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银行授信担保管理办法最新版(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是否经本行认可; 、 真实性和科学性; 、 数量是否相符; ;。 国 家规定评估结果有效期为一年,如超过一年的,须重新进行评估; ,可从抵押物的适用性判断其变现能力,专用性较强的机器 、 设备等应视为不易变现的资产; 20 ,是否有其他抵押权设立在先; 价值的,可将评估报告中确认抵押物评估价值确定为该抵押物的公允价值; 偏高的,可以在客观评估的基础上对抵押价值进行调整; ,可依照市场价格确定其变 现价值,但必须提供充分的具有可比性的证据。 以房屋及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的,可考虑同地段 、 类似档次房屋及土地使用权最近的成交价格;以车辆 、 机器设备等作为抵押的,必须考虑抵押物的折旧情况和实际损耗程度 、 技术功能等;。 (二) 抵押物净值 权和抵押物变现所发生的营业税 、 城建维护费 、 土地增值税 、 所得税 、印花税 、 拍卖费 、 折旧 、 需补交的地价等相关税费后的净值。 ,还应扣除免交的进口关税。 国家有关税收管理条例和各地有关税收管理办法确定。 第五十九条 抵押率 抵押率等于授信业务债务本息总额与抵押物净值的比率, 用于估算抵押物担保额度,进而评估抵押物的保障和授信业务的风险,以及计提损失准备金。 抵押率 =担保债权本息总额 /抵押物评估净值 100% 21 第六十条 抵押率的确定 抵押物的抵押率应当综合考虑抵押物种类、所处位置、使用年限、折旧程度、功能状况、估价可信度、变现能力、变现费税等因素合理确定, 抵押率原则上按照 附 表 1 规定执行 , 除另有规定外,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分行可根据业务风险程度对抵押率进行适度调高,但最高不得高于 100%。 第四节 抵押 担保的管理 第六十一条 抵押合同的订立 我行应与抵押人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可以就单个具体业务合同分别订立抵押合同,也可以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授信业务订立一个最高额抵押合同。 第六十二条 抵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 (二)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属或者或者使用权权属; (三)抵押担保的范围; (四)抵押物的登记与保险; (五)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六)双方的保证和承诺; (七)违约定义及违约责任; (八)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六十三条 基础管理 授信审批部门和信贷管理部应当按照 总行有关 档案 、 信贷管理信息系统的规定,加强授信担保的档案和信贷管理系统录入内容的管22 理,确保档案和信贷管理系统录入内容的完整性 、 有效性和连续性。 抵押授信发放前,应由放款中心或法律合规部门对经办人员提交的授信业务资料和各项法律文本进行严格审查,逐项登记,经分行放款中心核准后方可放款。 第六十四条 抵押物登记 (一) 在签订抵押合同后,一般情况下,我行应与抵押人于抵押合同签订后 15 日内到登记部门 (见附表 2) 办理抵押物的登记手续。 (二) 抵押 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 ,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 (三) 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时,因登记部门的原因致使其无法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人向债权人交付权利凭证的,可以认定债权人对该财产有优先受偿权。 但是,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六十五条 抵押物保险 存在灭失风险的抵押物必须针对其主要灭失风险购买相应的财产险。 如:房屋抵押等应购买 财产综合险、 机动车抵押应购买盗抢险等 、 在建工程抵押应购买建 筑一切险、机器抵押应购买机器损失险、船舶抵押应 购买船舶建造险等。 对无须办理( 如以土地使 用权抵押或者抵押物评估价值中包含土地使用权的,该部分不购买保险)或者不符合我行办理保险规定的,应由调查人员在授信调查报告中写明原因,分行授信审批部门审批。 财产保险的基本规定: (一)保险金额不得小于主合同贷款本息; 23 (二)保险期限 应长于授信期限,如有多份保单,则最早到期保单的保险期限应长于授信期限。 如抵押期间保险过期必须要求续保,投保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保险或退保。 对分期交款的,必须敦促和核查投保人按期缴纳保费; (三) 保险单上载明的第一受益人为我行,保险单正本由我 行收执。 已办理抵押物保险的,应要求保险公司出具变更我行为第一收益人的批单 ; (四)保险单中不得有任何限制我行权益的条款; (五)抵押物保险费用由抵押人承担 第六十六条 抵押物监控。 (一)抵押期间,经办行授信人员应结合贷后检查,定期对抵押物进行实地检查和监管,确保抵押物形态完好,金额足值 、 权属完整。 (二)对抵押期限超过一年的,须定期对抵押物进行评估。 评估频率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对市场价格波动较大的,应每半年或按季进行评估。 (三)若因市场等因素的影响,导致抵押物的价值贬值时,应要求原债务人追加抵押物或提供其他合格担保, 否则应提前收回全部或部分信贷资金。 (四)在抵押期间,未经我行同意,抵押人不得出售 、 转让 、 交换 、 赠予抵押物。 (五)按我行同意的转让价格转让抵押物时,有关转让价款必须划入我行指定账户,并优先用于偿还债务本息及一切相关费用;若转让收入不足以清偿债务本息及相关费用的,应要求原债务人提供新的抵押物或其他合格担保,否则,不得转让抵押物。 (六)因意外情况导致抵押物灭失时,应及时向保险公司追索赔24 偿金,并优先用于清偿我行债权;不足部分要求原债务人提供新的抵押物或其他合格担保。 (七)最高额抵押中,如抵押物被第三人通过法 律程序查封,则应停止授信协议项下发生新的债权;如果授信协议签订后 、 尚未发生实际授信,抵押物就遭到司法机关的查封,则应停止授信,并解除合同。 (八)抵押权存续期间,已办理抵押登记备案手续的在建工程形成新增财产的,我行应当就建设过程中形成的新增财产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办理后续抵押。 在建工程竣工后,应当督促抵押人及时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书,并重新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 (九)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物被他人申请采取查封、扣押等财产保全或者查封、扣押等财产保全或者执行措施的,我行应当依法及时向采取前述措施的执法机关主张 抵押权。 第五节 抵押权的实现 第六十七条 实现程序 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借款人为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时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我行可按以下程序处分抵押物: (一) 我行应当按照与抵押人的事先约定或者与抵押人新达成的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 变卖 抵押物所得价款受偿; (二) 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我行应当按照《 XX 银行诉讼管理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按照法律程序处置抵押物,偿还债务及相关费用。 上述两种方式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不足够清偿借款本息及有关费用的,应另行追索。 为保障我行抵押权,我行必须在主债权诉讼时效25 期间行使抵押权。 第六十八条 实现方式 处分抵押物的方式主要为三种: (一) 折价抵债,即按照与抵押人约定的方法和价格,将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给抵押权人(银行),以抵偿债务。 (二) 拍卖,即将抵押物交有关产权交易机构或在人民法院的监督下进行竞价出售。 ,抵押合同签订后,抵押财产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财产。 拍卖该抵押的房地产时,可以依法将土地上新增的 房屋与抵押财产一同拍卖,但对拍卖新增房屋所得,我行无权优先受偿。 ,应考虑到所得的价款先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价 款后,才得以清偿我行债权。 (三) 变卖,即由抵押双方协商同意,将抵押物有偿转让给第三人。 如果抵押物为限制流通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交有关部门予以收购。 (四) 以其他约定方式处理抵押物的,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第六十九条 抵押物实现价款分配次序。 (一)多个抵押权人的分配次序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 、 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规定清偿: ,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该抵押物已登记的,按照 1 项规定清偿;未登记的,按照 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26 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二) 抵押物实现价款分配次序 抵押物实现后的价款按照如下顺次进行分配:。 第七十条 抵押登记注销 抵押担保的授信业务本息费用全部清偿的,我行应当与抵押人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及时将所保管的抵押物权属证明及有关单证交还抵押人,办妥交接手续。 第七章 质押 第一节 质物的范围 第七十一条 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前者是指债务人或者 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 、 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后者是指以出质人提供的财产权利为质物而设定的担保。 第七十二条 可接受的 动产 质物: (一) 出质人享有 所有权 或依法处分权; (二)依法可以流通、转让; (三)依法可以特定化和转移占有; (四)易于变现, 易 保值、易保管。 27 第七十三条 贷款行可以接受以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的金钱质押, 保证金账户应该以统一方式编排,区别与普通存款账户,以达到特定化的目的。 在质押合同中应明确该账号的户名及名称,以强化 对应。 第七十四条 可以接受的权利质物 (一) 汇票 、 支票 、 本票 、 债券 、 存款单 、 仓单 、 提单; (二) 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 基金份额; (三) 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 、 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四) 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包括商业银行总部发行的金融债券,国库券 、 中央和省级政府发行的债券, 省级及计划单列市银行担保的企业债券,收入稳定且可办理质押登记法律手续的公路桥梁 、公路隧道 、 公路渡口 、 农村电网改造工程电费收益权 、 高等院校学生公寓收费权等不动产收益权,出口退税托管账户和应收账款 等。 第七十五条 在办理贷款质押担保时,优先选择金 钱、存款单、国债、银行票据等价值相对稳定、变现能力较强的质物;对存货、股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和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及其他价值波动较大、不易检测、不易保管、不易变现或不易办理登记手续的质物从严掌握。 第七十六条 不得接受的质物 (一)所有权不明确,或存在争议的; (二)依法禁止流通 、 转让,依法不能强制执行和处理的; (三)已挂失 、 失效或被依法止付,或记载有 “不得转让 ”、 “委托收款 ”、 “现金 ”、 “质押 ”字样的票据或其他权利凭证; (四)被依法查封 、 冻结 、 扣押或采取其他强制性措施的; (五)在质押期间易腐烂 、 易虫蛀 、 易变质的; (六)难以判断实际价值或难以变现 、 保值和保管的; 28 (七)单位或个人持有的本行股权; (八)已经质押的存款单、仓单和提单转质的; (九)具有不宜质押的其他情形的。 第七十七条 对于以出口退税托管账户 、 应收账款 、 理财产品质押的,按照《 XX 银行出口退税托管账户质押授信管理办法》 、 《 XX银行应收账款质押授信管理办法》和《 XX 银行理财产品质押授信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节 出质人应提交的资料 第七十八条 出质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 (一)出质人主体资格材料 ,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及年检登记纪录、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明或授权 书 、 企业章程 、 贷款卡或人行信贷咨询登记系统用户号及密码 等 ; 的, 需提供:出质 人及配偶的有效身份证件 (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 ),出质人的居住证明(户口簿或近三个月房租、水、电费收据)。 (二) 其他文件 ,提供质押权利凭证原件;以动产设定质押的,提供动产的所有权证明文件及数量 、 规格 、 金额(购货发票)及质量检测报告; ,出质人对质物享有所有权或者依法处分权的权属证明文件; ,应提供 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且要素齐全。 29 除 上述 资料外,还须根据不同的质物,提供相应的资料 (具体资料见附表 3)。 第三节 调查与审查 第七十九条 调查的主要内容 (一)对首次提供的质物,必须双人实地调查,保证质物是真实存在的,质押担保的意思表示是真实有效的,以及质物的真实现状。 (二)调查质物是否属于可以接受的质物范围,质物是否可以办理质押登记,质物是否存在出租 、 在先抵押 、 查封 、 扣押 、 监督等限制性变现情况,质物的评估价值及变现能力是否与质物实际情况存在出入。 (三)调查质物的价值,现场察看质物状况,判断评估价值的合理性 、 质物的变现能力并确定合理的质押率。 (四)分析包括质物对担保人的重要性 、 质押行为的合法合规性 、质物价值的合理性及变现性。 质押人或出质人对质物的权利完整合法,质押和出质行为是质。xx银行授信担保管理办法最新版(编辑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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