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灯质量标准(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同一条车道中心线上最小亮度与最大亮度的比值。 路面平均照度 average road surface illuminance 按照 CIE 有关规定在路面上预先设定的点上测得的或计算得到的各点照度的平均值。 路面照度总均匀度 uniformity of road surface illuminance 路面上最小照度与平均照度的比值。 路面维持平均亮度(照度) maintained average luminance(illuminance) of road surface 即路面平均亮度(照度)维持值。 它是在计入光源计划更换时光通量的衰减以及灯具因污染造成效率下降等因素(即维护系数)后设计计算时所采用的平均亮度(照度)值。 灯具的上射光通比 upward light ratio 灯具安装就位时,其发出的位于水平方向及以上的光通量占灯具发出的总光通量的百分比。 眩光 glare 由于视野中的亮度分布或者亮度范围的不适宜,或存在极端的对比,以致引起不舒适感觉或降低观察目标或细部的能力的视觉现象。 失能眩光 disability glare 降低视觉对象的可见度,但不一定产生不舒适感觉的眩光。 阈值增量 threshold increment 失能眩光的度量。 表示存在眩光源时,为了达到同样看清物 体的目的,在物体及其背景之间的亮度对比所需要增加的百分比。 环境比 surround ratio 车行道外边 5m宽状区域内的平均水平照度与相邻的 5m宽车行道上平均水平照度之比。 交会区 conflict areas 是指道路的出入口、交叉口、人行横道等区域。 在这种区域,机动车之间、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及行人之间、车辆与固定物体之间的碰撞有增加的可能。 (道路) 照明功率密度 lighting power density(of road surface) 单位路面面积上的照明安装功率(包含镇流器功耗)。 远动终端 remote terminal unit 由主站监控的子站,按规约完成远动数据采集、处理、发送、接收以及输出执行等功能的设备。 编辑本段 3 照 明 标 准 道 路 照 明 分 类 根据道路使用功能,城市道路照明可分为主要供机动车使用的机动车交通道路照明和主要供非机动车与行人使用的人行道路照明两类。 机动车交通道路照明应按快速路与主干路、次干 路、支路分为三级。 道路照明评价指标 机动车交通道路照明应以路面平均亮度(或路面平均照度) 、路面亮度均匀度和纵向均匀度(或路面照度均匀度) 、眩光限制、环境比和诱导性为评价指标。 人行道路照明应以路面平均照度、路面最小照度和垂直照度为评价指标。 机动车交通道路照明标准值 设置连续照明的机动车交通道路的照明标准值应符合表 的规定。 在设计道路照明时,应确保其具有良好的诱导性。 对同一级道路选 定照明标准值时,应考虑城市的性质和规模,中 交会区照明标准值 .1 交会区照明标准值 交通控制系统和道路分隔设施完善的道路, 宜选择本标准表 中的低档值,反之宜选择高档值。 表 机动车交通道路照明标准值 级别 道路类型 路面亮度 路面照度 眩光限制阈值增量T1(%)最大初始值 环境比SR 最小值 平均亮度Lav(cd/m2) 总均匀度 Uo最小值 纵向均匀度 UL 最小值 平均照度Eav(lx)维持值 均匀度UE 最小值 Ⅰ 快速路、主干路(含迎宾路、通向政府机关和大型公共建筑的主要道路,位于市中心或商业中心的道路 ) Ⅱ 次干路 Ⅲ 支路 — 8/10 15 — 注 : 1 表中所列的平均照度仅适用于沥青路面。 若系 水泥混凝土路面 ,其平均照度值可相应降低约 30%。 根据本标准附录 A 给出的平均亮度系数可求出相同的路面平均亮度,沥青路面和水泥混凝土路面分别需要的平均照度。 2 计算路面的维持平均亮度或维持平均照度时应根据光源种类、灯具防护等级和擦拭周期,按照本标准附录 B 确定维护系数。 3 表中各项数值仅适用于干燥路面。 4 表中对每一级道路的平均亮度和平均照度给出了两档标准值, “/” 的左侧为低档值,右侧为高档值。 交会区照明标 人行道路照明标准值 照明宜采用照度作为评价指标。 交会区的照明标准值应符合表 的规定。 表 交会区照明标准值 交会区类型 路面平均照度E (lx),维持值 照度均匀度 UE 眩光限制 主干路与主干路交会 30/50 在驾驶员观看灯具的方位角上,灯具在 80176。 和 90176。 高度角方向上的光强分别不得超过 30cd/1000lm 和10cd/1000lm 主干路与次干路交会 主干路与支路交会 次干路与次干路交会 20/30 次干路与支路交会 支路与支路交会 15/20 注 : 1 灯具的高度角是在现场安装使用姿态下度量。 2 表中对每一类道路交会区的路面平均照度给出了两档标准值, “/” 的左侧为低档照度值,右 侧为高档照度值。 当各级道路选取低档照度值时,相应的交会区应选取本标准表 中的低档照度值,反之则应选取高档照度值。 人行道路照明标准值 主要供行人和非机动车混合使用的商业区、居住区人行道路的照明标准值应符合表 的规定。 表 人行道路照明标准值 夜间行人流量 区域 路面平均照度Eav(lx),维持值 路面最小照度 Emin(lx),维持值 最小垂直照度 Evmin(lx),维持值 流量大的道路 商业区 20 4 居住区 10 3 2 流量中的道路 商业区 15 5 3 居住区 流量小的道路 商业区 10 3 2 居住区 5 1 1 注 : 最小垂直照度为道路中心线上距路面 高度处,垂直于路轴的平面的两个方向上的最小照度。 机动车交通道路一侧或两侧设置的与机动车道没有分隔的非机动车道的照明应执行机动车交通道路的照明标准;与机动车交通道路分隔的非机动车道路的平均照度值宜为相邻机动车交通道路的照度值的 1/2。 机动车 交通道路一侧或两侧设置的人行道路照明,当人行道与非机动车道混用时,人行道路的平均照度值与非机动车道路相同。 当人行道路与非机动车道路分设时,人行道路的平均照度值宜为相邻非机动车道路的照度值的 1/2,但不得小于 5lx。 编辑本段 4 光源、灯具及其附属装置选择 光 源 选 择 光源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应采用高压钠灯; 2 居住区机动车和行人混合交通道路宜采用高压钠灯或小功率 金属卤化物灯 ; 3 市中心、商业中心等对颜色识别要求 较高的机动车交通道路可采用金属卤化物灯; 4 商业区 步行街 、居住区人行道路、机动车交通道路两侧人行道可采用小功率金属卤化物灯、细管径荧光灯或 紧凑型荧光灯。 道路照明不应采用自镇流高压汞灯和白炽灯。 灯具及其附属装置选择 机动车道照明应采用符合下列规定的功能性灯具: 1 快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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