物所有权不被侵犯,可以采取相应的措施自我保护。 融资租赁的多年实践体现这样一个事实,承租人在租赁期间不能向出租人按时足额的交纳租金的事件是一个大概率事件。  在租赁物上安装改进的 GPS装置,如果承租人实施侵犯,出租人就可以通过改进的 GPS装置实现遥控锁车、锁机。  为了告知,出租人可以设置条款 :如承租人侵犯出租人对租赁物的所有权,出租人对租赁物的所有权,出租人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使用 GPS技术锁车、锁机等手段)控制租赁物,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租人承担。 52 中国法律培训网  ( 6)租赁物保险  工程机械作为租赁物,是一种生产工具,在租赁物期间内一直由承租人占有和使用,租赁物一般会有各种程度的被损伤事件发生。 防止这种事件发生的有效手段就是给租赁物购买保险。  保险可以由承租人自己购买,也可以由出租人代为购买。 不论那种方式,保费均由承租人负担。 从风险防范角度考虑,由出租人代为购买较为适合,因此,保险条款可以设置为:租赁期间内承租人必须为租赁物在出租人指定的保险公司投保指定险种,保险受益人为出租人。 承租人同意将规定的保费在规定的时间内交付出租人,由出租人代为投保,出租人在收到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单后在规定的日期内将保单副本或保单正本复印件交予承租人。  租赁物出险时,承租人第一时间会知道,如果承租人缺乏保险知识或疏忽大意,在保险公司规定的有效时间内没有按照保险流程办事从而失去保险赔偿的机会,将会给出租人造成损失。 因此,出租人应该设计条款: 租赁期间内如发生保险事故,承租人应立即通知出租人和承保的保险公司。 并向出租人提供检验报告和有关资料,会同出租人向保险公司索赔,如因承租人过失而贻误定损检验和索赔,承租人应向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 租赁物出险后经过保险公司是理赔流程,作为保险受益人的出租人会从保险公司获得保险赔偿金。 如何使用保险赔偿金,往往取决于租赁物的受损程度。 53 中国法律培训网  一般来说,我们可以将租赁物的受损程度分为三种情况:  第一种情况,租赁物可以复原或可修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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