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学证券市场的运作与管理(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量,但其数量最低应是交易所规定的一个成交单位。 后者是即报价格,也报数量。 具体的报价又有三种方式:口喊 、手势和在申请记录上填写。 无论采取何种方式都必须规定“价格”与“数量”的顺序,即报价在先、报数量在后,这样不致引起误会。 证券交易所大多采用手势法报价,掌心向内表示买进,掌心向外表示卖出,用手指变动表示数量变动。 为了促进买卖成交,由证券交易所按市价的大小规定每次喊 价的升降幅度,此幅度称为报价升降单位。 另外,为了维持交易市场行市稳定,证券交易所还要对证券每日价格的涨跌予以适当的限制,如价格升降超过这一限度时,即停止买卖。 因价格上涨超过最高限度而停止交易时,称为涨停板;若价格下跌超过最低限额而停 止交易时,称为跌停板。 (四)成交单位。 为了提高效率和便于计算,规定每次成交的最低交易额称为成交单位。 如规定每次成交额不得少于 100原股,达到成交单位或 其倍数者,称为整数交易;成交单位以下者,称为零数交易。 若客户委托有零数交易,通过交易厅零数自营商凑零成整,或化整为零来完成。 (五)场内成交单与成交报告书。 证券商为客户在集中 交易市场内买卖证券成交后,即填写场内成交单一式四份,记载证券种类、成交数量、成交价格、成交日期和方式等。 由卖方填写、双方签字并填注成交的具体时间,然后各执一份作为交易的原始凭证。 另外两份,由交易厅营业员一份送行情 室作为行情报道凭证,一份送清算部作为清算交割的凭证。 买卖报告书,是交易员接受客户转来的委托买卖成交后,以场内成交单为依据填写的,报告证券商营业所凭以与客户结算的证书。 其内容包括买卖证券名称、成交数量、价格及佣金等。 五、经纪人和证券交易商 经纪人是在证券交易所中充当买卖双方的中介收取佣金的商人。 经纪人最突出的特点是:不为自己买卖证券,只在交易 所内代替别人买卖,按规定收取佣金。 经纪人可以是个人经纪人,条件是有一定学历、信誉、有较丰富的业务经验和资历、有一定的财产保证。 也可以是法人经纪人,通常由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充当,由他们按规定指派代表参加场内 交易。 由于经纪人作为买者和卖者的集中代表,在场内交易中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各国都对经纪人有严格的要求和管理,除了上述学历、经历和资产等条件外,还制定了许多细则。 经纪人必须按规定经过批准,获得“度位”,即取得进行场内交易的资格,才能进入交易所。 证券交易所中的一般经纪人主要有以下两种 ( 1)佣金 经纪人,即接受客户委托,在交易所中代替客户买卖并按固定比例收取佣金的经纪人。 他们是场内交易的主要成员,这些经纪人大多是以证券公司的名义在交易所取得席位,办理委托业务。 ( 2)二元经纪人,他们是专门接受佣金 经纪人的再委托,代理买卖证券的经纪人。 当佣金经纪人同时接到许多委托买卖证券的指令时,他就把其中某些业务再委托给二元经纪人,由他们代为买卖,并付给他们一定的佣金。 他们通常以个人身份在交易所内取得交易席位,不属于某个会员公司,是独立的经纪人。 另有一类特种经纪人,又称专业经纪人。 他们在交易所内具有特殊身份,又固定从事特种证券交易。 他们对某类股票的情况非常熟悉,掌握着交易价格和数量变化的重要信息。 特种经纪人不仅从事整数交易,还兼经营不足一个交易单位的零数业务。 还可充当经纪人的经纪人。 而且,当他们接受客户委托或经纪人再委托时,以经纪人 的身份出现;而当有的经纪人在场内找到他们要求买卖某种股票时,他们还可以用自己的资金买进或买出该股票,又充当证券商的角色。 可见,特种经纪人还具有证券商和经纪人的双重身份。 证券交易商包括交易厅交易商和零股交易商两种。 前者是只办理自营业务,不办理委托业务的证券商,他们为谋取自身利润而用自己的资金买卖有价证券,自担风险。 这些交易厅交易商一般都以个人身份取得交易所席位,在交易厅内通过低价买进、高价卖出赚取利润,因此,他们需要在 频繁的价格变动中捕捉有利时机,在极短的时间内完成有价证券的买卖,故又称为“抢帽子”者。 他们对同一种股票在同一营业日内可以连续买卖多次,从贱买贵卖中赚取利润,有较强的投机性。 但他们的行为在客观上也起到了缩小报价差额、促进交易和维持市场连续性的作用。 零股交易商是专门处理不足一个成交单位的股票交易的证券商。 当客户委托经纪人买卖的股票不足一个交易单位时,就由经纪人委托零股交易商处理,并按规定支付手续费。 零股交易商或者零数买进,整数卖出;或者整数买进,零数卖出。 剩余部分作为自己的存货。 一般情况下,零股交易商不 直接为客户买卖零星股票,而只接受经纪人的委托,交易对象也是交易厅内的经纪人。 零股交易商的活动为资金薄弱的小额投资者参加证券交易所交易提供了方便,他们化整为零或聚零为整,使股票交易可以在更大范围内进行,有利于促进股票的流通转让。 二、管理原则 国际上通行的证券市场管理原则主要有; (一)公开性原则。 政府要监督所有上市证券的发行公司,把其经营和财务状况的真相,完全公布于众。 使投资者对发行公司的信誉及盈利能力有充分了解,以便进行适当的选择。 (二)制止背信的原则,即“反欺骗”。 政府对证券的管理,要站在监督的立场,使证券行市的变动,不受人为因素的影响, 而主要取决于客观的市场供求状况。 为此,政府要对发行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自营商及经纪人进行严格管理,防止有欺诈、垄断、操纵及其他非法的证券投机行为,防止证券市场演变为非法投机的场所。 (三)“国家监管”与“自我管理”相结合的 原则。 这是一项为世界各国普遍奉行的总体管理原则。 庞大而复杂的证券市场,如没有国家的权威,由政府制定证券法规,并由代表政府的专业管理机构从事监管,要实现证券市场的正常运作是不可想象的。 同时,如没有从业者的自我约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再强大的机构,再严密的法规也难奏效。 可见,自我管理是管好证券市场的基础。 三、管理机构简介 各国政府通常都设有专业或非专业的证券市场主管机关(证券管理委员会等),负责管理、监督、指导和协调证券市场的活动。 国家专业证券管理机构通常由融资证券管理部门、发行市场管理部门、流通市场 管理部门、政策法律部门和调研分析部门等组成。 此外,每一部门下面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本部门的分支机构。 (一)国家证券管理机构的基本目标是 ( 1)促使投资者获得公正和公平的对待。 在对证券活动进行管理时,证券管理机构的目标重心是放在保护投资者而不是证券发行人方面,这是因为大多数投资者对证券业务没有专门知识与操作技巧。 为此,证券管理机构严格限制所谓“内幕人士”的证券交易,以防止他们从中获得不正当好处。 ( 2)促进证券市场的合理竞争与效率。 为了保证证券市场的活动规范有序,促进证券商之间的合理竞争,证券管理机构 根 据国家有关立法,制定了一系列规章制度,从而保证证券市场的效率。 (二)证券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能与业务有( 1)证券募集、发行的审核管理与、监督。 ( 2)证券上市的审核批准以及证券买卖的管理与监督,决定暂停或取消上市证券的资格。 ( 3)证券商的审核标准以及管理和监督。 审定证券商的业务经营范围,审定其定期报送的财务 报表、经营状况报告。 必要时,责令其暂停证券业务活动。 ( 4)证券交易所的特许、管理与监督。 ( 5)证券业同业公会的指导与监督。 ( 6)发行公司的财务公开、业务检查; 决定暂停或取消其上市资格等。 ( 7)负责证券市场的调查、统计、分析等。 第六章 证券市场 第一节 证券市场成立的条件 (一)要有作为交易对象的证券存在。 这是证券市场成立的前提条件。 在各种形态的闲置资本聚集过程中,长期闲置的资本也会被逐渐积聚起来,这是一种自然趋势。 但是,在人为地进行金融控制的时候,如在实行高速度的发展政策、采取人为的低得率政策时,短期的闲置资本就会转化为长期资本,从而使短期金融市场丧失流动性,随之利率也会比较剧烈地上升,这样就难以形成支付准备金的运用市场。 因而必须废除人为的金融控制,使金融机构和企业有义务持有一定的支付准备金,并且让他们发行与支付准备金的运用相称的各种短期证券,这样就能形成各种短期金融市场,进而形成中 长期金融市场,为证券市场的形成提供条件。 (二)要有作为证券市场成员的中介人的存在。 在自发性的证券市场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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