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办法(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病范围  4月 13日(联合攻关) 卫生部决定,成立非典型肺炎病原学研究联合攻关组  4月 14日(一级疫情) 北京市收治的已确诊的非典型肺炎患者共 37人,其中死亡 4人,康复出院 8人。 北京市启动了一级疫情控制措施。  4月 15日(首诊负责) 卫生部发出通知,坚持首诊负责制,一旦发现非典型肺炎疑似病人,应立即收治到专门的留观室,专门留观室须与其他留观室隔离。  4月 16日(命名 SARS) 世界卫生组织正式确认非典病原体是变种冠状病毒,以前从未在人类身上发现,科学家将其命名为 “ SARS病毒 ”。  4月 17日(不得缓报瞒报) 4月 17日,胡锦涛主持中央政治局常委会,指出不得缓报瞒报非典疫情。  4月 19日(酶联免疫) 研制成功检测非典病毒的酶联免疫试剂,专用于非典疾病的快速诊断。  4月 20日(高官免职) 卫生部长张文康、北京市委副书记孟学农被免职。  4月 21日(取消长假) 国务院通知,今年五一不实行长假制度。  4月 21日 20时至 22日 20时(河北首例) 4月 21日 20时至 22日 20时,保定 6例非点疑似病例转为确诊病例,这是河北省出现确诊非典病例。  4月 22日(完成测序) 中国科学院北京基因组研究所与军事医学科学院微生物流行病研究所合作,宣布首先完成了非典病毒的全基因组测序。  4月 23日(非典基金 20亿) 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决定,成立国务院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吴仪任总指挥。 中央财政设立非典型肺炎防治基金,基金总额 20亿元,从总预算预备费中安排。  4月 24日(就地免职令) 针对个别地区非典疫情汇报不积极的问题,河北省委常委会 4月 24日研究决定,全省 11个地市在疫情汇报上如果达到三次不报、三次不按时报或三次不准确汇报的,市长将被就地免职。  4月 26日(任命部长)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经过表决,任命吴仪为卫生部部长(兼),以加强全国非典的防治工作。  4月 29日(最新方法) 解放军 302医院发现了快速检测非典方法, 40分钟即可报告病情程度。  5月 1日(京冀联手) 5月 1日,京冀防治非典稳定工作联席会议召开,河北省领导与北京市领导互通抗非情况,表示要同舟共济,共渡难关。  5月 2日(免挂号先就诊) 5月 2日,卫生部四部委发布紧急通知:非典病人免挂号先就诊。  5月 2日(更新定义) 世界卫生组织更新 SARS病例定义,新增符合疑似病例定义者,只要有任何一项检验(包括抗体、病毒核酸或病毒培养检测)结果为阳性,即判定为可能病例。  5月 3日(病毒变种) 香港中文大学研究人员发现,非典病人体内最少存在 3种不同的冠状病毒变种。  5月 6日(控制医院内感染) 卫生部公布医院非典控制新指导原则,要求医院采取严格的消毒隔离和防护措施,控制医院感染的发生。  5月 9日(公布应急条例) 温家宝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实施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  5月 11日(税收优惠)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11日发出紧急通知,决定对受非典疫情直接影响比较突出的部分行业在 2020年 5月 1日至 9月 30日期间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 5月 12日(香港复课) 香港政府决定全港各中小学分阶段复课,标志着香港民众的正常生活正逐渐摆脱 SARS的束缚。  5月 27日( 《 办法 》 实施) 《 河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实施办法 》 5月 27日开始实施。  6月 1日 10时至 6月 2日 10时(零报告) 卫生部新闻办公室 2日下午通报, 6月 1日 10时至 6月 2日 10时,我国内地没有报告新增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病例。  6月 13日(处分不及格干部) 截至该日,河北省有 300多名党员干部不及格,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其中涉及县处级干部 20人。  6月 13日(解除旅游警报) 世界卫生组织解除河北、内蒙古、天津、山西旅游警报。  6月 14日(仅有一人) 截至该日,河北省医院仅有 1例非典病人。 第二章 执业医师法律制度 System of Law on Practicing Physician 一、执业医师法的概念 执业医师法是调整加强医师队伍建设,提高医师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保障医师合法权益和保障人体健康活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 二、医师资格考试,医师执业注册  ( 一 ) 医师资格考试 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 医师资格考试分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 , 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 ( 1) 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 在执业医师指导下 , 在医疗 、 预防 、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  ( 2) 取得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 , 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 , 在医疗 、 预防 、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二年的;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 , 在医疗 、 预防 、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的。  (3) 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或者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 , 在执业医师指导下 , 在医疗 、 预防 、 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 , 可以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  (4) 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满三年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 ,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传统医学专业组织获得者医疗 、 预防 、 保健机构考核合格并推荐 , 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考试的内容和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二)医师执业注册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 度。 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 医师经注册后 , 可以在医疗 、 预防 、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 、 执业类别 、 执业范围执业 , 从事相应的医疗 、 预防 、 保健业务。 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 ( 1)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 ( 2) 因受刑事处罚 , 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  ( 3) 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 , 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 ( 4) 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 、 预防 、 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 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注册的 , 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 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有异议的 , 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 , 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 ( 1)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 ( 2)受刑事处罚的;  ( 3)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 ( 4)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 ( 5)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  ( 6)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 一 )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 ( 1) 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 , 进行医学诊查 、 疾病调查 、 医学处置 、 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 ,选择合理的医疗 、 预防 、 保健方案;  ( 2) 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 , 获得与本人执业活动相当的医疗设备基本条件;  ( 3) 从事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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