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大病医疗救助制度的具体实施(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障问题,不断完善医疗保障制度。 1998 年我国开始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之后又启动了新型农村 合作医疗制度试点,建立了城乡医疗救助制度。 目前没有医疗保障制度安排的主要是城镇非从业居民。 为实现基本建立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医疗保障体系的目标,国务院决定,从 2020 年起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以下简称试点)。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将其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任务,高度重视,统筹规划,规范引导,稳步推进。 二、城镇医疗救助制度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共 分为 八个部分,分别对大病医疗救助的资金管理、救助范围、救助待遇的资格准入、有关的医疗服务管理、救助费用结算管理、 过渡期内的业务管理以及其他事项进行了具体说明,并以附件形式列举了 19 类不纳入城镇医疗救助范围的自费费用。 (一)大病救助的人群范围 参加本市职工医保、居民医保的参保患者,须在已享有正常的医疗保险统筹支付待遇基础上享有大病救助 待遇 ;处于医疗保险等待期的,不享有大病医疗救助待遇;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享受医疗费补报待遇的,同时享有大病医疗救助补报待遇。 (二)大病医疗救助时间范围 2 以参保患者一个医疗救助年度作为救助周期,参保患者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医疗费用,纳入本医疗年度的救助范围;只有在 2020 年 7 月 1 日(含 7 月 1 日)以后结算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才能纳入大病医疗救助范围。 其中: 2020 年 6 月 30 日之前入院,出院时间在 2020 年 7 月 1 日(含 7 月 1 日)以后参保的患者,其本次住院费用中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救助范围;医疗年度终止日在 2020 年 7 月 1 日之后、享有门诊大病待遇的参保者, 2020 年 7 月 1 日前发生的本医疗年度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不参与特药、特材救助项目),纳入救助范围;医疗年度终止日在 2020 年 7 月 1 之后、享有特病救助待遇的参保患者, 2020 年 7 月 1 日前发生的本医疗年度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特病救助范围(按新的待遇标准实施救助)。 (三)大病救助待遇资格的申办程序 参保患者要获得特药救助、特材救助待遇资格,首先要经过责任医师(不同的特药、特材品种均安排有相应专业的责任医师)的临床医学评估;经责任医师临床评估符合条件的,再按照下列程序,申请有关的待遇资格:持相关医疗文书(基因检测报告、医学检验检查报告、病理诊断报告、含有记录救助药品、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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